第 173 號
《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重慶市物業管理辦法〉等政府規章的決定》已經2004年6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3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市 長 王鴻舉
二○○四年六月二十九日
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重慶市物業管理辦法》等政府規章的決定
為規范和改善政務管理,創建服務型政府,創造優良發展環境,促進全市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和國務院《規章制定程序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市人民政府決定,廢止《重慶市物業管理辦法》等政府規章,共5件(見目錄),現予以公布。
序號 政府規章 名 稱 文 號 備 注 實施部門
1、《重慶市物業管理辦法》
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51號
已被《重慶市物業管理條例》所代替,按照《重慶市物業管理條例》執行
市國土房管局
2、《重慶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
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113號
已被《重慶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所代替,按照《重慶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執行
市國土房管局
3、《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整治主城區非法營運車輛規范出租客運市場秩序的通告》
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64號
主要內容已納入《重慶市道路運輸管理條例》,按照《重慶市道路運輸管理條例》執行
市交委
4、《重慶市公共場所禁止吸煙的規定》
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18號
主要內容已納入《重慶市愛國衛生條例》,按照《重慶市愛國衛生條例》執行
市衛生局
5、《重慶市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管理辦法》
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47號
按照《國家農業綜合開發縣管理暫行辦法》執行
市農綜辦
主題詞:司法 規章 改革 決定 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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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25 9:1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