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上海市新建住宅區生活垃圾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滬容發規[2002]105號
各區(縣)市容環衛管理部門、各區(縣)住宅建設管理部門:
為加強本市新建住宅區生活垃圾管理,制訂了《上海市新建住宅區生活垃圾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上海市新建住宅區生活垃圾管理暫行辦法》
二OO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上海市新建住宅區生活垃圾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加強本市新建住宅區生活垃圾的管理,改善和提高新建住宅區衛生環境,根據(上海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上海市新建住宅配套建設與交付使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中心城、新城、中心鎮以及獨立工業區、經濟開發區等城市化地區新建住宅區生活垃圾的投放、收集、運輸和處理處置及其相關的管理活動。
第三條(定義)
本辦法所稱的新建住宅區是指經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批準的擬建和在建的居住組團、居住小區、居住區。
第四條(管理原則)
新建住宅區生活垃圾管理遵循源頭減量、資源回收、分類收集和無害處理處置的原則。
第五條(管理部門)
上海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局是本市新建住宅區環境衛生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新建住宅區生活垃圾投放、收集、運輸和處理處置的監督管理;區、縣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具體負責本轄區內新建住宅區生活垃圾投放、收集、運輸和處理處置的管理工作。
上海市住宅發展局是本市住宅建設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監督和綜合協調本市新建住宅區生活垃圾收集、處理設施的配套建設和交付使用工作;區、縣住宅建設管理部門按照管理權限,具體負責本轄區內新建住宅區生活垃圾收集、處理設施配套建設和交付使用的監督管理。
第六條(配建規定)
新建住宅區應當按照下列要求配套建設生活垃圾收集、處理設施:
(一)每幢樓設置相應容量的分類收集容器,并沒有明顯標記;
(二)每一組團設置相應處理能力的生化處理裝置;
(三)每一住戶在3500戶以下的居住小區(2個組團以上)設置一處生活垃圾容器間;
(四)每一住戶在3500戶以上的居住小區或者居住區設置一處相應規模的小型壓縮式收
集站。
新建住宅區配套建設的生活垃圾收集、處理設施應當相對獨立,布局合理,符合規定的技術標準和規范,其外墻與相鄰建筑物的間距應當大于5米,四周設置綠化隔離帶。具體技術標準和規范由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七條 (規劃設計)
新建住宅區配套建設的生活垃圾收集、處理設施應當納入新建住宅區開發建設規劃設計方案中,并征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的意見。
新建住宅區生活垃圾收集、處理設施應當與住宅區建設項目同時投資、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竣工和投入使用。
第八條 (竣工驗收)
新建住宅區生活垃圾收集、處理設施須經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市和區(縣)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應當參加驗收。
市和區(縣)住宅建設管理部門應當將新建住宅區生活垃圾收集、處理設施配套建設情況納入住宅交付使用許可審核范圍。末按規定配套建設相應設施的新建住宅區不得交付使用。
第九條(投資建設)
新建住宅區生活垃圾收集、處理設施的投資建設由新建住宅區房地產開發企業負責。
第十條(日常運行和管理)
新建住宅區的物業管理企業應當按照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的規定做好住宅區內的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資源回收和生化處理工作,并負責做好住宅區內生活垃圾收集、處理設施的日常運行、維護和管理工作。
第十一條(分類投放)
居民應當按照規定將產生的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在分類收集容器內。
居民產生的裝修垃圾、大件生活垃圾,應當按照規定定時、定點投放,也可以委托物業管理企業上門有償收集。
第十二條(收集)
居民生活垃圾應當日產日收??少Y源利用的垃圾,物業管理企業應當組織人員進行回收處理。
對居民產生的裝修垃圾、大件生活垃圾,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及時委托市容環境衛生作業服務單位運至規定場所。
對不能回收和不能生化處理的生活垃圾,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及時投放至設置在新建住宅區內的生活垃圾容器間或者小型壓縮式收集站,由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統一組織及時收集、運輸至垃圾處理場(廠)或者處理設施處置入
收集、搬運生活垃圾,應當保持住宅區內的環境整潔,不得泄漏、散落和飛揚。
第十三條(處理)
新建住宅區生活垃圾應當按照下列要求處理處置:
(一)廚余(有機)垃圾直接進入生化處理裝置處理;
(二)可回收利用物資進入廢舊物資回收利用系統;
(三)其它分類垃圾進行分類處理處置。
第十四條(環保要求)
新建住宅區生活垃圾收集、處理的作業場所應當相對封閉,垃圾滲濾液、廢氣等的排放必須符合有關環保標準,并應當采取措施防止周圍環境污染。
第十五條(行政處罰)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由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住宅建設管理部門和市容環境衛生監察組織分別依據?!稐l例》和《辦法》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第十六條(參照執行)
本市城市化地區以外的新建住宅區生活垃圾的投放、收集、運輸和處理處置及其相關的管理活動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七條(應用解釋)
本辦法由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和市住宅發展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
閱讀:
11675
次
2005/11/10 13:0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