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明確不同時期物業管理用房面積的復函
關于明確不同時期物業管理用房面積的復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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滬房地資物[2005]19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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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民一庭:
你庭《關于商請明確不同時期物業管理用房面積的函》(滬高法民一[2005]5號)收悉。經研究,函復如下:
2003年9月1日以后竣工的物業管理區域,其物業管理用房的配置按《關于實施<上海市住宅物業管理規定》的若干意見》(滬府發[2004]38號)的規定執行。 1997年7月1日至2003年8月31日竣工的居住物業管理區域,其物業管理用房應按照規劃中配置的標準提供;規劃中未配置的,按照物業管理區域實際使用狀況予以提供。
上海市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
二○○五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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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1/8 16: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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