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房地局、人防辦、小區辦、各物業管理企業:
近年來,隨著大量居住小區的建設,小區中人防工程建造的數量也在以每年近十幾萬平方米的速度遞增。這些人防工程的建成,戰時可提高我市的防護能力,平時投入使用可為發展經濟和方便群眾生活服務。為保證居住小區管理的正常運作和小區內人防工程的平時使用,現就加強居住小區內人防工程的使用管理,通知如下:
一、凡居住小區內設有人防工程的,其所在區縣人防辦應作為物業產權人參加小區物業管理委員會,有權監督物業管理企業的管理工作,同時應遵守小區管理的各項規定。
物業管理企業應協助人防工程使用單位解決用水、用電、排污等問題,為人防工程的正常使用創造條件。
二、人防辦在安排居住小區內人防工程開發使用時,應優先考慮便民、利民項目,如平價市場、社區服務中心、青少年(老年)活動站等。對不便小區治安管理的項目,噪音大或有污染等破壞小區環境質量的項目應不予安排。對居民意見較大的但已經投入使用的項目,人防辦應督促使用單位進行整改,并逐步清理。
居住小區在實施封閉管理時,有條件的,應把人防工程的室外出入口與居民住宅分開。
三、人防工程投入使用后,區縣人防辦、使用單位應按照市物價局、市房地局公布的居住小區委托管理收費標準,向物業管理企業交納小區相關的管理費用。對小區設施使用、損耗程度較嚴重的,收費標準要適當提高。
四、小區物業管理企業需使用人防工程,應向所在區縣人防辦申請,人防辦應優先給予安排,并適當降低人防工程使用費。物業管理企業利用人防工程所取得的收益,應拿出50%以上的部分用于小區的管理。
五、人防工程使用單位與物業管理企業發生矛盾時,由所在區縣房地局、人防辦、小區辦協調解決。各區縣房地局、人防辦、小區辦執行本通知遇到問題時,應及時向市房地局、人防辦、小區辦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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