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
業主公約(示范文本)
為加強本物業的物業管理,維護全體業主的合法權益,維護物業區域內公共環境和秩序,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及有關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制訂本公約。本公約對物業區域內全體業主均具有約束力。
第一章 總 則
一、物業基本情況
物業名稱:
座落位置:
總建筑面積:
國有土地使用證明文件政府批文號:
土地用途:
二、遵守物業管理有關法規、政策和本公約規定,執行業主大會和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議、決定。配合物業管理企業的各項管理工作,遵守物業管理企業按有關規定和本公約以及受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委托制定的管理細則及各項管理規章制度。同時,業主應保證其共居人、使用人及相關人員遵守本公約和相關規定,合理使用物業。
第二章物業使用和維修
三、按規劃設計用途使用物業,合理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自覺維護物業整潔、美觀,遵守政府對市容環境要求的相關規定。不擅自變更房屋結構、外貌和用途;占用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利用共用部位搭建建筑物、構筑物等。
例如:空調外掛設備應按指定位置安裝,陽臺外和窗外不吊掛和晾曬物品,不擅自張貼或安裝可通過外觀看到的任何標識牌、廣告牌或標語等。
四、愛護公共環境,不侵占公共綠地和損壞物業區域內綠地、園林、小品和其他共用設施設備;不隨意堆放、傾倒或拋棄垃圾、雜物;不在共用部位亂涂亂畫和隨便張貼;垃圾應按指定時間和地點堆放,避免遺撒。
五、自覺維護物業區域內的公共生活秩序,不在共用部位或違反規定在房屋內堆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物品和其他有毒害物質;不得發出影響其他業主正常生活的噪聲;并不得利用物業從事危害公共利益的活動以及進行法律法規及政府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六、業主飼養寵物,應遵守《北京市養犬管理規定》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即時清理寵物糞便;乘坐電梯的,應當避開乘梯的高峰時間;________。
七、機動車在住宅區內行駛時速應低于5公里;車輛出入應按要求出示證件;________________。
機動車應在專門的車位停放,禁止在消防通道、消防井蓋、人行便道和綠地等場所停放;車位只可用作停放車輛用途,不得自行在車位上安裝任何設置;停放期間,防盜報警器應使用靜音,發生噪音應迅速解除;_______________。
本物業區域的共用車位使用分配方式為:_______________。
例如:留出適當數量的訪客車位后,按順序登記分配/輪換分配/以抽簽的方式分配;________________。
八、業主應及時對屋內影響相鄰業主權益的損壞部位和設施進行維修;業主發現房屋內屬公共維修責任的共用部位和設施損壞時,應及時通知物業管理企業,并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損失擴大。
九、對異產毗連的物業維修,各相鄰業主應積極支持、配合,不得人為阻撓維修。因阻撓維修,造成物業及他人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的,阻撓人應承擔賠償責任。
業主應配合物業管理企業和相鄰業主必要時進行入戶維修,如因該等維修而損壞業主利益,應予以修復或適當賠償損失。
十、如因人為原因造成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損壞,造成損壞的責任人應負責修復或賠償損失。
十一、業主需要進行室內裝飾裝修的,應與物業管理企業簽訂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并遵守有關規定和制度。
裝飾裝修房屋,應在規定時間施工,不得擅自拆改承重墻、各種管線和破壞防水層等,不得影響共用部位、共用設備設施的正常使用和維修養護以及相鄰產權人的合法權益,因裝飾裝修導致共用部位、共用設備設施以及其他業主利益受損,應當承擔修復及賠償責任。
十二、其他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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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物業服務費用的交納
十三、按照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向物業管理企業交納物業服務費,業主因故不能按期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應委托他人按期代交或及時補交。
對欠繳物業服務費用的業主,業主委員會應進行催繳或委托物業管理企業催繳,采取電話催繳、書面催繳和當面催繳等催繳方式;并可采取相應催繳措施。
例如:1、欠費六個月以上或拒繳物業服務費用的,業主委員會或業主委員會授權物業管理企業在物業區域內顯著位置公布欠繳情況;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同時,業主應按時交納水、電、燃氣等能源費用和供暖等費用。
十四、業主如委托物業管理企業對其自用部位和自用設備進行維修、養護和進行其他特約性服務,應支付相關費用。
十五、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
業主應按有關規定交納和使用專項維修資金,維修資金不敷使用時,應按有關規定續籌。
十六、其他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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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其他相關事項
十七、業主在轉讓或出租其擁有的物業時,應當要求新業主和承租人承諾遵守公約,并于買賣合同或租賃合同簽署之日起一個月內,將房屋轉讓或出租情況告知物業管理企業。
業主轉讓物業,應與物業管理企業結清物業服務費用;出租物業,約定由承租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
十八、其他條款
例如:不遵守公約和欠費六個月以上的業主不能被選舉為業主委員會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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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違約責任和違約糾紛的解決
十九、業主應自覺遵守本公約的各項規定,違反本公約造成其他業主、使用人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的應負賠償責任。
對業主的違約行為,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其他業主可督促其改正,也可委托物業管理企業督促其改正。
二十、業主對物業管理服務工作的意見和建議,可直接向物業管理企業提出,也可向業主委員會提出,遇有涉及公共利益的爭議應通過業主委員會協調解決,或提交業主大會表決。
二十一、其他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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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附則
二十二、本公約如有與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相抵觸的條款,該條款無效,但不影響其他條款的有效性。
二十三、本業主公約,經業主大會審議通過,自 年 月 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