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四年一月十七日 粵價[2004]22號
各市、縣(區)、自治縣物價局、建設局(建委)、房地產管理局:
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國家發展改革委、建設部印發了《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為規范物業服務收費行為,使我省物業服務收費的政策與國家規定保持一致,現將《國家發展改革委、建設部關于印發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的通知》(發改價格〔2003〕1864號)轉發給你們,并結合我省的實際情況,提出以下貫徹實施辦法,請各地一并認真執行。
一、根據《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第六條的規定,我省的住宅(不含別墅,下同)物業服務收費列入政府指導價管理范疇,其他的物業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物業服務收費實行酬金制的由雙方協商確定酬金比例。
二、根據《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住宅物業服務收費政府指導價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由市、縣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房管部門根據物業管理服務等級標準等因素,制定相應的基準價及其浮動幅度,并定期公布。
三、各地在制定新的物業服務收費政府指導價時,既要考慮物業服務質量、服務成本、硬件配套設施等因素,也要考慮廣大業主的承受能力,合理制定政府指導價,并報省物價局和省建設廳備案。
四、物業服務收費具體標準按照《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的規定由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根據規定的基準價和浮動幅度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五、物業管理企業必須提供質價相符的物業服務管理,各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與房管部門要加強監督管理。
六、各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對以前核準的住宅具體物業服務收費標準要按照本文規定統一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
七、各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和房管部門應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認真履行職責,做好宣傳解釋協調工作,積極穩妥地推進物業服務收費管理的改革,促進物業服務的健康發展。
八、各地級以上市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和房管部門可根據國家和省的規定制定當地具體操作辦法,并向社會公布,同時報省物價局、省建設廳備案。
九、本通知自2004年3月1日起執行,省物價局和省建委《關于公布廣東省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政府指導價的通知》(粵價〔1999〕90號)同時廢止,過去的有關規定與本文不符的,以本文為準,各地要進行清理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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