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區)物價局、住建局(房管局)、民防局(人防辦),泰州醫藥高新區發改委,市區各開發企業、各物業服務企業:
根據《江蘇省物業管理條例》、《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江蘇省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蘇價規〔2013〕4號)、《省政府辦公廳關于推動人防建設工程建設與城市地下空間開發融合發展的意見》(蘇政辦發〔2016〕72號)、《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人防工程維護管理工作的意見》(蘇政辦發〔2016〕111號)、《泰州市市區住宅區地下停車位管理辦法》(泰政規〔2017〕4號)、《省物價局、省住建廳關于明確住宅物業服務收費管理有關問題》(蘇價服〔2015〕315號)、《市政府關于印發泰州市人防工程建設管理辦法》(泰政規〔2018〕2號)等有關規定,經成本調查測算、廣泛征求意見和參考周邊城市價格水平的基礎上,并報市政府同意,現就泰州市區住宅小區停車收費的相關政策明確如下:
一、停車收費具體標準
1.汽車停放費。前期物業階段住宅小區各類轎車地面停放費為80元/輛.月,地下停放費為50元/輛.月,下浮不限。業主大會成立后,汽車停放費實行市場調節價,由汽車停放服務單位與業委會協商確定收費標準。
2.臨時停車費。不區分訪客臨停還是業主臨停,不區分地面、地下,臨時停車實行計次收費,標準為:以24小時為計費周期,2小時內免收;超過2小時部分按每小時(不足1小時按1小時)1元收取,不超過10元;超過24小時為下一個計費周期。業主大會成立后,臨時停車費實行市場調節價,由汽車停放服務單位與業委會協商確定收費標準。
3.產權車位租金。建設單位未出售或未附贈的車位用于出租的,租金標準為200元/月,下浮不限。實際執行幅度由建設單位根據情況自主確定并合同約定。機械車位的租金,按照不高于產權車位標準的原則,由租賃雙方合同約定。
4.人防車位租金。住宅小區內依法配建的人防車位出租,標準為120元/月,下浮不限。
二、汽車停放管理要求
1.汽車停放費收取條件。有經規劃設計建設的車位、具備車輛進出自動監控系統、有專人負責管理、有明顯車輛停泊指示、有明碼標價公示牌。其中,業主大會成立前,需要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停放汽車并收費的,應當在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2.住宅小區停車實行刷卡出入管理的,停車服務單位應當為停車人免費配置1張出入卡,其成本在汽車停放費中列支,不得再向停車人收取押金或工本費用。停車人因遺失、損壞需要重新辦卡的,可按制作成本收取工本費。
3.汽車停放費管理要求。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收取的汽車停放費單獨列賬,獨立核算。剔除合理支出后,所得收益的百分之七十納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其余部分可以用于補貼物業服務費。
三、人防車位管理要求
1.依法配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時用作停車位(以下簡稱人防車位)的,由各地人防主管部門根據各住宅小區實際情況,書面委托小區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委員會、社區居委會、物業服務企業等單位,代理人防車位出租、日常維護、管理等事宜。雙方應簽訂管理服務合同,明確雙方責權,并發放人防工程平時使用證。
2.經書面委托后的人防車位出租代理單位,負責該人民防空工程設施的維護、維修及管理,按規定收取管理使用租金、協調處理有關矛盾等。
3.依法配建的人防車位數量少于本住宅小區申請使用人防車位的用戶數量時,車位出租代理單位應當采取抽簽搖號等公平方式,產生人防車位的租賃住戶。在采取此種方式前,應當在小區內公示租賃車位產生方法,讓業主提前知曉。人防車位出租的租賃期限單次長不得超過三年。
4.人防車位出租代理單位收取租金后,應將租金單獨列賬,獨立核算。具體管理辦法另文制定。如需對人防工程進行維護、維修,并在租金賬戶中列支維護管理費用的,需提前向當地人防主管部門報告,經其審核通過后方可使用。租金的收支情況,接受物價、民防、審計部門的監督。
本通知適用范圍為海陵區、高港區、姜堰區、高新區,其中人防車位租金標準及管理要求適用于全市,自2018年7月1日起執行。原停車服務協議所約定的標準超出本通知規定標準的,自2018年7月1日起一律按新標準執行。已經繳費但停車協議期限尚未屆滿的,相關單位應在協議期限屆滿后,采取下期協議順延時間抵沖或直接退款(其中人防車位租金采取本方式)等方式,將超過部分退還給繳費業主,確保新標準按期執行到位。
泰州市物價局 泰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泰州市民防局
2018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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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7 15:0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