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區)發展改革局:
為進一步規范全市物業服務收費行為,保障業主、使用人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甘肅省定價目錄》、《甘肅省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和《慶陽市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物業服務收費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普通住宅物業(包括商住一體)的前期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普通住宅以外(高級公寓、寫字樓、別墅、度假村、商業綜合體)物業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由業主與物業企業在服務合同中約定,物業企業不得強行服務、強行收費。普通物業服務等級參照《甘肅省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服務等級標準》(甘建房(2007) 187號)執行。
二、物業服務收費實行屬地管理。各縣按照《慶陽市普通住宅物業服務收費基準價格(暫行)》(具體標準見附件),結合本縣實際,自行確定物業收費標準。西峰城區內物業服務收費標準由西峰區發展改革局按照《慶陽市普通住宅物業服務收費基準價格(暫行)》予以確定,浮動比例原則上不得超過15%。
三、物業服務收費自物業交付或書面通知之日起次月計收,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未入住的或入住后不使用期連續超過6個月的房屋,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應書面提出申請,經物業服務企業登記確認后, 從第7個月開始,其物業服務費按收費標準的70%交納。物業服務收費按月收取,經業主同意,也可按季收取。
四、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公共照明、智能化、景觀設施等其他共用水、電的費用,物業服務企業應單獨計量,按照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規定的水、電價格政策,據實分攤定期公布。
五、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明碼標價。物業企業必須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示收費項目、標準、依據和收費范圍以及投訴電話等,接受社會和群眾監督。各縣(區)發改部門負責審核本行政區域內的物業服務公示內容。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執行。通知中未盡事宜,或在執行過程中發生矛盾糾紛的,按《慶陽市物業管理條例》相關規定執行,本次制定普通住宅物業服務收費基準價為暫行標準,待市級物業服務星級等級制定后,根據執行實際重新確定。
附件:慶陽市普通住宅物業服務收費基準價格(暫行)
慶陽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0年1月8日
閱讀:
14637
次
2020/1/19 11:2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