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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業服務企業及項目負責人信用信息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信用信息的采集與發布

  第三章 信用信息的管理

  第四章 信用信息的使用

  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目的】 為推進物業服務企業信用體系建設,規范物業服務企業經營行為,構建誠實守信的市場環境,促進物業管理行業健康有序發展,根據《物業管理條例》、《北京市物業管理辦法》和《物業服務企業資質管理辦法》等規定,結合北京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物業服務企業及項目負責人信用信息的采集、發布、使用,以及利用信用信息開展相關服務及其管理活動。

  本辦法所稱物業服務企業,是指取得《物業服務企業資質證書》,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物業管理和服務活動的企業(以下簡稱企業)。

  本辦法所稱信用信息,是指物業服務企業及項目負責人在物業管理相關活動中形成的能夠用以分析、判斷其信用狀況的信息。

  第三條【職責】 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物業管理行業的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依據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制定《北京市物業服務企業違法違規行為記分標準》和《北京市物業服務項目負責人考核記分標準》(以下簡稱《記分標準》),并適時調整補充。

  區縣房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轄區物業服務項目及其負責人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檢查、處理、記分,并將結果記入信用信息檔案。物業服務企業注冊地所在市、區縣房屋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相應職責分工,依據項目所在地區縣房屋行政主管部門的信用信息記錄,負責對企業資質管理工作。

  北京物業管理行業協會(以下簡稱北京物協)可以制定發布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等級評定規范,形成物業服務企業信用評價體系,建立物業管理行業的信用激勵與懲戒機制。

  第四條【管理原則】 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管理應當遵循客觀、公正、統一和審慎的原則,保守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第五條【信息共享】 市、區縣房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做好其職責范圍內的物業服務企業及項目負責人信用信息體系建設工作,加強與工商、稅務等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行業協會聯系,實現信用信息互通、共享。

  

  第二章 信用信息的采集與發布

  第六條【信息采集】 信用信息的采集是指對物業服務企業及項目負責人的信用信息進行收集、記錄、分類、儲存,形成反映其執業情況的信用信息檔案的活動。

  信用信息采集渠道,包括市、區縣房屋行政主管部門及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提供、物業服務企業及項目負責人自行申報。

  信用信息的采集應當堅持客觀、準確、公正、及時和誰提供誰負責的原則。

  第七條【信息內容】 信用信息主要包括基本信息、業績信息、警示信息。

 ?。ㄒ唬┗拘畔?。企業及其項目負責人在市、區縣房屋行政主管部門登記的基本情況、物業服務項目基本情況、資質等級核定情況以及管理和專業技術人員、項目負責人執業等情況。

 ?。ǘI績信息。企業或者法定代表人、企業總經理、項目負責人在從事物業管理服務活動中受到的省部級以上的獎勵、表彰、認定情況,或我市區縣人民政府,或市政府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物業管理服務方面的獎勵、表彰、認定情況。

 ?。ㄈ┚拘畔?。企業或者法定代表人、企業總經理、項目負責人在從事物業管理服務活動中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或者行業規范,被行政處罰、行業通報或者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門認定應該記錄的不良行為等情況。

  第八條【信息承諾】 信用信息提供單位和自行申報人應當保證所提供和申報信用信息的真實、完整,并對其提供和申報信息內容的真實性負責;發現提供和申報的信用信息變更或失效的,應當及時修改并在信用信息變更或失效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向原報送部門提交修改后的信用信息。

  第九條【信息更改】 市、區縣房屋行政主管部門對信用信息的錄入、更改、增加,應當以已具備法律效力的文書或者其他有效證明文件為依據。

  任何單位和個人非依規定權限、程序,不得擅自修改、增刪信用信息。

  第十條【信息庫】 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建立物業服務企業及項目負責人信用信息數據庫,由記錄信息數據庫、公示信息數據庫和存儲信息數據庫組成。

  第十一條 【信息發布】 信用信息的披露方式,包括對企業及其從業人員信用信息的公示和查詢等。

  物業服務企業及項目負責人的信用信息通過市住房城鄉建設委政府網站(http://www.bjjs.gov.cn)設立的物業管理信用信息統一發布平臺、北京物業管理行業協會(http://www.bpma.org.cn)網站或者其他方式向社會公開。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可直接查閱公示信息,或者按照信用信息查詢的有關規定,通過物業管理信用信息統一發布平臺查詢信用信息。

  第三章 信用信息的管理

  第十二條【記分制度】 物業服務企業及項目負責人的信用信息的監督管理實行信用記分制度。

  物業服務企業負責人和項目負責人應當及時查詢信用記分情況,并予以改進。

  《記分標準》中企業記分滿分為20分,項目負責人記分滿分15分,按記分標準類別予以相應減分。記分周期從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止。記分周期期滿,重新記分。原分值記錄作為歷史數據保存在信用信息檔案中。

市、區縣房屋行政主管部門對物業服務企業及項目負責人的信用行為進行調查、確認,按照《記分標準》記分,并記入信用信息系統。記分信息同時通過手機短信平臺發至企業負責人或項目負責人。
 
  依據物業服務企業及項目負責人信用記分結果,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和項目負責人應當接受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北京物協組織的物業管理行業相關法規和信用知識培訓。
 
  第十三條【企業記分結果的利用】 根據項目及其負責人記分,對企業分別進行如下處理:
 
 ?。ㄒ唬┢髽I記分達到3分時,項目所在地區縣房屋行政主管部門對其提出書面警示,責令限期整改,改正期間該企業不得參加示范項目考評,并告知企業注冊地區縣房屋行政主管部門。
 
 ?。ǘ┢髽I記分達到5分時,注冊地區縣房屋行政主管部門約談該公司法定代表人,予以行政告誡,同時核查企業的資質條件。經核查不符合資質條件的,責令限期改正,改正期間不得承接新項目,一年內不得參加示范項目考評,一年內不得晉升資質等級。
 
 ?。ㄈ┢髽I記分達到20分時,市、區縣房屋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核查企業的資質條件,一年內不得承接新項目,不得參加示范項目考評,不得晉升資質等級,不予開具出京誠信證明材料;核查不達標的,重新核定資質等級或注銷企業資質證書。
 
  市、區縣房屋行政主管部門對企業做出重新核定資質等級,或注銷資質證書的,不再記分,將企業違法違規行為和處罰結果記入信用信息系統,并在北京建設網上予以公示。
 
  上述處理措施中,依法應當由住房城鄉建設部核定一級資質等級、注銷資質證書的,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將企業及項目負責人違法違規行為信用信息和處理建議報告住房城鄉建設部。在住房城鄉建設部做出處罰或處理決定前,不予辦理該企業在京承接新的物業項目合同備案、不予開具出京誠信證明材料和參加示范項目考評,不予辦理項目負責人執業注冊。
 
  第十四條【項目負責人記分結果的利用】 根據記分結果,對項目負責人及其企業分別進行如下處理:
 
  1、項目負責人記分達到3分時,由項目所在地區縣房屋行政主管部門對該項目負責人提出書面警告;
 
  2、項目負責人記分達到5分時,由項目所在地區縣房屋行政主管部門對該項目負責人進行約談,記入項目負責人信用信息檔案。
 
  3、單個項目負責人記分達到15分時,注銷《北京市物業服務項目負責人崗位考核合格證書》(本辦法簡稱《合格證書》),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建議企業撤換該項目負責人,將其違法違規行為和處理結果記入信用信息系統,在北京建設網進行公示,并扣除企業5分。

第十五條【榮譽信用的利用】 榮獲物業管理示范項目稱號的項目,記入信息系統,作為企業晉升資質核查條件;項目負責人獲得本市物業管理相關榮譽的,可作為優先物業管理執業注冊、入選物業管理行業專家的業績條件。

  第十六條【信用排行】 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可以建立全市物業管理行業年度信用排行系統。以物業服務企業及項目負責人身份信息、業績信息、警示信息等為評定指標,進行年度信用排行,并向社會公布。


  

  第四章 信用信息的使用

  第十七條【使用部門】 信用信息可為市、區縣房屋行政主管部門、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北京物協等部門,以及企業資質等級核定、物業管理示范項目評定、物業服務評估監理、物業管理行業專家等工作,提供監督管理的依據。

  個人、企業及其他組織在社會經濟活動中,可以申請查驗和使用本辦法中企業及其項目負責人信用信息。

  第十八條【激勵機制】市、區縣房屋行政主管部門對于沒有任何違法行為記錄或者有多項業績信息記錄的物業服務企業及項目負責人,給予激勵:

 ?。ㄒ唬┰谑袌鼋洜I活動中可以優先提供相關服務;

 ?。ǘ┰谖飿I管理示范項目評定中,可以作為優良業績;

 ?。ㄈ┓?、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鼓勵措施。

  第十九條【監管依據】 發生本辦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情況的,市、區縣房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違法違規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相關負責人、項目負責人予以處理。

  第二十條【行業警示】 北京物協可以建立行業失信警示制度,對于信用記分中減分累計達到20分以上的企業,從業人員記分達到15分以上的項目負責人,可將其列入嚴重失信名單予以公布,進行公開譴責,并報告有關主管部門。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建設單位】 建設單位自行承擔前期物業服務的,物業項目及其項目負責人的信用信息納入本系統.

  前期物業管理期間,物業服務企業接受建設單位委托提供物業服務的,該物業項目不計入其管理規模.

  第二十二條【外埠】 外埠物業服務企業在京從事物業管理服務活動,按照本辦法納入企業及項目負責人信用信息系統進行管理,對于記分達到重新核查資質條件的,將書面通報該企業注冊地所在省級房屋行政主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三條【施行】 本辦法自2010年**月*日起施行?!侗本┦形飿I服務企業資質動態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京建物〔2009〕398號)同時廢止。

附件1:

北京市物業服務企業違法違規行為記分標準

(征求意見稿)

序號

違法違規行為

處理處罰

分值

處理處罰依據

1

超越資質等級承接物業管理業務的

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2分

《物業服務企業資質管理辦法》第十九條

2

出租、出借、轉讓資質證書

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6分

《物業服務企業資質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二十條

3

不按規定及時辦理資質變更手續的

責令限期改正,可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

1分

《物業服務企業資質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

4

企業發生分立、合并的,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手續后30日內,未到原資質審批部門申請辦理資質證書注銷手續,并重新核定資質等級的

責令限期改正,重新核定資質等級

3分

《物業服務企業資質管理辦法》第十四條

5

企業破產、歇業或者其他原因終止業務活動的,在辦理營業執照注銷手續后15日內,未到原資質審批部門申請辦理資質證書注銷手續的。                     

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將違規行為通報

----

《物業服務企業資質管理辦法》第十六條

6

取得資質證書后,降低企業資質條件的

責令限期改正,重新核定資質等級

3分

《物業服務企業資質管理辦法》第十七條

7

未能按照合同約定提供相應的服務,導致業主人身、財產安全受到損害的

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3分

《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

8

以欺騙手段取得物業管理資質證書

沒收違法所得,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吊銷資質證書

20分

《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二款、第六十條第二款

9

聘用未取得物業管理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從事物業管理活動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1-3分

《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第六十一條

10

物業服務企業將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部物業管理一并委托給他人

責令限期改正,處委托合同價款30%以上50%以下的罰款;

10分

《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條、第六十二條,《北京市物業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

 

11

未經業主大會同意,擅自改變物業管理用房的用途

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5分

《物業管理條例》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六十五條

12

擅自改變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設施用途

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5分

《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條、第六十六條(一)

13

擅自占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道路、場地,損害業主共同利益

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罰款:

個人有前款規定行為之一的,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單位有前款規定行為之一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5分

《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一條、第六十六條(二)

14

擅自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

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罰款:

單位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5-10分

《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第六十六條(三)

15

挪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追回挪用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挪用金額2倍以下的罰款

5分

《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二款、第六十三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第三十七條第一款

16

未按時將物業服務合同報送備案的

責令限期整改,并可處1萬元罰款

3分

《北京市物業管理辦法》第四十一條

17

擅自停止物業服務的

責令限期整改,并可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5分

《北京市物業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

18

未按規定交接的

責令限期交接

5分

《北京市物業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

19

逾期不交接的

可處3萬元罰款

5分

《北京市物業管理辦法》第四十四條

20

拒不撤出的

責令限期撤出

10分

北京市物業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

21

逾期不撤出

可處10萬元罰款

10分

《北京市物業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

22

強行接管的

責令改正,并可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5分

《北京市物業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

23

住宅物業服務未按照物業服務合同和本市規定的服務標準、技術規范等提供質價相符的服務的

責令限期整改;

1分

北京市物業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

整改后不合格或拒不整改的,限制其承接物業項目、重新核定資質等級

5分

24

未按照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將服務事項、服務標準、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等有關情況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示的

責令其限期整改;

 

1-5分

北京市物業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

整改后不合格或拒不整改的,限制其承接物業項目、重新核定資質等級

25

每年第一季度未公示上一年度物業服務合同履行情況、物業服務項目收支情況、本年度物業服務項目收支預算的或業主提出質詢時,未及時答復的

責令其限期整改;

 

整改后不合格或拒不整改的,限制其承接物業項目、不予核定資質等級

1-5分

北京市物業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

26

物業服務合同屆滿,物業服務企業決定不再續簽物業服務合同,未在合同期限屆滿前履行通知義務或前三個月未通知業主的

責令其限期整改

1分

《北京市物業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

27

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或者業主共同決定不再接受事實,服務物業服務企業不履行下列交接義務的:

1.  移交物業共用部位

2.  移交《北京市物業管理辦法》第十條規定的相關資料

3.  移交物業服務期間形成的物業和設施設備使用、維修保養和定期檢驗等技術資料,運行、維護保養記錄

4.  結清預收、代收的有關費用

5.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其他事項。

責令其限期整改

整改后不合格或拒不整改的,限制其承接物業項目、不予核定資質等級

 

1-5分

 

 

 

《北京市物業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

28

未按照物業服務合同指派項目負責人的

責令限期改正

3分

《北京市物業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

29

未按照業主共同決定更換項目負責人的

責令限期改正

3分

《北京市物業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

30

未將業主或使用人裝飾裝修的時間、地點等情況在業主所在樓內公示的

責令限期改正

1分

《北京市物業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

31

接受委托代收水、電、氣、熱等費用,未向業主出具專業經營單位發票的、向業主收取手續費等額外費用的、

責令限期改正

1分

《北京市物業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

32

已拖欠物業費用為由限制或者變相限制專業服務的

責令限期改正

1分

《北京市物業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

33

未對房屋建筑進行檢查維護、檢查中發現使用安全問題未向安全責任人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的

責令限期改正

3分

《北京市城鎮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綜合治理辦法》第八條

34

對危害房屋建筑使用安全行為未進行制止、報告的、未定期開展房屋建筑使用安全宣傳活動的

責令限期改正

5分

《北京市城鎮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綜合治理辦法》第八條

35

未將裝飾裝修禁止行為明確告知當事人的

責令限期改正

1分

《北京市城鎮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綜合治理辦法》第十五條

36

未依據相關規定對房屋建筑的裝修活動進行巡查和監督的

責令限期改正

1分

《北京市城鎮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綜合治理辦法》第十六條

37

不按規定進行裝飾裝修監督管理;發現違反有關裝飾裝修規定的行為不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給予警告,可處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約定的裝飾裝修管理服務費2至3倍的罰款

1分

《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第十七條、第十三條

38

未建立房屋建筑安全管理信息檔案并未向房屋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相關信息的

責令限期改正,

1分

《北京市城鎮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綜合治理辦法》第十七條

39

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未配備一名房屋建筑結構安全員和一名設備設施管理員的

責令限期改正

1分

《北京市城鎮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綜合治理辦法》第十七條

40

未按照《北京市城鎮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綜合治理辦法》第十八條內容對房屋建筑進行日常檢查的

責令限期改正,房屋行政主管部門予以通報

1分

《北京市城鎮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綜合治理辦法》第十八條

41

未按照《北京市城鎮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綜合治理辦法》第十九條內容實施或者協調使用人實施特定情況檢查的

責令限期改正,房屋行政主管部門予以通報

1分

《北京市城鎮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綜合治理辦法》第十九條

42

對日常檢查、特定情況檢查發現的問題未及時予以處理,消除安全隱患的

責令限期改正,房屋行政主管部門予以通報

1分

《北京市城鎮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綜合治理辦法》第二十條

43

對違法行為禁止無效時,未向安全責任人和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的

責令限期改正

1分

《北京市城鎮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綜合治理辦法》第二十條

44

未在安全責任人授權范圍內進行房屋建筑安全問題治理的

責令限期改正,房屋行政主管部門予以通報

1分

《北京市城鎮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綜合治理辦法》第二十九條

45

在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下,未依法采取必要的措施對安全問題進行治理,排除危險,并未及時通知安全責任人的

責令限期改正,房屋行政主管部門予以通報

3分

《北京市城鎮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綜合治理辦法》第二十九條

46

發生房屋倒塌時,未立即采取妥善處理措施,并未在事故發生1小時內向房屋所在地區縣房屋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的

責令限期改正

5分

《北京市城鎮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綜合治理辦法》第四十一、四十五條

47

不按規定進行房屋安全檢查及報送匯總資料

責令限期改正

1分

《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第十五條

48

不按規定進行房屋防汛等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責令限期改正

1分

《北京市城鎮房屋防汛管理辦法》第六條、第八條

49

《北京市物業服務項目負責人考核記分標準》第1-11和15項記分的

給企業相應記分處理

1分

《北京市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管理辦法》第六條

50

單個項目負責人記分達到15分以上(含15分)

給企業相應記分處理

5分

《北京市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管理辦法》第六條

51

未按規定如實向評估監理機構提供必要資料的

責令限期整改,對項目負責人和企業同時記分處理

1分

《北京市物業服務第三方評估監理管理辦法》第十一條

52

業主使用決策平臺決定共同事項時,物業服務企業未提供互聯網及電話設備,為業主現場表決提供條件的

責令限期整改,對項目負責人和企業同時記分處理

1分

《關于試行使用北京市決定共同事項公共決策平臺的通知》

 

 

 

附件2:

北京市物業服務項目負責人考核記分標準

(征求意見稿)

 

序號

違法違規行為

處理處罰

分值

處理處罰依據

1

未按時將物業服務合同報送備案的

限期整改,記分處理,在項目負責人信用檔案中予以記錄,并給企業記分處理

1分

《北京市物業管理辦法》第四十一條

2

擬退出項目的企業,未告知項目所在地區縣房屋行政主管部門的

限期整改,記分處理,并在項目負責人信用檔案中予以記錄,并給企業記分處理

3分

《北京市物業服務項目管理辦法》第九條

3

未按照物業服務合同指派項目負責人

限期整改,記分處理,在項目負責人信用檔案中予以記錄,不予辦理物業管理師執業注冊,并給企業記分處理

1分

《北京市物業服務項目管理辦法》第十條

4

未建立房屋建筑安全管理信息檔案且未向房屋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相關信息的

限期整改,記分處理,在項目負責人信用檔案中予以記錄,并給企業記分處理

3分

《北京市城鎮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綜合治理辦法》第十七條

5

未按規定配備房屋建筑結構安全員和設備設施管理員的

限期整改,記分處理,在項目負責人信用檔案中予以記錄,并給企業記分處理

1分

《北京市城鎮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綜合治理辦法》第十七條

6

項目負責人未取得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門頒發《合格證書》的

限期整改,記分處理,在項目負責人信用檔案中予以記錄,不予辦理物業管理師執業注冊,并給企業記分處理

3分

《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第六十一條;《北京市物業服務項目管理辦法》第十條

7

不接受房屋行政主管部門的考核等信用管理的

限期整改,記分處理,在項目負責人信用檔案中予以記錄,不予辦理物業管理師執業注冊,并給企業記分處理

2分

《北京市物業服務項目管理辦法》第十四條

8

未制定并組織實施物業服務的方案的

限期整改,記分處理,在項目負責人信用檔案中予以記錄,不予辦理物業管理師執業注冊,并給企業記分處理

1分

《北京市物業服務項目管理辦法》第十四條

9

未教育和督導專業人員安全作業的

限期整改,記分處理,在項目負責人信用檔案中予以記錄,不予辦理物業管理師執業注冊,并給企業記分處理

1分

《北京市物業服務項目管理辦法》第十四條

10

未能保障物業服務質量達到合同約定標準的

限期整改,記分處理,在項目負責人信用檔案中予以記錄,不予辦理物業管理師執業注冊,并給企業記分處理

1分

《北京市物業服務項目管理辦法》第十四條

11

未審定并監督執行項目物業服務財務預算

限期整改,記分處理,在項目負責人信用檔案中予以記錄,并給企業記分處理

1分

《北京市物業服務項目管理辦法》第十四條

12

崗位考核或繼續教育中連續兩年不合格、連續兩年未參加繼續教育的

注銷其合格證書,在項目負責人信用檔案中予以記錄,不予辦理物業管理師執業注冊

----

《北京市物業服務項目管理辦法》第十五條

13

在一個記分年度被累計記分超過規定分值的;

注銷其合格證書,在項目負責人信用檔案中予以記錄,不予辦理物業管理師執業注冊

----

《北京市物業服務項目管理辦法》第十五條

14

違反《物業管理行業專家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

注銷其合格證書,在項目負責人信用檔案中予以記錄,不予辦理物業管理師執業注冊

----

《物業管理行業專家管理辦法》第十九條

15

未按規定如實向評估監理機構提供必要資料的

責令限期整改,記分處理,在項目負責人信用檔案中予以記錄,并給企業記分處理

3分

《北京市物業服務第三方評估監理管理辦法》第十一條

16

違反《北京市物業服務第三方評估監理管理辦法》第九條、第十條、第二十條規定的

約談告誡,記分處理

情節嚴重的,取消物業管理行業專家資格,在人員信用檔案中予以記錄,不予辦理物業管理師執業注冊

1-3分

 

 

 

 

《北京市物業服務第三方評估監理管理辦法》第九條、第十條、第二十條;

 

 



關鍵字查詢:北京

閱讀: 16437 次     2010/10/12 11:4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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