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有效預防和控制實施物業管理住宅區內(以下統稱住宅區)的違法建設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管理法》、《成都市城鄉規劃條例》、《成都市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一、堅持業主自治、預防為主的原則,建立并實行自我約束、自我監督、自我管理的違法建設預防和控制機制。
二、住宅區禁止違法建設的有關規定和注意事項應當納入開發建設單位制定的臨時管理規約或全體業主制定的管理規約。
三、物業服務機構應當將禁止違法建設的相關規定告知業主、使用人,并協助有關部門在住宅區內顯著位置統一設置違法建設動態情況告示欄。
四、物業服務機構應當加強住宅區內違法建設的巡查,對進入住宅區的建筑材料、施工設備、施工人員等進行記錄。
五、物業服務機構可以查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對未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應當對違法建設行為予以勸導,并及時向鎮(鄉)政府、街道辦事處或社區(村委會)報告。
六、社區(村委會)應當協助相關部門做好轄區內違法建設預防和控制工作,定期開展違法建設預防和控制工作檢查,牽頭召開違法建設預防和控制工作聯席會議,并向鎮(鄉)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相關工作情況。
七、物業服務機構應當根據社區(村委會)的統一安排,參加住宅區違法建設預防和控制工作聯席會議,通報住宅區內違法建設動態情況和開展違法建設預防和控制工作情況,協助業主委員會依據相關規定和《管理規約》對違法建設行為進行監督。業主對侵害自己合法權益的違法建設行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八、鎮(鄉)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向有關部門報告物業服務機構在轄區內落實住宅區違法建設預防和控制工作情況;物業服務機構在違法建設預防和控制工作中,巡查制度落實不到位,未履行告知、勸阻和報告義務的,由區(市)縣房產管理部門給予信用減分、通報批評等處理。
九、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定期在相關政務服務中心公布違法建設信息。
十、建立并實行住宅區違法建設基本信息報送制度。
(一)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華區及高新區內的街道辦事處負責收集轄區內住宅區違法建設基本信息,并報區城管局審核,區城管局將審核后的信息報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確認后抄送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
(二)其他區(市)縣內的鎮(鄉)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收集轄區內住宅區違法建設基本信息,報區(市)縣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區(市)縣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將審核后的信息報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并抄送區(市)縣房產行政主管部門。
十一、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市住宅區違法建設預防和控制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定期通報和總結住宅區違法建設預防和控制工作情況,研究解決工作中的問題。
十二、本規定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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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0/12 8:4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