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房政發(2010)029號
各相關單位及物業維修資金交存人:
根據建設部、財政部第165號令《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經市人民政府批準,我市物業維修資金交存標準由“購房款的2%至3%”調整為“每平方米建筑面積交存物業維修資金的數額為當地建筑安裝工程每平方米造價的5%至8%”,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后的物業維修資金交存標準

二、其它規定
(一)業主應當在辦理商品房預告登記時,將物業維修資金存入物業維修資金專戶。
(二)本標準實施前已按原標準交存物業維修資金的,不再進行調整。
(三)售后公有住房物業維修資金的交存標準仍按照原標準執行。
(四)隨著房地產市場的發展和建筑安裝工程造價的變化,物業維修資金交存標準將適時調整。
本通知自2010年10月1日起執行。
2010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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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9/8 9:4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