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房物〔2006〕243號
關于印發《前期物業服務合同》
(示范文本)的通知
各區房管局、縣建設局:
為貫徹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江蘇省物業管理條例》和《南京市物業管理辦法》,規范前期物業管理活動,引導前期物業管理活動當事人通過合同明確各自的權利與義務,我局制定了《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示范文本),現印發給你們,供建設單位與物業管理企業簽約時參考使用。
二○○六年十一月十三日
主題詞:物業管理 前期合同 示范文本 通知
南京市房產管理局辦公室 2006年11月13日印發
共印17份
前期物業服務合同
(示范文本)
南京市房產管理局 制定
使 用 說 明
1、本示范文本,僅供物業建設單位與物業管理企業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參考使用。對合同條款及專業用詞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南京市房產管理局咨詢。
2、本示范文本所稱的甲方為物業建設單位,乙方為物業建設單位選聘的物業管理企業。
3、經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可以對本示范文本的條款內容(包括選擇內容、填寫空格部位的內容)進行選擇、修改、增補或刪減。合同簽訂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視為雙方同意內容。
4、本合同為甲方與物業買受人簽訂的房屋銷售合同的組成部分。
5、本合同文本條款由南京市房產管理局負責解釋。
甲方: ;
法定代表人: ;
住所地: ;
郵 編: ;
聯系電話: 。
乙方: ;
法定代表人: ;
住所地: ;
郵 編: ;
資質等級: ;
證書編號: ;
聯系電話: 。
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江蘇省物業管理條例》、《南京市物業管理辦法》和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甲乙雙方在自愿、平等、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甲方選聘乙方對 (物業名稱)提供前期物業管理服務事宜,訂立本合同。
第一章 物業基本情況
第一條 物業基本情況:
1、物業名稱: ;
物業類型: ;
座落地址: 區/縣 路 號;
占地面積: ;
建筑面積: 。
2、物業管理區域四至:
東至: ;
南至: ;
西至: ;
北至: 。
(物業規劃平面圖見附件一,物業構成明細見附件二)。
第二章 服務內容與質量
第二條 在物業管理區域內,乙方提供的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包括以下內容:
1、物業共用部位的維修養護(物業共用部位明細見附件三);
2、物業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運行和維修養護,電梯等特種設備的專業維修需另行簽訂合同(物業共用設施設備明細見附件四);
3、物業共用部位和相關場地的清潔衛生服務;
4、公共綠化的養護服務;
5、車輛停放管理服務;
6、公共秩序維護、安全防范、消防等事項的協助管理;
7、裝飾裝修管理服務;
8、物業檔案資料管理;
9、 。
第三條 在物業管理區域內,乙方接受業主委托的其他特約性服務有:
1、 ;
2、 ;
3、 ;
4、 ;
5、 。
第四條 乙方提供的前期物業管理服務質量應達到約定的質量標準(前期物業管理服務質量標準見附件五)。
第五條 甲方應于 (具體時間)按規定無償提供具有產權的、能夠直接投入使用的物業管理用房(不含設備用房)。物業管理用房屬全體業主共有,乙方在本合同期限內無償使用,但不得改變其用途。
物業管理用房建筑面積 平方米,其中:辦公用房 平方米,位于 ; 用房 平方米,位于 ; 用房
平方米,位于 。
分期建設的項目在首期交付時的物業管理用房面積,應當不低于全部項目應交面積的百分之五十。物業管理區域內房屋交付使用過半的,應將物業管理用房全部交付。物業管理用房按規劃要求在末期建設的,甲方應當事先交付符合要求的物業管理臨時用房(物業管理用房平面圖見附件六)。
第三章 服務費用
第六條 本物業管理區域物業服務收費實行以下第 種方式:
(一)包干制
1、物業服務費用按業主房屋的建筑面積計算,具體標準如下:
多層住宅: 元/月.平方米;
高層住宅: 元/月.平方米;
別墅: 元/月.平方米;
辦公用房: 元/月.平方米;
商業用房: 元/月.平方米;
用房: 元/月.平方米;
用房: 元/月.平方米。
(實施普通住宅物業等級收費的,其物業服務標準及收費標準見附件七)
2、物業服務費用主要用于以下開支:
(1)管理服務人員的工資、社會保險和按規定提取的福利費等;
(2)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維護保養費用;
(3)物業管理區域清潔衛生費用;
(4)物業管理區域綠化養護費用;
(5)物業管理區域秩序維護費用;
(6)物業管理企業辦公費用;
(7)物業管理企業固定資產折舊費用;
(8)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及公眾責任保險費用;
(9)法定稅費;
(10)物業管理企業的利潤;
(11) 。
3、包干制服務費不含下列費用:
(1)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中修、大修和更新、改造費用;
(2)代收代交的公共能耗費;
(3)停車費、停車管理服務費。
4、乙方按照包干制收取物業服務費用后,無論盈虧均自行承擔。
(二)酬金制
1、物業服務費用按業主房屋的建筑面積計算,具體標準如下:
多層住宅: 元/月.平方米;
高層住宅: 元/月.平方米;
別墅: 元/月.平方米;
辦公用房: 元/月.平方米;
商業用房: 元/月.平方米;
用房: 元/月.平方米;
用房: 元/月.平方米。
物業服務費用由物業服務支出和乙方的酬金構成。
2、乙方在預收的物業服務費用中,采取以下第 種方式先提取酬金:
(1)乙方按 (每月/每季/每半年) 元的標準從預收的物業服務資金中提取。
(2)乙方 (每月/每季/每半年)按應收的物業服務資金 %的比例提取。
3、除酬金以外的物業服務費用歸業主所有,由乙方代管,主要用于以下開支:
(1)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維護保養費用;
(2)物業管理區域清潔衛生費用;
(3)物業管理區域綠化養護費用;
(4)物業管理區域秩序維護費用;
(5)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及公眾責任保險費用;
(6) 。
4、物業服務支出應全部用于本合同約定的支出。物業服務支出年度結算后不足部分由全體業主承擔,結余部分接轉至下一年度繼續使用。
5、對物業服務資金收支情況有爭議的,甲乙雙方同意采取以下方式解決:
(1) ;
(2) 。
第七條 物業服務費用的交納
1、本合同生效當月至出售房屋交付當月發生的物業服務費用(物業服務資金)由甲方承擔,房屋交付之日的次月起發生的物業服務費用(物業服務資金)由業主承擔。
2、因甲方與購房業主的合同糾紛,導致購房業主拒絕受領房屋、拒交物業服務費的,欠交的物業服務費由甲方承擔。
3、乙方可在購房業主辦理房屋交付使用手續時,預收 個月的物業服務費和 元代收代交的分攤公共能耗費(屆時按實際用量結算,并予公示),預收費用不得超過六個月。
4、購房業主房屋連續六個月以上空置的,須向乙方進行書面備案,乙方應向業主按70%收取空置期間的物業服務費和代收代交的分攤公共能耗費。
5、因甲方分期開發、分批交付使用的原因,造成住宅小區配套設施和綠化環境未能到位的,業主交納的物業服務費可低于本合同約定收費標準的 %(15%-30%),其差額部分由甲方承擔。
6、物業服務費用(物業服務資金)按 (每月/每季)交納,業主應在(每月第 日/每季的第 月第 日)履行交納義務。
7、本條第1款、第2款、第5款規定由甲方承擔的物業服務費用應按
(每季/每半年)撥付給乙方。
第八條 乙方應于(每半年/每年) 月 日、 月 日向全體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公布物業服務費用的收支情況。
第九條 公共能耗分攤費及其他費用按下列方式分攤:
1、物業公共區域能耗費由全體業主按 分攤。
2、單元樓道內公共照明電費由單元內業主按 分攤。
3、電梯運行電費由有電梯樓房內 層及以上業主按 分攤。
4、二次加壓供水水泵電費由非直供水業主按用水量分攤。
5、中央空調運行能耗費由 、 、 分攤。
6、裝修管理服務費在裝修前交納。
7、 。
第四章 物業的經營與管理
第十條 停車場服務內容及標準如下:
1、停車場共用車位和共用部位的維修養護,要求正常使用;
2、停車場配套的設施、設備(包括照明、通排風、給排水、消防、標識、道閘等系統)的維護、管理,要求運行正常,維修養護及時;
3、停車場的公共環境清潔衛生,要求干凈、整潔,及時清除積水、雜物等;
4、車輛出入的指引、疏導,要求車輛進出、停放有序,專人定時巡視檢查。
5、 ;
6、 。
第十一條 停車場服務收費分別采取以下方式:
1、停車場屬于全體業主共有的,車位使用人應按露天機動車車位 元/個.月、車庫機動車車位 元/個.月的標準向乙方交納停車費。乙方從停車費用按露天機動車車位 元/個.月、車庫機動車車位 元/個.月的標準提取停車管理服務費。
2、停車場車位所有權或使用權由業主購置的,車位使用人應按露天機動車車
位 元/個.月、車庫機動車車 元/個.月、立體機械車位 元/個.月的標準向乙方交納停車管理服務費。
3、停車場屬于甲方所有,委托乙方管理的立體機械車位,車位使用人應按
元/個.月的標準向乙方交納停車費,乙方從停車費用按 元/個.月標準提取停車管理服務費,剩余部分歸甲方所有。
4、公安、消防、搶險、救護、檢修等特種車輛執行公務時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停放的,不得收費。業主搬家、送貨車和臨時停車時間在一小時內的車輛不得收取停車費,臨時停車時間超過一小時的車輛按照規定收費標準計次收費。
第十二條 停車管理服務費主要用于以下開支:
1、停車場服務人員的工資、社會保險和按規定提取的福利費等;
2、停車場共用車位和共用部位的維修養護費用(業主自有車位的維修養護費用由其自行承擔);
3、停車場配套的設施、設備(包括照明、通排風、給排水、消防、標識、道閘等系統)的維修養護費用;
4、停車場的配套的設施、設備(包括照明、通排風、給排水、消防、道閘等系統)的運行能耗費用;
5、停車場的公共環境清潔衛生費用;
6、法定稅費;
7、 。
第十三條 乙方應與停車場車位使用人簽訂書面的停車管理服務合同,明確車輛基本情況,雙方的權利義務、收費價格、管理責任、管理期限以及違約責任等內容。
車位使用人對車輛有保管要求的,應當另行與乙方簽訂車輛保管合同。
第十四條 會所的用途和管理
1、本物業區域內的會所屬 (全體業主/甲方)所有,會所總建筑面積 平方米,會所首先應滿足本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的使用。
2、會所及內部規劃設計用途:
(1) ;
(2) ;
(3) ;
(4) ;
(5) 。
3、會所對外開放的范圍及服務對象:
(1) ;
(2) ;
(3) 。
4、會所出售或出租時,物業管理區域業主享有優先購買或租售權。
5、會所所有人或使用人保證按規劃設計用途和約定的對外開放范圍及服務對象使用會所,需改變會所規劃設計用途、約定對外開放范圍及服務對象的,需按《南京市商品房買賣契約》相關規定執行。
6、會所所有人委托乙方經營管理會所的,其經營管理、收費等事項由乙方與所有人另行約定。
第十五條 在本合同期限內,乙方經營管理屬全體業主所有的物業的,其經營收入按下列約定分配:經營收入扣除相關經營支出成本后,剩余費用的 %補貼物業服務費用, %納入專項維修資金。
第五章 物業的承接驗收
第十六條 甲方應當于 時,通知乙方承接驗收物業,移交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和共用場地、物業管理用房及有關資料。乙方應當會同甲方對本合同附件三、附件四規定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查驗,并簽訂物業承接驗收確認書,作為界定各自在開發建設和物業管理方面承擔責任的依據。(物業承接驗收確認書文本見附件八)
第十七條 乙方承接物業時,甲方應向乙方移交下列資料:
1、竣工總平面圖,單體建筑、結構、設備竣工圖,配套設施、地下管網工程竣工圖等竣工驗收資料;
2、共用設施設備的安裝、使用和維護保養等技術資料;
3、物業質量保修文件和物業使用說明文件;
4、業主清冊(包括業主姓名、聯系地址和電話,房屋建筑面積、交付時間等);
5、 ;
6、 。
第十八條 甲方保證交付使用的物業符合國家規定的驗收標準,按照國家規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圍承擔物業的保修責任。
如甲方委托乙方代為履行保修責任的,雙方應當另行訂立委托協議。
第十九條 甲方按下列程序,向乙方辦理承接驗收手續:
1、甲方書面通知乙方辦理承接驗收手續,并提交有關資料;
2、乙方應對提交的資料在7日內審核完畢,符合要求的,約定驗收時間及有關事項;
3、甲方組織現場交付工作,并會同乙方和業主代表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共用場地和物業管理用房等進行查驗。查驗的物業必須已取得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合格的相關材料;
4、查驗中發現的問題,應詳細記錄,并簽訂有關協議處理解決;
5、經查驗符合要求的,應在7日內辦理有關交接手續,甲乙雙方簽定物業承接驗收確認書。
第二十條 物業的承接驗收,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建設項目應按照規劃、設計的要求建成并滿足規劃、設計的使用功能;
2、建設工程全部施工完畢,并經驗收合格,驗收資料齊全;
3、消防、安全、供電、供氣、給水排水、衛生、綠化、道路、電信等主要設備和設施正常使用并符合相關規定;
4、臨時設施、施工機具、建筑構件、建筑垃圾、廢料等全部清運完畢,室外無架設臨時管線;
5、施工單位及施工人員已完工退場,不再占用物業管理區域內房屋且臨時施工用房已拆除;
6、綠化已按設計要求種植;
7、專用的機動車、非機動車停車場(車庫、車棚)已按規定配置,物業管理區域室外道路建成并保持通暢;
8、共用區域垃圾中轉站(箱、桶)已按規定配置;
9、物業管理區域入口處已設置平面示意標識;
10、共用部位消防設備設施及信報箱、公告欄已按規定配置;
11、物業管理區域內房屋的幢、戶編號已經有關部門確定;
12、物業管理用房已按規定落實。
第六章 相關責任
第二十一條 甲方相關責任:
1、業主大會成立前,責成乙方制定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2、督促業主、物業使用人遵守《業主臨時公約》和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3、及時依法履行對物業的保修責任;
4、因維修物業或者公共利益,確需臨時占用、挖掘本物業管理區域內道路、場地的,應告知相關業主和乙方,共同商定施工方案;
5、支持和配合乙方做好物業管理工作和積極參與社區建設活動;
6、監督、檢查乙方物業管理方案、年度管理計劃、年度維修養護計劃的實施及各項制度的執行情況;
7、成立業主大會條件成熟的,應書面告知區(縣)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并提供業主清冊、物業建筑面積、物業出售并交付使用時間等文件資料;
8、負責處理因甲方遺留問題引發的物業管理糾紛;
9、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由甲方承擔的其他責任;
10、 。
第二十二條 乙方相關責任:
1、委派具有崗位資格的人員履行本合同,負責對全體業主提供物業管理服務。按有關合同要求參與前期介入,熟悉場地,掌握管網、線路布置及設施設備功能,并對設計建設方案提出優化修改建議;
2、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本合同的約定,向業主、物業使用人收取物業服務費用,通過合法有效的方式處理拖欠物業服務費的問題;
3、及時向全體業主通告本物業管理區域內有關物業管理的重大事項,及時處理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投訴,接受甲方、業主、物業使用人的監督;
4、督促業主、物業使用人遵守《業主臨時公約》和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5、采取規勸、制止、報告、公示等必要措施,制止業主、物業使用人違反《業主臨時公約》和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管理規章制度的行為;
6、應與裝飾裝修房屋的業主、物業使用人簽訂書面的《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就允許施工的時間、廢棄物的清運與處置、裝修管理服務費用等事項進行約定,并事先告知業主、物業使用人裝飾裝修中的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在業主、物業使用人裝飾裝修房屋期間,定期對施工現場進行巡查,對影響房屋外觀,危及房屋結構安全及拆改共用管線等損害公共利益的現象及時勸阻、制止,勸阻無效的,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7、結合本物業的實際情況,編制物業管理方案、年度管理計劃、年度維修養護計劃、年度費用概預算和決算報告;
8、自本合同終止時起10日內,向甲方或業主委員會移交物業管理區域、資料和財務,不得以合同糾紛等理由拒絕移交;
9、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由乙方承擔的其他責任;
10、 。
第七章 違約責任
第二十三條 甲方違反本合同的約定,導致乙方的管理服務無法達到本合同約定的服務內容和質量標準的,由甲方按照合同約定或協商賠償相關利益人的損失。
第二十四條 乙方的管理服務達不到本合同約定的服務內容和質量標準給購房業主和物業使用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相關利益人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五條 甲方、業主、物業使用人違反本合同的約定,未能按時足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物業服務資金)的,按應交數額 %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六條 乙方違反本合同的約定,擅自超標準收取物業服務費用的,乙方應雙倍返還超額部分的物業服務費用。
第二十七條 甲方違反本合同的約定,拒絕或拖延履行保修義務的,業主、物業使用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他人修復,修復費用及造成的損失由甲方承擔。
第二十八條 以下情況乙方不承擔責任:
1、因不可抗力導致物業管理服務中斷的;
2、乙方已履行本合同約定義務,但因物業本身固有瑕疵造成損失的;
3、因維修養護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需要,且事先已告知業主、物業使用人,暫時停水、停電、停止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等造成損失的;
4、因非乙方責任出現供水、供電、供氣、通訊、有線電視及其他共用設施設備運行障礙造成損失的;
5、因甲方或業主、物業使用人未及時繳納供水、供電、供氣、通訊、有線電視等費用而導致服務中斷或受到影響的;
6、業主、物業使用人違反《業主臨時公約》和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管理規章制度的行為,雖經乙方采取規勸、制止、向有關部門匯報等措施后,仍未解決,其行為對其他業主、物業使用人產生妨礙和影響的;
7、 。
第八章 其他事項
第二十九條 本合同中有關詞語的含義是:
1、業主,是指房屋的所有權人,即房產權屬登記冊記載的權利人(含商品房預售登記的權利人)。
2、物業使用人,是指房屋的實際使用人或承租人。
3、物業買受人,是指房屋銷售合同中確定的購買人。
4、物業,是指房屋及其附屬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
5、物業交付使用,是指物業買受人收到甲方書面入住通知并已按規定辦理相應手續。
6、共用部位,是指物業主體承重結構部位(包括基礎、承重墻體、柱、梁、樓板、屋頂等)、戶外墻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
7、共用設施設備,是指物業區域內,保障房屋正常使用的,由全體業主共同擁有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壓水泵、電梯、天線、供電線路、共用照明、消防設施、綠地、道路、溝渠、池井、公益性文體設施和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等。
8、公共區域,是指一幢房屋內部,由整幢房屋的業主、物業使用人共同使用的區域以及整幢房屋外、物業管理區域內,由全體業主、物業使用人共同使用的區域。
9、專有部分,是指在構造及利用上具有獨立性,由單個業主獨立使用、處分的物業部位。
第三十條 本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本合同期限內,業主大會召開,業主委員會受全體業主委托與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生效時,本合同自動終止。
第三十一條 本合同期滿前 月,業主大會尚未成立的,甲、乙雙方應就延長本合同期限達成協議;雙方未能達成協議的,甲方應在本合同期滿前選聘新的物業管理企業。
第三十二條 本合同終止時,乙方應將物業管理用房、物業管理相關資料等屬于全體業主所有的財物及時完整地移交給業主委員會;業主委員會尚未成立的,移交給甲方或 代管。
第三十三條 甲、乙雙方應以本合同約定的住所地作為彼此聯系的通郵地址;業主的通郵地址以其簽訂的房屋銷售合同所預留的通郵地址為準;物業使用人的通郵地址以甲方或業主書面備案為準。
本合同所述通知、書面征求意見、 等須以掛號信方式寄送,有證據證明該通知、書面征求意見、 已按本合同約定的通訊地址寄出,并經過合理的郵遞期限后,即視為對方已收到該通知。通訊地址的變更須以書面的形式通知對方,否則不產生變更效力。
第三十四條 甲方與物業買受人簽訂的房屋銷售合同,應當包含本合同約定的內容;物業買受人簽訂房屋銷售合同,即為對接受本合同內容的承諾。
第三十五條 本合同的附件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六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另行以書面形式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存在沖突的,以本合同為準。
第三十七條 本合同在履行中發生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雙方可選擇以下第 種方式處理:
1、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 。
第三十八條 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雙方各執 份。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一:物業規劃平面圖
附件二:物業構成明細
類 型
|
幢 數
|
套(單元)數
|
建筑面積
(平方米)
|
高層住宅
|
|
|
|
多層住宅
|
|
|
|
別 墅
|
|
|
|
商業用房
|
|
|
|
工業用房
|
|
|
|
辦公樓
|
|
|
|
地下普通車庫
|
|
|
|
地下機械車庫
|
|
|
|
會 所
|
|
|
|
學 校
|
|
|
|
幼兒園
|
|
|
|
用房
|
|
|
|
合 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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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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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附件三:物業共用部位明細
1、房屋承重結構;
2、房屋主體結構;
3、公共門廳;
4、公共走廊;
5、公共樓梯間;
6、內天井;
7、戶外墻面;
8、屋面;
9、傳達室;
10、 ;
11、 。
附件四:物業共用設施設備明細
1、綠地 平方米;
2、道路 平方米;
3、化糞池 個;
4、污水井 個;
5、雨水井 個;
6、垃圾中轉站 個;
7、水泵 個;
8、水箱 個;
9、電梯 部;
10、信報箱 個;
11、消防設施 ;
12、公共照明設施 ;
13、監控設施 ;
14、避雷設施 ;
15、共用天線 ;
16、機動車庫 個 平方米;
17、露天停車場 個 平方米;
18、非機動車庫 個 平方米;
19、共用設施設備用房 平方米;
20、物業管理用房 平方米;
21、 ;
22、 。
附件五:前期物業管理服務質量標準
一、 物業共用部位的維修、養護和管理
1、 ;
2、 ;
3、 。
二、 物業共用設施設備的運行、維修、養護和管理
1、 ;
2、 ;
3、 。
三、 物業共用部位和相關場地的清潔衛生,垃圾的收集、清運及雨、污水管道的疏通
1、 ;
2、 ;
3、 。
四、 公共綠化的養護和管理
1、 ;
2、 ;
3、 。
五、 車輛停放管理
1、 ;
2、 ;
3、 。
六、 公共秩序維護、安全防范等事項的協助管理
1、 ;
2、 ;
3、 。
七、 裝飾裝修管理服務
1、 ;
2、 ;
3、 。
八、 物業檔案資料管理
1、 ;
2、 ;
3、 。
九、 其他服務
1、 ;
2、 ;
3、 。
附件六:物業管理用房平面圖
附件七:物業服務標準及收費標準
一、綜合管理服務標準與收費標準;
二、公共區域秩序維護服務標準與收費標準;
三、公共區域清潔衛生服務標準與收費標準;
四、公共區域綠化日常養護服務標準與收費標準;
五、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日常運行、保養、維修服務標準與收費標準;
六、
附件八:物業承接驗收確認書
甲 方:
法定代表人:
住 所 地:
郵 編:
聯 系 電 話:
乙 方:
法定代表人:
住 所 地:
郵 編:
資 質 等 級:
證 書 編 號:
聯 系 電 話:
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等規定,甲、乙雙方就乙方承接 (物業名稱)(座落位置:
)的前期物業管理服務,辦理物業承接驗收等事宜,共同確認如下:
一、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查驗內容
甲方已于 年 月 日會同乙方對物業下述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了查驗:
1、
2、
3、
4、
二、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查驗結論(查驗結論在下屬□中選擇)
經乙方查驗、甲方確認,上述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完好,乙方同意承接驗收。
經乙方查驗、甲方確認,上述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中存在的問題如下:
1、
2、
3、
4、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就存在的問題確定解決辦法如下:
1、
2、
3、
4、
三、物業資料的移交
甲方已于 年 月 日,向乙方提供和移交了下列物業資料(具體清單另附):
1、規劃圖、竣工總平面圖,單體建筑、結構、設備竣工圖,附屬配套設施、地下管網工程竣工圖等竣工驗收資料;
2、設施設備安裝、使用說明、產品合格證明和維護保養等技術資料;
3、物業質量保修文件和物業使用說明文件;
4、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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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2/19 22:3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