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公元新聞

無棣縣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我縣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正常使用,維護我縣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根據《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和《濱州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等有關規定,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本縣行政區域內,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宅、經濟適用住房及拆遷安置住宅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監督,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是指業主或原公有住宅售房單位交存的,專項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后的維修和更新、改造的資金。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業主是指房屋所有權人。
本辦法所稱共用部位,是指根據法律、法規和房屋買賣合同,由單幢住宅內業主或單幢住宅內業主及與之結構相連的非住宅業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礎、承重墻體、柱、梁、樓板、屋頂以及戶外墻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
本辦法所稱的共用設施設備,是指根據法律、法規和房屋買賣合同,由住宅業主或者住宅業主及有關非住宅業主共有的附屬設施設備,一般包括:電梯、天線、照明、消防設施、綠地、道路、路燈、 溝渠、池、井、非經營性車場車庫、公益性文體設施和共用設施設備的房屋等。
第四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歸業主所有,按照"專戶存儲、??顚S?、所有人決策、政府監督"的原則進行管理。
第五條 縣房產行政管理局是本行政區域內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的主管部門,具體負責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統一歸集和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縣財政部門按照職責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管理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二章 交 存
第六條 住宅物業(一個業主所有且與其他住宅物業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除外)、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物業或住宅小區外與單幢住宅結構相連的非住宅物業的業主,應當按下列標準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一)新建商品住宅的業主、非住宅業主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筑面積交存,每平方米建筑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為:普通樓房、平房30元/㎡;小高層(帶電梯)、別墅40元/㎡,隨著物價和工程造價的上漲,按工程造價的5%逐年調整收取。
房產行政管理局依據工程定額等有關部門的工程造價測算,公布多層、高層、別墅等類住宅的建筑安裝工程造價及首期每平方米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數額,并適時調整。
(二)經濟適用住房、拆遷安置住宅按商品住宅的標準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三)已購公有住宅,財政部門已按規定從單位售房款中提取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業主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筑面積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為當地房改成本價的2%。
(四)商品住宅、公有住宅、經濟適用住房、拆遷安置住宅已出售但未建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由業主按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標準補交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第七條 未按本辦法規定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建設單位不得將房屋交付購買人。
第八條 業主大會成立前,商品住宅業主、非住宅業主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由縣房產行政管理局代管。
第九條 下列情形縣房產行政管理局委托有關單位代為收取:
(一)新建商品住宅、經濟適用住房、拆遷安置住宅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由開發建設單位、拆遷安置部門代收,并在辦理房屋產權手續時統一交存到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二)售后公有住宅,售房單位已從售房款中按規定標準提取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應當在本辦法施行30日內全額交存到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三)本辦法實施前已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的,未成立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的由物業服務企業或管理單位代收,并及時交存到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第十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余額不足首期繳存額的30%時,應當及時續交,再次續交的數額不得少于首期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
第十一條 縣房產行政管理局委托本縣一家商業銀行,作為本行政區域內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管理銀行,并在專戶管理銀行開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開具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票據;開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以物業管理區域為單位設賬,按房屋戶門號設分戶賬;未劃定物業管理區域的,以幢為單位設賬,按房屋戶門號設分戶賬。
第三章 使 用
第十二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應當專項用于住宅共用部分、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后的維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用作他用。
第十三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應當遵守方便快捷、公開透明,受益人和負擔人相一致的原則。
第十四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按照下列規定分攤:
(一)商品住宅之間或者商品住宅與非住宅之間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由相關業主按照各自擁有物業建筑面積的比例分攤。
(二)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更新和改造,涉及尚未出售的商品住宅、非住宅的,開發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尚未出售商品住宅的建筑面積分攤。
第十五條 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應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物業服務企業根據維修、更新和改造項目提出資金使用建議;沒有物業服務企業的,由相關業主提出使用建議。
(二)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列支范圍內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討論通過使用建議。
(三)物業服務企業或相關業主組織實施使用方案。
(四)物業服務企業或相關業主持有關材料,向房產行政管理局申請列支。
(五)房產行政管理局審核同意后,向專戶管理銀行發出劃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通知,劃轉金額按已完成維修工程量的60%劃轉,待維修工程完工,工程費用經審核后,按工程決算金額撥付維修費用余額。
(六)專戶管理銀行將所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至維修單位。
第十六條 發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緊急情況,需立即對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維修、更新和改造的,按照本辦法第十五條第四、五、六款規定辦理。
發生前款情況后,未按規定實施維修、更新和改造的,房產主管部門也可以組織代修,代修費用從相關業主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第十七條 下列費用不得從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一)依法應當由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承擔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更新和改造費用;
(二)依法應由相關單位承擔的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管線和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費用;
(三)應當由當事人承擔的因人為損壞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所需的修復費用;
(四)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應當由物業服務企業承擔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養護費用;
第十八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每使用一次后,應當及時核算到戶,并在該戶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中扣減。
第十九條 下列資金應當轉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滾存使用:
(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存儲利息;
(二)利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所得收益,但業主大會另有決定的除外;
(三)利用人防工程進行經營的凈收益首先用于人防工程的維修和養護,剩余部分也可滾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但業主大會另有決定的除外;
(四)住宅共用設施設備報廢后回收的殘值。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房屋所有權轉讓的,業主應當向受讓人說明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存和結余情況并出具有效證明,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余額隨房屋所有權證同時過戶。
受讓人應當持房屋所有權證、身份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過戶協議到專戶管理銀行辦理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分戶賬更名手續。
第二十一條 房屋滅失的,業主可以持有關證明申請退回其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余額,并辦理分戶賬注銷手續。
第二十二條 房產行政管理局每年至少一次與專戶管理銀行核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目,并向相關業主公布下列情況:
(一)住宅維修資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結存的總額;
(二)發生列支的項目、費用和分攤情況;
(三)業主分戶賬中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結存的金額;
第二十三條 專戶管理銀行每季度至少一次向縣房產行政管理局發送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對賬單。
縣房產行政管理局對資金賬戶變化情況有異議的,可以要求專戶管理銀行進行復核。
專戶管理銀行應當建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查詢制度,接受業主對其分戶賬中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增值收益和賬戶余額的查詢。
第二十四條 房產交易大廳在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時,要查驗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存專用票據。材料符合要求的,予以核準登記。
第二十五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依法接受審計部門的審計監督。
第二十六條 財政部門加強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收支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
第二十七條 專戶管理銀行、代收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售房單位應當出具由財政部或者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統一監制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用票據。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用票據的購買、使用、保存、核銷管理,應執行財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并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 建設單位、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專戶管理銀行違犯本辦法規定的依照《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理。
第二十九條 房產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好處,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依法給予相應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其他擁有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非住宅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


關鍵字查詢:山東 濱州

閱讀: 9299 次     2010/2/4 15:06:00



近期熱門新聞
午夜一级毛片不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