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令第23號
《平湖市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十二屆政府第1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5 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長 馬邦偉
二○○五年七月十四日
平湖市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繳納、使用和管理,維護業主和使用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物業管理的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浙江省住宅區物業維修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平湖市范圍內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繳納、使用和管理,適用本暫行辦法。
第三條 本暫行辦法所稱的物業共用部位,是指物業管理區域內屬全體業主或單幢物業的業主、使用人共同使用的門廳、樓梯間、水泵間、電表間、電梯間、電梯機房、走廊通道、房屋承重結構、室外墻面、屋面等部位。
本暫行辦法所稱的共用設施設備,是指物業管理區域內,屬全體業主或單幢物業的業主、使用人共同使用的供水箱、水泵、排水管道、窨井、化糞池、垃圾箱(房)、電梯、照明燈具、建筑智能系統、避雷裝置、消防器具、防盜門、郵政信箱、娛樂設施等設施設備(由各專業單位負責維修養護的除外)。
第四條 新建物業應當設立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資金(以下簡稱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屬于業主所有。
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實行“業主交納,統一存儲,按幢核算,建帳到戶”和“業主決策,??顚S?,政府監管”的原則。
第五條 平湖市規劃與建設局是本市物業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暫行辦法的組織實施。
平湖市規劃與建設局所屬的市房地產管理處負責市區范圍內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籌集、使用的監督和管理。
財政、價格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協同實施本暫行辦法。
第二章 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籌集
第六條 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由建設單位在房屋銷售(預售)時向購房人代收。代收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不含在售房款內,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建設單位應當在辦理商品房交接憑據或者房屋產權登記之前,按物業總建筑面積向市房地產管理處預交物業專項維修資金。
第七條 多層住宅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由購房人按照建筑面積以上年綜合平均建筑安裝工程造價5%的比例繳納,高層建筑、別墅等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繳納比例為6%。具體繳納標準由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價格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公布。
第三章 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
第八條 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由市房地產管理處實行專戶存儲、專項管理,一個物業管理區域為管理單位,按幢核算,建帳到戶。
第九條 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必須??顚S?,增值額度不得低于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年定期存款率,除存入銀行、購買國債外,嚴禁挪作他用。
第十條 市房地產管理處應加強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提高管理透明度。
第四章 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
第十一條 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應專項用于物業保修期滿后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中修(含中修)以上的維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二條 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和更新需要使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由物業管理單位提出使用方案,經三分之二以上相關業主同意,并由業主委員會審核后,報市房地產管理處審定。
第十三條 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應當履行下列程序:
(一)物業管理單位持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使用申請表和經業主委員會審核同意的使用方案,報市房地產管理處審批。
(二)對符合條件的,市房地產管理處在正式受理后的7個工作日內予以審批,并預撥部分維修費用;對不符合條件的,由市房地產管理處在3個工作日內及時告知。
(三)工程完工后,物業管理單位持下列資料報市房地產管理處,經核實后,撥付維修費用的余額。
1.經審計的工程決算單;
2.業主委員會審核簽章的施工承包合同;
3.維修、更新工程的發票;
4.業主委員會驗收合格證明。
第十四條 物業維修、更新費用按照下列規定在專項維修資金中支?。?br />
(一)單幢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費用,在該幢物業的專項維修資金增值部分中列支;其中,一幢物業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元的,每個單元內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費用,在該單元物業的專項維修資金增值部分中列支。
(二)物業管理區域內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費用,在整個物業管理區域的專項維修資金增值部分中列支。
(三)對于中修以上的維修、更新,計劃費用在現值25%以上的,可以動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本金。
第十五條 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增值部分不足以支付維修費用的,由相關業主按照各自擁有物業建筑面積的比例共同承擔。
第十六條 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養護費用以及中修以下的維修和更新費用,從物業管理費、物業管理經營用房及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經營性收入中列支,不得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因人為損壞造成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的,其費用由責任人承擔,不得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第十七條 物業管理單位應每年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布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情況,接受業主的監督。
第十八條 物業轉讓時,原業主繳納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余額一并轉讓給物業受讓人。雙方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因拆遷或其他原因致使物業滅失的,業主可持有關證明材料,到市房地產管理處退回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余額。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 違反本暫行辦法規定的,由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條 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截留、挪用、侵占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城市房屋拆遷安置公寓房和農房拆遷安置公寓房專項維修資金的繳納、使用和管理,原則上參照本暫行辦法。
第二十二條 本暫行辦法施行后,2000年制定的《平湖市住宅區物業維修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第二十三條 本暫行辦法由平湖市規劃與建設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暫行辦法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相關法律法規鏈接:關于印發平湖市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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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18 13:3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