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規范物業管理活動,維護業主、使用人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促進物業服務行業的健康發展,創建安全、整潔、舒適的居住和工作環境,提高全行業的服務質量,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及十堰市行業發展要求制定本公約。
本公約對本協會全體會員具有約束力。
一、自覺遵守《物業管理條例》和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增強物業管理法制觀念,守法自律,合法經營,依法維護行業的共同利益。
二、自覺遵守公平、合理、誠實信用的市場原則,遵守職業道德,維護平等競爭的市場秩序,抵制各種不正當行為。
三、自覺遵守物業管理企業資質管理制度和崗位培訓制度,企業的物業管理從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取得職業資格證書,持證上崗。
四、自覺執行行業規范,公開服務制度和服務紀律,公開服務項目和收費標準,公開服務辦事程序、要求和時限,掛牌上崗,文明服務,對來訪和投訴者不推諉、不刁難,熱情接待,及時處理,做好回訪工作。
五、自覺維護了所轄小區公共秩序和安全,積極參與政府倡導的社區精神文明建設和安全小區、衛生小區的評比活動。
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提供物業管理服務,誠實信用,履行義務職責,落實好各項服務承諾,不得把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部物業委托給他人,不得擅自變更或無故終止合同。
七、按照合理、公開以及費用與服務水平相適應的原則收取物業服務費,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實行酬金制的小區,定期公布有關收支帳目。服務合同約定以外項目的收費要明碼標價。
八、企業應協助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安全防范工作。發生安全事故時,在采取應急措施的同時,要及時報告有關部門,協助做好救助和現場維護工作。保安人員在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公共秩序時,不得侵犯業主的合法權益。
九、企業應在物業服務合同終止后的規定期限內,向業主委員會移交物業檔案資料和有關管理臺帳,并按規定辦理物業管理用房和其他財物移交。
十、企業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1、擅自改變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原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設施的用途和性質;2、擅自占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道路、場地,損害業主公共利益;3、擅自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開展經營活動;4、擅自改變屬于業主的物業管理用房。臨時占用、挖掘的道路、場地,要在約定期限內恢復原狀。
十一、自覺接受政府和相關部門對物業管理活動的審計和監督,不采取不正當手段欺騙檢查和監督。
十二、本公約的內容如有與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的規定相抵觸的,應遵照法律、法規、規章、政策的規定執行。
十三、本公約經第二屆物業管理協會理事會通過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十堰市物業管理協會
二00八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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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7 17:4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