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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榮旗物業管理暫行規定(試行)





為了規范物業管理行為,維護物業管理企業和業主的合法權益,改善人民群眾的生活和工作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業管理條例》和內蒙古自治區《物業管理條例》,結合阿榮旗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阿榮旗行政區域內從事物業管理及其相關活動適用本規定。
第二條:業主委員會和物業管理企業之間應本著公平、公正、公開、自愿的原則,采用市場競爭機制,確立物業管理關系。
第三條:阿榮旗建設局是全旗物業小區開展物業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全旗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內蒙古自治區《物業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編制全旗物業管理規劃;
(二)對物業管理企業資質進行初步審查;
(三)負責對業主委員會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對物業管理專業人員進行業務培訓;
(四)參與物業小區物業設計方案的審核和工程竣工驗收;
(五)會同物業小區所在地街道居委會組建業主委員會;
(六)接受并處理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的投訴;
第四條:本規定所稱的物業管理是指業主通過選聘物業管理企業,由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相關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秩序的活動。
第五條:物業管理包括小區內房屋共用部位、公共設施設備的養護和維修;臟水清運;小區場地管理及綠化、美化、亮化、硬化的建設與管理;小區內環境衛生與治安管理;業主要求的其他方面的服務等。
第六條:物業管理不包括供水、供電、供熱、供氣、通訊和有線電視等特種行業管線設施的養護與維修,但只要是本物業公司托管區域內發現以上特種管線需要養護與維修時,有責任幫助業主協調有關部門給予及時解決。
第七條:物業小區實施物業管理的界限以鎮內道路兩側建筑物為界。建筑物以內區域由物業公司管理,以外部分和未實施物業管理的小區由城市綜合管理監察執法大隊和市政環衛隊管理。
第八條:嚴格執行物業小區規劃。努力實現物業小區管理規范化,爭創標準化物業小區。
第九條:對物業小區提供物業管理服務要由業主委員會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聘具有資質證書和營業執照的物業企業來提供管理服務,并簽訂服務合同。服務合同簽訂后,要在15日內報旗建設局備案后生效。禁止其他部門單位和個人提供此項管理服務。
第十條:物業小區要建立健全業主委員會組織機構,設有辦公室,并依照有關規定履行職責。業主委員會主任享受工資待遇,其工資標準由業主委員會討論確定,報旗建設局備案。工資由業主承擔,通過物業管理企業向業主收取,按業主委員會討論確定的標準發放。業主委員會對不能履行管理服務協議的物業管理企業有權解聘、更換其他物業管理企業。業主委員會和物業管理企業辦公用房由開發建設單位按建筑總面積3‰的比例,提供不能低于20平方米。拒不提供辦公用房的,工程不予驗收,并按內蒙古自治區《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一條:在支持原有物業管理企業做好工作的同時,鼓勵具備條件的股份制企業、個體私營企業單位和個人組建新的物業管理公司。
第十二條:物業管理企業對物業小區提供管理服務,要實行綜合管理。健全規章制度和檔案,協助健全業主委員會組織機構,制定房屋及設施設備維修計劃并負責實施。設立值班電話,晝夜有專職人員值班,處理公共性事務、受理住戶咨詢和投訴。與業主簽訂物業管理公約,每年公開一次物業管理費收費依據、標準和收支情況。應用計算機系統對業主及房產檔案進行管理。全體員工佩戴明顯標志、持證上崗。
第十三條:加強物業小區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日常維修。保證物業小區內護欄、圍墻、桌、椅、樓道燈、門等設施、設備正常使用;道路、活動場地基本平整,邊溝、涵洞通暢;確保雨水、污水管道暢通,及時清理化糞池,定期檢查屋蓋有無毀損漏雨。
第十四條:房屋維修責任:
(一)房屋自用部位和自用設備的維修、更新費用,由業主負責;
(二)房屋的外墻、樓蓋、樓梯、通道等房屋本體共用部位、共用設施由物業管理企業負責養護、維修與更新,費用從維修基金中支出;
(三)房屋及附屬設施影響市容或可能危害毗鄰房屋安全和公共安全,按規定應當由業主修繕的,業主應及時修繕。拒不修繕的,由業主委員會委托物業管理企業修繕,費用由業主承擔。
第十五條:搞好衛生清掃保潔,實行責任制。設定垃圾集納地點,對垃圾房、箱、道、桶進行清潔與管理。全天對小區進行保潔,做到小區內無廢棄雜物,垃圾日產日清。每周對樓梯間、門廳、走廊和門、窗、扶手、墻、地面進行一次保潔。及時清除小區內的積水和積雪。
第十六條:綠化小區。制定綠化計劃,健全綠化管理制度,定期對花草樹木進行澆水、修剪、除塵、清理雜物,保護綠地植被完好,無裸露土地、無礙觀瞻,并嚴加保護管理。
第十七條:物業管理區域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損壞房屋承重結構、主體結構和房屋外貌;
(二)改變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設施設備的用途;
(三)擅自占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道路、場地;
(四)占用、損壞或者擅自移動物業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
(五)違章搭建;
(六)擅自設置攤點和集貿市場;
(七)隨意傾倒垃圾、雜物,侵占和毀壞綠地;
(八)擅自在建筑物屋頂、外墻面上安裝、放置、懸掛、張貼物品或者涂寫、刻畫;
(九)擅自在城市中的住宅小區內飼養畜禽;
(十)違反有關規定存放易燃、易爆、劇毒物品,排放有毒有害氣體和廢棄物,發出超過規定標準的噪音;
(十一)利用物業從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十二)法律、法規和業主公約禁止的其他行為。
違反上述規定,由物業管理企業及時向有關部門反映,由有關部門視情節輕重,按照國家法律、法規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八條:業主裝修房屋,應當遵守房屋使用說明書和業主公約規定,并告知物業管理企業,接受物業管理企業管理。
第十九條:實施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有計劃地逐步對小區實施改造,達到封閉管理。小區出入口全天有人值守,危害人身安全處有明顯標志和具體防范措施。對小區內消防器材、井蓋、宣傳欄、休閑娛樂設施、照明亮化設施等進行管理。配合居委會調解小區內民事糾紛,配合公安派出所掌握刑滿釋放、劣跡重點人員并對其實施幫教,監管外來人員行蹤。發生治安案件、刑事案件,及時上報公安部門并予以配合。
第二十條:對小區場地和車輛實施管理。健全機動車、非機動車管理制度和登記制度,憑證存取,保證停車有序,全天設專人看管。收取機動車管理專項費用,收費標準由業主委員會討論決定,報旗物價部門批準后,可以收取費用,同時報旗建設局備案。
第二十一條:物業管理企業接受供水、供電、供熱、供氣、有線電視和通訊等部門的委托,有償代為管理小區內的相關管線、設施、設備,但雙方要簽訂相應的代管協議。
因維修、養護等需要占用、挖掘物業小區內道路、場地的要及時恢復原狀。
第二十二條: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向最終用戶收取有關費用。任何單位不得強制物業管理企業代收有關費用,也不得因物業管理企業拒絕代收有關費用而停止提供服務。
物業管理企業可接受上述部門的委托,代收有關費用,所發生的代收手續費用由委托單位承擔,不得向業主收取。手續費具體標準由委托單位和物業管理企業協商確定。
第二十三條:建立健全噪音管理制度。對裝修等產生較大噪音影響其他居民正常生活的行為,要嚴格規定時限。8時30分前、12時至14時30分間、17時30分后,不得從事有噪音的行為。物業管理企業要嚴格監管,對違反此規定經勸阻無效者及時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處理。
第二十四條:建立健全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專項維修基金制度。物業管理企業要會同業主委員會根據本物業小區業主的意愿和實際情況向業主收取專項維修基金。收取標準,按業主套房價款總額的2~3%收取。也可以由業主委員會根據具體情況,采取一事一議的辦法加以解決。
第二十五條:凡已實施物業管理的小區,業主要按物價部門規定的物業管理繳費標準積極交納物業管理費,支持物業公司開展小區物業管理工作。同時,物業管理企業要按所承擔的服務種類來收取相應的費用。業主違反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約定,拒交物業管理費的,業主委員會應督促其限期交納。逾期仍不交納的,物業管理企業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六條:強化物業小區科學規劃意識,逐步改造不合理的物業小區建設格局,有計劃有步驟地拆除影響小區綠化、美化、硬化、亮化和安全保衛的、不符合物業小區規劃的各類建筑物。
第二十七條:業主委員會和物業公司在對物業小區實施物業管理過程中,要加強與那吉鎮人民政府和居委會及轄區派出所的配合,所做出的決定要及時告知那吉鎮政府、轄區居委會和派出所,必要時要邀請上述部門和供水、供電、供熱、供氣、通訊、有線電視等部門參加有關會議,聽取建議,共同研究決定。
第二十八條: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物業是指房屋及與之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等;
(二)共用部位是指業主共同使用的樓梯間、水泵間、電表間、走廊通道、門廳、傳達室、房屋外墻面、樓蓋、垃圾房、場地等;
(三)共用設施設備是指業主共同使用的雨水管、下水管、照明燈具、垃圾通道、天線、水箱、水泵、避雷裝置、消防設施以及通道、窖井、化糞池、垃圾廢物儲存設施、綠地、樹木、花草及休閑娛樂設施等。
第二十九條:本規定未盡事宜按國家和自治區《物業管理條例》執行。
第三十條:本規定由阿榮旗建設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試行,試行期限一年。

 


關鍵字查詢:內蒙古

閱讀: 8890 次     2009/12/29 10: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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