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荊州市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





【實施日期】2000/11/15【頒布單位】 荊房[2000]73號【失效日期】

 
關于印發《荊州市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房地局、財政局。市直各有關單位:
現將(荊州市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荊州市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

荊州市房地產管理局

荊州市財政局
二000年十一月十五日

荊州市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x加強我市住宅區物業管理特別是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管理,維護住房產權人和使用人的共同利益,根據建設部、財政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和省建設廳、財政廳(湖北省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實施細則x結合我市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荊州市行政區域內的區、縣(市)建制鎮和未設鎮建制的工礦區范圍內,商品住房(包括經濟適用住房,以下簡稱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后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的管理,均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公有住房是指在住房制度改革和拆遷安置中向個人出售的公有住房。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共用部位是指住宅主體承重結構部位(包括基礎、內外承重墻體、柱、梁、樓板、層預等)、戶夕墻面可門廳二樓梯間、走廊通道等。
共用設施設備是指住宅小區或單棟住宅內建設費用已分攤進人住房銷售價格的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壓水泵、電梯、天線、供用電線路、照明、鍋爐、暖氣線路、煤氣線路、消防設施、 綠地、道路、路燈、溝渠、池、井J經營性車庫、公益性文體設施和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條 凡商品住房和公用住房出售后都必須建立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以下簡稱 維修基金 人
維修基金的使用執行(物業管理企業財務管理規定v財政部財基字[1998]7號人專項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后的大修、更新、改造。
第五條 房地產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負責指導、協調、監督維修基金的管理與使用。


第二章 維修基金的來源
第六條 商品住房銷售時,購房者與售房單位應當簽定有關維修基金繳交約定,購房者繳交的維修基金,屬全體業主所有,不計人住宅銷售收人。
第七條 單位公有住房出售后提取的維修基金,屬原房屋產權單位所有;購房者繳交的維修基金屬全體業主共同所有,不計人住宅銷售收入。
第八條 公有住房售后的維修基金來源于兩部分:
1、售房單位按照一定比例從售房款中提取,多層建筑提取比例為 20%,高層建筑提取比例為 30%。
2、購房者按購房款2%的比例向售房單位繳交維修基金。
第九條 商品住房的維修基金來源于兩部分:
1、商品住房在銷售時,購房者按購房款2%的比例繳交維修基金。
2、開發建設單位執行荊州市人民政府1999年4月22日第七號令(荊州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辦法)的規定,按住宅總投資的 1.5%(經濟適用住房 1%)的比例提取維修基金,屬全體業主共同所有。


第三章 維修基金的管理與使用
第十條 售房單位代收或提取的維修基金由售房單位在辦理房屋交易手續時向房地產管理部門繳交。
第十一條 在本辦法執行之前沒有繳交維修基金的售房單位和購房者必須補交。
第十二條 房地產管理部門接收移交的維修基金應當在財政部門指定的銀行開設維修基金專戶,實行專項存儲,??顚S?。為了保證維修基金的安全,維修基金閑置時,除經財政部門和房地產管理部門批準可用于購買國債外,嚴禁挪作它用。
第十三條 房地產管理部門接收移交的維修基金,必須使用省財政廳統一印制的 維修基金專用收據 ,并定期向財政部門報送財務報表。
第十四條 維修基金自存人銀行專戶之日起,按規定計息。維修基金利息凈收益轉作維修基金。
第十五條 房地產管理部門在代管維修基金中的業務費用,房地產管理部門編報預算,經財政部門審批后,從維修基金利息凈收益中核定。
第十六條 公有住房出售后的維修基金使用時,成立了業主委員會的,由業主委員會同意并經選定的物業管理企業提出維修計劃;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由原出售單位選聘物業公司提出維修計劃,維修計劃經房地產管理部門審批,報財政部門審核并通知銀行劃撥資金。
第十七條 商品住房維修基金使用時,成立了業主委員會的,由業主委員會同意并經選定
的物業管理企業提出維修計劃;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由房地產管理部門指定物業管理企業提出維修計劃,經房地產管理部門審批,財政部門核準并通知銀行劃撥資金。
第十八條 各經辦維修基金的專戶銀行,應嚴格按照規定程序辦理維修基金繳存劃撥手續。未經批準,不得辦理資金劃撥。
第十九條 維修基金不敷使用時,經房地產管理部門或業主委員會研究決策,按業主占有的住宅建筑面積比例,報市人民政府審批后,由業主續籌。
第二十條 維修基金明細戶一般按棟設置,按棟使用,不能挪用。維修房屋棟號內未繳交維修基金的住房,應按建筑面積分攤維修費用。
第二十一條 因房屋拆遷或者其他原因造成住房滅失的,維修基金代管單位應當將維修基金帳面余額按業主繳交比例退給業主。業主依法轉讓住宅后,原業主繳納的維修基金不子清退,應辦理帳戶變更手續。
第二十二條 維修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應接受同級審計部門的監督。同時,還應當定期接受業主委員會的咨詢、檢查與監督。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業主或者使用人、物業管理企業、開發建設單位之間就維修基金發生糾紛的,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或經市房地產管理部門協調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依法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訴訟。
第二十四條 公有住房出售未按照本規定提取并繳交維修基金的,財政部門和市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補提維修基金本息;逾期仍不足額提取繳交者,除不予辦理房改售房手續外,應當處以自應提取繳交之日起未提取繳交額每日萬分之三的罰款。罰款充作維修基金。 天下房地產法律服務網
第二十五條 沒有繳交商品住房維修基金的售房單位,房地產管理部門不得辦理商品住房交易手續;沒有繳交公用住房售后維修基金的售房單位,房地產管理(房改)部門不得辦理房改售房手續;沒有繳交維修基金的購房者,房地產管理部門不得辦理房屋產權證書。
本辦法執行之前沒有按照(荊州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辦法)提取并繳交總投資1.5%(經濟適用房1%)維修基金的開發建設單位不予辦理以后的商品房預售手續。
第二十六條 維修基金代收代管單位和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市房地產管理部門應責令其限期改正,造成損失的責令賠償,處以資金損失萬分之三的罰款,并追究責任人員和領導人員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衛、未經批準,動用、挪用、使用維修基金;
2、造成維修基金其它損失。
第二十七條 對物業管理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市房地產管理局應對其分別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降低等級或吊銷(物業管理企業資質證書)。造成業主損失的,必須承當賠償責任,并可處以資金損失萬分之三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l、擅自挪用維修基金;
2、未定期公布維修基金收支帳目;
3、拒絕接受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查詢;
4、維修項目質量問題造成經濟損失和其它后果;
5、其它損害業主利益的行為。
第二十八條 業主委員會改變維修基金用途的,房地產管理部門應責令其改正,造成業主損失的,有關責任人必須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可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實施辦法。
第三十條 非住宅商品房維修基金的建立。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房地產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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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讀: 10632 次     2009/12/28 14:5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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