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價發〔2007〕87號)
各物業服務企業:
為規范物業服務收費行為,保障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合法權益,根據國家、省、市有關文件規定,現就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工作的有關問題進一步明確如下:
一、公寓、別墅區和各類辦公、生產、經營用房等非住宅建筑的物業服務,以及物業服務企業接受物業產權人(使用人)個別委托開展的特約服務,其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格,不再辦理《收費許可證》。
二、新建住宅區前期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由物價局制定前期物業服務收費指導標準,并核發《收費許可證》。成立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后,由物業服務企業與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協商確定物業服務收費標準,物價部門制定的前期收費指導標準及《收費許可證》同時廢止。
三、新建住宅區在配套設施和物業服務基本到位后,由中標的物業服務企業向市物價局申報進行物業服務成本監審。根據成本監審情況,制定前期物業服務收費指導標準(申報材料見附件1)。
四、物業服務企業要根據配套設施和物業服務實現情況,在物價部門制定的前期物業服務收費指導標準內據實收費。未達到承諾條件的,按照成本監審核定的物業服務項目的成本費用相應扣減收費。因配套設施不到位減收的費用,由開發單位負擔。
五、前期物業服務收費指導標準有效期每次不超過一年。因未成立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需要繼續執行的,由物業服務企業向市物價局申請進行年度審驗(年度審驗材料見附件2),經審驗合格后,可以延期執行。
六、前期物業服務收費按月或按季度收取。經物業產權人(使用人)同意,可以預收,但預收期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
本通知自2007年11月1日起執行,此前與本通知不符的規定同時廢止。
附件1:住宅區前期物業服務收費申報材料;
附件2:住宅區前期物業服務收費年度審驗材料。
二OO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附件1:
住宅區前期物業服務收費申報材料
1.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及復印件;
2.物業管理企業資質證書(副本)原件及復印件;
3.住宅區前期物業服務收費標準申請報告;
4.物業服務成本監審表;
5.前期物業服務中標通知書;
6.開發單位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
附件2:
住宅區前期物業服務收費年度審驗材料
1.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及復印件;
2.物業管理企業資質證書(副本)原件及復印件;
3.上年度住宅區配套設施和物業服務實現情況;
4.上年度物業費收支情況及企業會計報表或審計報告;
5.社區關于是否成立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證明;
6.開發單位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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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2/5 23:5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