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瓊建住房[2008]63號)
各市、縣、自治縣房管局、建設局、房改辦、財政局,省物業管理協會,各房地產開發企業、物業服務企業:
現將建設部、財政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建設部令165號,以下簡稱《辦法》)轉發你們,同時提出以下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我省商品住宅(含商品住房、經濟適用住房、集資建房,以下同)的業主、非住宅房屋業主和購買公有住房業主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商市縣房地產主管部門根據住宅建筑安裝工程每平方米造價、房改成本價、居民經濟承受能力確定、公布,并適時調整。
二、業主大會成立前,商品住宅、非住宅房屋和已售公有住房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分別由物業所在地的市、縣房地產主管部門和市縣政府指定的主管部門代管,并由同級財政主管部門實行監督。
三、負責代管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應當委托所在地一家商業銀行,作為本行政區域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專戶管理銀行,并在專戶管理銀行開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市縣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代管部門應就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專戶設賬、代收機構、交存程序、使用管理、增值收益、代管部門及業主委員會對賬及監督、業主查詢、建立網絡系統等事項,與專戶管理銀行簽訂委托資金管理協議,保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存方便快捷、使用及時安全、資金保值增值、查詢公開透明等。業主大會成立后應繼續由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管理銀行進行資金管理。
四、開發建設單位或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應在商品住宅、非住宅房屋、已售公有住房具備辦理房屋交付入住手續15天前,將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匯總表(包括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房屋戶門號、購買人姓名、建筑面積、交存金額)分別報送住宅維修資金代管部門及專戶管理銀行,同時通知購買人到專戶管理銀行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開發建設單位或公有住房售房單位已按時報送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匯總表和通知購買人,但購買人未按時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導致未能按期辦理房屋交付入住手續的,責任由購買人承擔。
五、專戶管理銀行經核對商品住宅、非住宅房屋、公有住房購買人的身份證明和房屋買賣合同后,給予辦理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手續。專戶管理銀行依據開發建設單位或公有住房售房單位報送的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匯總表,以及購買人提交的房屋買賣合同所載明的房屋建筑面積,按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積交存數額,計算及代收購買人交存的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六、專戶管理銀行代收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應出具由省財政部門統一監制的《海南省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用票據》,開發建設單位或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核實購買人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票據后,方可給購買人辦理房屋交付入住手續。
七、業主大會成立后,經物業管理區域內占專有建筑物總面積2/3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2/3以上的業主同意,并就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續集交存辦法、使用及監督程序、管理與監督機構,以及業主委員會任期屆滿后至新一屆業主委員會選舉產生前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主體等事項形成決議,報送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代管部門備案后,代管部門方可依法劃轉業主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面余額及向業主委員會移交有關賬目。同時,業主委員會應依照業主大會決議與專戶管理銀行確認簽訂委托資金管理協議。
八、自2009年開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管理銀行應當在每年3月底前向市縣房地產主管部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代管部門及業主委員會報送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對賬單(包括資金的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結存的總額;發生列支的費用的項目、費用和分攤情況;業主、公有住房售房單位分戶賬中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結存的金額;其它有關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和管理情況)。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代管部門及業主委員會,應當及時將專戶管理銀行提供的資金賬目有關情況向業主公布。
九、發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緊急情況,需要立即對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維修和更新改造時,物業服務企業或相關業主應組織制定維修更新改造及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方案,同時申請物業服務行業協會專家機構或市縣房地產主管部門指定的專家機構,對危及房屋安全緊急情況及資金使用方案作出緊急審查意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代管部門或業主委員會依據資金使用方案和專家機構審查意見,及時作出緊急審核意見后,專戶管理銀行方可按《辦法》規定程序辦理資金劃轉手續。
十、物業服務企業利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應在2008年6月30日以前與業主委員會(未成立業主大會的,由物業管理區域內每單元推舉四個代表)簽訂委托利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經營協議,明確約定監督管理、業主所得收益等事項。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利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經營協議前,應召開業主大會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方可簽訂委托經營協議。2008年7月1日以后,物業服務企業未與業主大會簽訂委托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經營協議的,其經營收入扣除雙方認可的經營成本后,其余收益原則上全部歸業主所有;物業服務企業應設專戶存儲該項收入,并在下一年度的1月底前公布收入情況。
十一、物業管理區域分賬戶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存儲利息和購買國債的增值收益,按其資金所派生利息和用于購買國債增值的數額分存到各分賬戶。業主大會可以就利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經營收入業主所得收益部分的資金存儲、使用作出決定,可用于小區的公共用水、用電等開支,也可按業主所擁有物業的建筑面積比例分存到各分賬戶。
十二、房屋所有權轉讓時,應當在房屋買賣協議中設專門條款明確房屋分賬戶中結余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隨之同時轉移過戶,受讓人持房屋轉讓協議、房屋權屬證書、身份證明等到專戶管理銀行辦理分賬戶更名手續。房屋滅失時,房屋分賬戶中結余的專項維修資金返還當時房屋權屬證書登記的所有權人。
十三、《辦法》及本通知發布前,商品住宅、非住宅房屋、公有住房已經出售但未建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應當盡快補建。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應在2008年6月30日前,按《辦法》規定比例從售房款中補提取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并交存。業主可按《辦法》及本通知實行一次性補交,也可按《辦法》及本通知規定數額分若干年、月補交完畢,具體的方案在本省未出臺具體辦法前,由業主大會或有關業主決定。
十四、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存量較多的市縣,應組織調研和進行可行性論證,建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門管理機構,加強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使用、增值的管理。
十五、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代收單位,應在本通知頒布之日起1個月內,將已代收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上交市縣專項維修資金代管部門。自本通知頒布之日起,新交存的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按《辦法》、本通知以及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的交存數額標準交存及管理,但在專戶管理銀行代收機制及管理系統未建立之前,可由開發建設單位或公有住房售房單位代收,并及時上交市縣專項維修資金代管部門。專戶管理銀行代收機制及管理系統建立后,房屋購買人直接到專戶管理銀行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項維修資金代管部門、代收單位應在1個月內,將原代管代收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到專戶管理銀行。
十六、各市、縣房地產主管部門、財政主管部門可根據《辦法》及本通知制定貫徹實施意見。
十七、各市、縣、各部門、各單位、各業主大會及業主委員會、各物業服務企業在執行《辦法》及本通知過程中發現的問題,請及時向省建設廳、省財政廳匯報反映。
十八、本通知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海南省建設廳
海南省財政廳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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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2/2 12:5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