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住房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保障住房的維修和正常使用,維護住房專項維修資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城市規劃區國有土地上的住房(含商品房、經濟適用房、拆遷安置房、集資、合資合作建房) 專項維修資金的繳存、管理、使用和監督。
第三條 專項維修資金屬業主共同所有,實行統一繳存、專戶存儲、業主決策、??顚S?、政府監管的原則。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住房專項維修資金(以下簡稱專項維修資金),是指專項用于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后的維修、更新和改造的資金。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共用部位,是指根據法律、法規和住房買賣合同,在一幢房屋內部,由整幢房屋的業主、使用人共用的房屋主體承重結構、外墻面、門廳、樓梯間和其他在使用上、功能上為整幢建筑服務的部位等。
本辦法所稱共用設施設備,是指根據法律、法規和住房買賣合同,在物業管理區域或者單幢房屋內,由業主、使用人共用的上下水管道、電梯、供配電設施設備、消防及安全監控設施設備、公益性文體康樂設施、綠地、道路、路燈、非經營性停車場所和有關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等。
物業管理區域內依法屬于供水、排水、供熱、供電、供氣、通訊、有線電視等單位負責管理和承擔維修費用的相關管線和設施設備,不屬于本辦法所稱的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
第六條 擁有兩個以上房屋所有權人的住宅物業、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物業或者與單幢住宅樓結構相連的非住宅物業的業主,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建立專項維修資金。
第七條 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專項維修資金的主管部門,負責對本市專項維修資金的統一歸集和監督管理。市、縣房地產管理部門按規定權限負責本轄區內專項維修資金繳存、使用的監督管理。
第八條 市、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投訴受理制度,接受業主、業主大會設立的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對違反本辦法行為的投訴。
第二章 專項維修資金的繳存
第九條 商品住房(含經濟適用住房,下同)的首次專項維修資金,由房地產開發建設單位和購房人分別按下列規定繳納:
(一)未配備電梯的住房,按建筑面積每平方米10元繳納;
(二)配備電梯的住房,按建筑面積每平方米20元繳納;
(三)商鋪、寫字樓,按建筑面積每平方米30元繳納。
第十條 房地產開發建設單位和購房人應當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約定各自按規定繳存首期專項維修資金數額。
商品住房銷售前,房地產建設單位按第九條規定在辦理商品住房銷售備案手續前繳存至專戶銀行。所繳存的專項維修資金,進入當期銷售費用,歸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所有。
商品住房銷售后,房地產開發建設單位應按第九條規定代收代繳購房人繳納的首次專項維修資金,在辦理房屋權屬登記前繳存至專戶銀行。所繳存的專項維修資金,歸購房業主所有。
第十一條 繳納首次專項維修資金的辦理程序。
(一)房地產開發建設單位在辦理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前,持國土使用證明文件、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其總平面圖、房屋面積實測報告以及《物業管理區域業主分戶清冊》等向當地專項維修資金監管部門辦理專項維修資金交款確認手續。經監管部門確認后,開具《房屋專項維修資金交款通知》。
(二)房地產開發建設單位依據通知要求向專戶管理銀行交款。專戶管理銀行收款后,出具《房屋專項維修資金交款憑證》。
(三)建設單位足額繳存專項維修資金后,憑《房屋專項維修資金交款憑證》到專項維修資金監管部門辦理繳存復核手續。
第十二條 一個物業管理區域有二個以上申請人辦理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的,監管部門根據房屋面積實測報告和聯建協議的面積,分別確認建設單位應當繳存的房屋首次專項維修資金數額,并辦理相應的手續。聯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十三條—幢房屋的專項維修資金余額不足首次專項維修資金的30%時,該幢或者該戶房屋的業主應當續籌專項維修資金。
專項維修資金的續籌方案由業主委員會擬訂,并提交業主大會決定后,由業主委員會或委托物業服務企業具體實施。業主依據業主委員會或委托物業服務企業發出的《房屋專項維修資金交款通知》,向專戶銀行繳存。業主拒不履行續籌義務的,業主委員會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四條 利用業主依法享有的房屋本體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應當征得相關業主、物業服務企業的同意后,業主所得收益歸該幢房屋的業主共同所有,應當主要用于補充專項維修資金,并分攤計入該房屋業主的分戶帳。
利用業主依法享有的物業管理區域公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應當征得業主同意,業主所得收益歸全體業主共同所有,應當主要用于補充專項維修資金,并分攤計入物業管理全體業主的分戶帳。
第十五條 房屋所有權轉讓時,該房屋專項維修資金分戶帳中結余的資金隨房屋所有權同時過戶,原業主繳存專項維修資金剩余的款額,由受讓人向原業主支付,并辦理帳戶更名手續;雙方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在已建立專項維修資金的物業管理區域內,房屋所有權轉讓時,原業主未繳存首次專項維修資金或者所繳存的專項維修資金余額不足規定標準的,由轉讓當事人協商足額繳存后,方能辦理房屋所有權轉讓登記。
第三章 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
第十六條 房地產管理部門為住房專項維修資金的代管單位,在市財政部門指定的商業銀行開設住房專項維修資金專戶(代管專戶),專門用于核算住房專項維修資金的繳存、使用和結存。
第十七條 業主委員會成立前,首次專項維修資金由市房地產管理部門統一代為監管,資金和產生的利息等收益統一繳存住房專項維修資金專戶(代管專戶)。
(一)在專項維修資金專戶(代管專戶)中,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專項維修資金明細賬,以一個物業管理區域為單位立帳;每一個物業管理區域的賬戶中,應當按每幢房屋立帳,并以房屋門戶號設分戶帳,記載分戶帳的繳存、使用、結存等情況。
房地產建設單位繳存和提取的首次專項維修資金及所產生的利息等收益應當按物業管理區域或者房屋單獨列帳。
(二)專項維修資金自存入專項維修資金專戶之日起,每年按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結息到戶。
(三)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定期與銀行專戶、物管區域核對明細帳,做到帳實相符、帳帳相符。
第十八條 業主委員會成立后,資金和產生的利息等收益由住房專項維修資金專戶(代管專戶)劃轉到物業管理區域的專項
維修資金帳戶,交業主委員會自行管理。設立物業管理區域的專
(一)設立銀行帳戶申報表;
(二)業主委員會設立備案文件;
(三)業主清冊;
(四)物業服務合同;
(五)其他有關資料。
也可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社會中介機構辦理。每一個物業管理區域,應當按每幢房屋立帳,并以房屋戶門號設分戶帳,記載分戶帳的繳存、使用、結存等情況。
物業管理區域的專項維修資金帳戶,接受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的監管。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業主委員會或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持相關手續到專戶管理銀行辦理專項維修資金帳戶的有關變更手續:
(一)物業管理區域發生變動的;
(二)物業服務企業發生更換的;
(三)業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發生更換的。
第二十條 因買賣、贈與等發生房屋所有權轉讓的,受讓人應當持房屋所有權證、身份證等到專戶管理銀行辦理分戶帳更名手續。
第二十一條 因拆遷、災害等原因致使房屋滅失的,由業主辦理有關證明手續后至專戶管理銀行提取原房屋專項維修資金分戶帳中的資金余額,并辦理分戶帳戶注銷手續。
第二十二條 業主委員會或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每半年與專戶管理銀行核對一次物業管理區域的專項維修資金帳目,并向業主公布。業主對公布的專項維修資金帳目有異議的,可要求業主委員會或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復核。業主有權向物業服務企業查閱有關費用清單和按戶分攤費用清單。
專戶管理銀行應當每季度向業主委員會或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發送專項維修資金帳戶對帳單,業主委員會或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對專項維修資金帳戶變化情況有異議的,可向專戶管理銀行申請復核。
專戶管理銀行應當建立專項維修資金查詢制度,接受業主的查詢。
第二十三條 物業管理單位應按現行企業會計制度規定對住房專項維修資金進行財務核算管理。
第二十四條 住房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依法接受財政和申計部門的監督。
第四章 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
第二十五條 專項維修資金應當專項用于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后的維修、更新和改造,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
依法屬于物業服務費用支出范圍的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運行、維護,不得使用專項維修資金。
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屬于人為損壞的,其維修、更新費用應當由責任人承擔。
第二十六條 專項維修資金使用的分攤,應當遵循誰受益誰負擔的原則,按照下列規定列支:
(一)用于物業管理區域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由全體業主按所擁有建筑面積的比例分攤:
(二)用于房屋本體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由該房屋業主按所擁有建筑面積的比例分攤;
(三)用于二戶或者二戶以上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由相關業主按所擁有建筑面積的比例分攤。
設立單獨賬目的,使用專項維修資金時可先從單獨帳目中列支一定比例,其余部分由全體業主或者相關業主按照本條前款規定共同分攤。
第二十七條 業主委員會成立前需要使用專項維修資金的,由物業管理單位或者相關業主根據維修項目提出專項維修資金使用方案,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并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后,由專戶銀行將所需資金劃轉到物業管理單位或者維修單位。
業主大會成立后需要使用專項維修資金的,由物業管理單位提出專項維修資金使用方案,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后,由專戶銀行經所需資金劃轉到物業管理單位,并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條件、程序由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條 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存在安全隱患,危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時,有關業主或者業主委員會應當及時維修;不及時維修的,經業主大會同意:可以由物業服務企業維修養護,費用從相關業主專項維修資金分戶帳中列支。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房地產開發建設單位未按本辦法規定繳存或足額繳存首次專項維修資金的,由市或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可依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挪用專項維修資金的,由市或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物業管理條例》的規定,追回挪用的專項維修資金,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挪用數額2倍以下的罰款;物業管理單位挪用專項維修資金,情節嚴重的,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吊銷資質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可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因專項維修資金的繳存、使用等發生糾紛,當事人可以自行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依法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實施前,末建立專項維修資金的,業主應當依法召開業主大會作出決定,在業主規約中規定,并按照業主規約規定將首次專項維修資金繳存至專戶管理銀行。
本辦法實施前,已按原有關政策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的,應統一繳存至專戶管理銀行,其管理與使用依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 住宅小區外有二個以上房屋所有權人的非住宅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建立,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眉山市房地產管理局負責解釋。法律、行政法規對城市住房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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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2/1 9:3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