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國土房物〔2009〕275號
各區縣房地產管理局、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各有關單位:
為了規范物業服務合同管理,根據新修訂《天津市物業管理條例》規定,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與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了《天津市非住宅前期物業服務合同》(JF-2009-006)、《天津市非住宅物業服務合同》(JF-2009-016),現印發給你們,此合同文本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天津市非住宅前期物業服務合同》
2.《天津市非住宅物業服務合同》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六日
附件1:
天津市非住宅前期物業服務合同
(JF-2009-006)
甲方:
法定代表人: 聯系電話:
住 所: 郵政編碼:
營業執照號碼:
乙方:
法定代表人: 聯系電話:
住 所: 郵政編碼:
營業執照號碼:
企業資質證號: 資質等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和《天津市物業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經協商一致,甲方根據招標備案號或者協議選聘備案號 將 (物業項目名稱)委托乙方進行前期物業管理服務事宜,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委托物業的基本情況
物業類型(寫字樓、商業、工業園區等):
座落位置: 市 區(縣) 道(路、街) 號
四 至:東 南
西 北
本物業分 期開發建設,總占地面積: 萬平方米
總建筑面積: 萬平方米。
其中:地上 層、地下 層。
寫字樓 萬平方米
商業 萬平方米
工業園區 萬平方米
委托管理的物業構成細目見附表一、二、三、四。
(后附規劃總平面圖)
該項目是通過 (招投標、協議)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
第二條 物業服務內容及標準
(一)房屋本體和共用部位的維修、養護和管理:
(二)共用設施設備的運行、維修、養護:
1.供、配電設施設備:
2.給、排水設施設備:
3.升降系統:
4.消防系統:
5.空氣調節系統:
6.智能化系統:
7.樓宇自動化系統(通訊系統等):
8.停車場管理系統:
9.其他:
(三)共用部位和共用場地的環境保潔和綠化養護:
(四)物業裝飾裝修的管理:
(五)車輛行駛和停放秩序的服務、管理:
(六)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共秩序的維護和消防管理:
(七)物業檔案的建立、保管和使用:
(八)其他委托事項:
1、
2、
3、
第三條 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期限
前期物業服務合同自 年 月 日開始,至業主大會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生效之日終止。
第四條 甲方權利義務
(一)在銷售物業時,應當向購房人明示本合同的內容,并組織購房人對本合同的內容和臨時管理規約予以書面確認;
(二)審定乙方提交的物業管理服務方案及管理制度;
(三)監督并配合乙方管理服務工作的實施及制度的執行;
(四)聽取乙方提出的合理化建議;
(五)在向房屋權屬登記部門申請辦理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時,應當將物業管理用房一并申請登記;
(六)按照有關規定向乙方辦理物業管理交接手續;
(七)按時交納物業管理服務費;
(八)對本物業的共用部位、設施及場地不得擅自占用和改變使用功能,如需在本物業內改、擴建或者完善配套設施設備,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后報有關部門批準方可實施;
(九)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商品房質量保證書的約定,承擔物業保修責任;
(十)其他:
第五條 乙方權利義務
(一)依照國家、本市有關規定和本合同約定,制定物業管理服務方案和制度,對物業及其共用設施設備、消防、公共秩序及環境衛生等進行管理服務;
(二)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顯著位置,將服務內容、服務標準和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等有關情況進行公示;
(三)依照本合同約定向甲方、業主收取物業管理服務費;
(四)建立物業項目的管理檔案;
(五)對業主違反國家和本市有關物業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及臨時管理規約的行為,進行勸阻、制止,并向有關部門報告;
(六)對侵害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行為要求責任人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恢復原狀;
(七)不得將物業項目全部委托給他人管理,但可以將專項服務委托專業公司承擔;
(八)負責編制物業的年度維修養護計劃,并組織實施;
(九)提前將裝飾裝修房屋的有關規定書面告知業主,當業主裝飾裝修房屋時,對不符合安全要求和影響公共利益的行為,進行勸阻制止;勸阻無效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十)負責編制物業服務年度計劃;
(十一)實行酬金制收費方式的,至少每季度向全體業主公布一次物業管理服務費的收支情況;
(十二)本合同終止乙方不再管理本物業時,在合同終止之日起十日內,除向甲方或業主委員會移交本合同第十條第一項規定的資料外,還必須辦理下列移交事項:
1、預收的物業管理服務費、場地占用費和收取的利用物業共用部位、設施和場地經營所得的收益余額;
2、物業管理項目的檔案資料;
3、物業管理用房和屬于業主共同的場地、設施設備;
4、實行酬金制收費方式的,應移交管理服務期間的財務資料。
(十三)應當協助公安部門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公共秩序維護和安全防范工作。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發生治安案件或者各類災害事故時,應當及時向公安和有關部門報告,并積極協助做好調查和救助工作。
(十四)接受甲方和全體業主的監督;
(十五)其他:
第六條 物業管理服務費用
經協商,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物業管理服務費采取
的形式(包干制或酬金制)。
(一)物業管理服務費收費標準
1、包干制
物業管理服務費用標準如下(按建筑面積計算):
(1)寫 字 樓: 元/月•平方米
(2)商 業: 元/月•平方米
(3)工業園區: 元/月•平方米
(4) : 元/月•平方米
2、酬金制
本物業管理區域物業服務資金的預收標準如下(按建筑面積計算):
(1)寫 字 樓: 元/月•平方米
(2)商 業: 元/月•平方米
(3)工業園區: 元/月•平方米
(4) : 元/月•平方米
物業服務企業選擇以下第 種方式從預收的物業服務資金中提取酬金:
①物業服務企業每月/季/年按 元的標準從物業服務資金中提取酬金;
②物業服務企業每月/季/年按應收物業服務資金數額
%的比例提取酬金。
物業服務企業應向全體業主公布物業服務資金年度預決算并于每 月公布一次物業服務資金的收支情況。
(二)竣工驗收合格交付使用前所發生的物業管理相關費用由甲方承擔。
(三)竣工驗收合格交付業主后發生的物業管理服務費由業主承擔。
(四)甲方與業主約定由甲方承擔物業管理服務費的,由甲方交納。
(五)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給購房人的物業,物業管理服務費用由甲方交納。
(六)交納費用時間:
(1)甲方于 交納;
(2)業主于 交納。
(七)甲方或者業主逾期交納物業管理服務費的,從逾期之日起按應交物業管理服務費的 比例交納違約金。
(八)業主應當根據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交納物業管理服務費用。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管理服務費用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責任。
第七條 車位使用費收費方式
(一)機動車停車場應當委托乙方管理服務,經營管理事項由甲乙雙方另行訂立,并作為本合同的附件。
(二)非機動車輛收費標準:
第八條 特約服務費
業主委托乙方提供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以外特約服務的,其費用由雙方約定;乙方應當將服務項目、收費標準進行公布。
第九條 物業管理用房
在物業竣工驗收合格后三十日內,甲方向乙方無償提供并移交不少于本項目規劃出售部分總建筑面積的千分之三至千分之四 建筑平方米的物業管理用房,用于物業管理服務和業主活動。乙方負責維修、養護,不得買賣和抵押;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或者改作他用。
甲方應當按照規劃、設計的要求和標準建設物業管理用房,并向業主進行公示。
第十條 物業驗收交接
(一)甲方在物業竣工驗收合格后交付業主使用前,應當與乙方辦理接管驗收手續,并自新建物業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乙方提供下列資料:
1、竣工總平面圖,單體建筑、結構、設備的竣工圖,附屬配套設施、地下管網工程竣工圖等資料;
2、物業竣工驗收資料;
3、共用設施設備安裝、使用、維護和保養技術資料;
4、物業質量保證書和使用說明書;
5、 。
(二)乙方在承接新建物業項目時,甲方應當配合乙方對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房屋及其附屬設施設備的共有部分進行查驗,發現問題應當書面告知甲方,甲方應當及時進行整改。
(三)甲方未能及時整改的遺留問題,雙方約定按以下方式解決:
第十一條 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裝飾裝修房屋,應當遵守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
業主、物業使用人和裝飾裝修企業應當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一般包括裝飾裝修工程的內容和期限、允許施工的時間、廢棄物的清運和處置以及相關費用等。
第十二條 專項維修資金歸集和使用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符合成立業主大會條件時,甲乙雙方均有義務書面告知物業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
第十四條 違約責任
(一)甲方違反合同第四條的約定,使乙方未完成規定的管理服務目標,乙方有權要求甲方解決,逾期未解決的,甲方承擔違約責任;造成乙方經濟損失的,甲方應當給予乙方經濟賠償。
(二)乙方違反本合同第二、五條的約定,未能達到約定的管理服務目標,甲方有權要求乙方在 日內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乙方承擔違約責任;造成甲方經濟損失的,乙方應當給予甲方經濟賠償。
(三)乙方違反本合同第六、七、八條約定,擅自提高收費標準的,甲方及業主有權要求乙方清退;造成甲方、業主經濟損失的,乙方應當給予甲方、業主經濟賠償。
(四)甲、乙任何一方無正當理由提前終止合同的,應當向對方支付 元的違約金;違約方還應當承擔超過違約金部分的經濟損失。
(五)其他:
第十五條 質量糾紛的約定
因房屋建筑質量、設施設備質量或者安裝技術等原因,達不到使用功能,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甲方承擔責任并作善后處理。產生質量事故的直接原因,以有資質的鑒定部門的鑒定為準。
第十六條 不可抗力的約定
本合同執行期間,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無法履行時,雙方應當按有關法律規定及時協商處理。
第十七條 免責條款
以下情況乙方不承擔責任:
1、乙方已履行本合同約定義務,但因物業本身固有瑕疵造成損失的;
2、因維修養護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需要且事先已告知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暫時停水、停電、停止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等造成損失的;
3、因非乙方責任出現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及其他共用設施設備運行障礙造成損失的;
4、 。
第十八條 爭議處理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發生爭議,雙方應當協商解決或者報請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調解,協商或者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種方式處理:
1、向 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
第十九條 合同附件
(一)雙方可以對本合同的條款進行補充,以書面形式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二)本合同附件均為合同有效組成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內空格部分填寫的文字與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補充協議中未規定的事宜,均遵照國家和本市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執行。
第二十條 合同備案
(一)本合同正本連同補充協議及附件共 頁,一式五份,甲乙雙方及市、區(縣)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各執一份,售房現場公示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本合同簽訂之日起三十日內,甲方持本合同到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備案。
第二十一條 其他約定事項
(一)
(二)
(三)
(四)
(五)
第二十二條 合同責任及生效
(一)乙方提供服務的受益人為本物業的全體業主,本物業的全體業主應當對履行本合同承擔相應的責任。
(二)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甲方(開發建設單位): 乙方(物業服務企業):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電話: 電話:
傳真: 傳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表1:
物 業 構 成 細 目
一、房屋建筑細目
樓 號 建筑面積
(平方米) 結 構 總層數 備 注
總計:樓 幢 門 個
附表2:
二、設備細目
項目內容 型 號 單位 數量 備 注
附表3:
三、設施細目
項目內容 標 準 單位 數量 備 注
附表4:
四、其他
填 寫 說 明
1、本合同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非住宅項目的前期物業服務及其相關活動。
2、訂立本合同前,當事人雙方須認真協商各項條款,合同一經簽字或者蓋章即生效(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本合同任何條款的變更須經雙方協商一致后,簽字或者蓋章確認。
3、合同應當用鋼筆、毛筆、簽字筆或打印填寫,空格部分若不填寫內容,應當用“/”劃掉。涂改之處,須經合同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確認。
4、合同發生重大變更、解除及合同文本遺失的,應當及時到原備案機關辦理相關手續。
5、本合同不得翻印。
附件2:
天津市非住宅物業服務合同
(JF-2009-016)
甲 方:
業主委員會主任: 聯系電話:
住 所: 郵政編碼:
乙方:
法定代表人: 聯系電話:
住 所: 郵政編碼:
營業執照號碼:
企業資質證號: 資質等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和《天津市物業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經協商一致,甲方代表全體業主將 (物業項目名稱)委托乙方進行物業管理服務事宜,訂立本合同。
本合同對物業服務企業和全體業主具有約束力。
第一條 委托物業的基本情況
物業類型(寫字樓、商業、工業園區):
座落位置: 市 區(縣) 道(路、街) 號
四 至:東 南
西 北
總占地面積: 萬平方米
總建筑面積: 萬平方米。
其中:地上 層、地下 層。
寫 字 樓 萬平方米
商 業 萬平方米
工業園區 萬平方米
委托管理的物業構成細目見附表一、二、三、四。
(后附規劃總平面圖)
第二條 物業服務內容及標準
(一)房屋本體和共用部位的維修、養護和管理:
(二)共用設施設備運行、維修、養護:
1.供、配電設施設備:
2.給、排水設施設備:
3.升降系統:
4.消防系統:
5.空氣調節系統:
6.智能化系統:
7.樓宇自動化系統(通訊系統等):
8.停車場管理系統:
9.其他:
(三)共用部位和共用場地的環境保潔和綠化養護:
(四)物業裝飾裝修的管理:
(五)車輛行駛和停放秩序的服務、管理:
(六)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共秩序的維護和消防管理:
(七)物業檔案的建立、保管和使用:
(八)其他委托事項:
1、
2、
3、
第三條 物業服務合同期限
物業服務合同期限為 年(一般不得低于兩年)。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終止。
第四條 甲方權利義務
(一)代表和維護全體業主在物業管理服務活動中的合法權益;
(二)制定、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和管理規約,監督業主遵守管理規約;
(三)選舉、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四)審定物業服務合同內容,選聘、解聘物業服務企業;
(五)審定乙方提出的物業管理服務年度計劃及管理制度,監督并配合乙方管理服務工作的實施及制度的執行;
(六)實行酬金制的審定乙方提出的年度財務預算及財務報告;
(七)制定、修改、審議物業管理區域內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或者物業服務企業提出的其他管理事項;
(八)負責提供物業管理服務所需相關文件和資料;
(九)制定專項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方案,并監督實施;
(十)制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方案;
(十一)涉及業主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
(十二)負責處理本合同生效前發生的遺留問題:
1、
2、
(十三)其他:
1、
2、
3、
第五條 乙方權利義務
(一)依照國家、本市有關規定和本合同約定,制定物業管理服務方案和制度,對物業及其共用設施設備、消防、公共秩序及環境衛生等進行管理服務;
(二)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顯著位置,將服務內容、服務標準和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等有關情況進行公示;
(三)依照本合同約定向業主收取物業管理服務費;
(四)建立物業項目的管理檔案;
(五)對業主違反國家和本市有關物業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及管理規約的行為,進行勸阻、制止,并向甲方和有關部門報告;
(六)對侵害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行為要求責任人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恢復原狀;
(七)不得將物業項目全部委托給他人管理,但可以將專項服務委托專業公司承擔;
(八)負責編制物業的年度維修養護計劃,并組織實施;
(九)提前將裝飾裝修房屋的有關規定書面告知業主,當業主裝飾裝修房屋時,對不符合安全要求和影響公共利益的行為,進行勸阻制止,勸阻無效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十)負責編制物業服務年度計劃;
(十一)定期向全體業主公布場地占用費、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所得收益收支情況;
(十二)實行酬金制收費方式的,至少每季度向甲方或全體業主公布一次物業管理服務費的收支情況;
(十三)對本物業的共用部位、設施及場地不得擅自占用和改變使用功能,如需在本物業內改、擴建或者完善配套設施設備,經甲方和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后報有關部門批準方可以實施;
(十四)本合同終止乙方不再管理本物業時,在合同終止之日起十日內,除向甲方或業主委員會移交本合同第十條第一項規定的資料外,還必須辦理下列移交事項:
1、預收的物業管理服務費、場地占用費和收取的利用物業共用部位、設施和場地經營所得的收益余額;
2、物業管理項目的檔案資料;
3、物業管理用房和屬于業主共同的場地、設施設備;
4、實行酬金制收費方式的,應移交物業管理服務期間的財務資料。
(十五)應當協助公安部門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公共秩序維護和安全防范工作。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發生治安案件或者各類災害事故時,應當及時向公安和有關部門報告,并積極協助做好調查和救助工作;
(十六)接受全體業主和業主委員會的監督;
(十七)接受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指導;
(十八)其他:
第六條 物業管理服務費用
經協商,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物業管理服務費采取 的形式(包干制或酬金制)。
(一)物業管理服務費收費標準
1、包干制
物業管理服務費用標準如下(按建筑面積計算):
寫 字 樓: 元/月•平方米
商 業: 元/月•平方米
工業園區: 元/月•平方米
: 元/月•平方米
2、酬金制
(1)本物業管理區域物業服務資金的預收標準如下(按建筑面積計算):
寫 字 樓: 元/月•平方米
商 業: 元/月•平方米
工業園區 元/月•平方米
: 元/月•平方米
(2)物業服務企業選擇以下第 種方式從預收的物業服務資金中提取酬金:
①物業服務企業每月/季/年按 元的標準從物業服務資金中提取酬金;
②物業服務企業每月/季/年按應收物業服務資金數額 %的比例提取酬金。
(3)物業服務企業應向全體業主公布物業服務資金年度預決算并于每 月公布一次物業服務資金的收支情況。
(二)未出售的空置房屋的物業管理服務費由開發建設單位全額交納;
(三)竣工驗收合格交付業主后發生的物業管理服務費由業主承擔。
(四)業主轉讓物業時,須結清轉讓之前的物業管理服務費用;
(五)交納費用時間:
(1)業主于 交納;
(2)開發建設單位于 交納。
(六)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活動經費每年按照不超過實收物業管理服務費 %從物業管理服務費中提取,采取實報實銷的方式由乙方單獨設置科目列支。
(七)業主或者開發建設單位逾期交納物業管理服務費的,從逾期之日起按應交物業管理服務費的 比例交納違約金。
(八)業主應當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交納物業管理服務費用。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管理服務費用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責任。
第七條 車位使用費收費方式
(一)機動車停車場應當委托乙方管理服務,經營管理事項由甲乙雙方另行訂立,并作為本合同的附件。
(二)非機動車輛收費標準:
第八條 特約服務費
業主委托乙方提供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以外特約服務的,其費用由雙方約定;乙方應當將服務項目、收費標準進行公布。
第九條 物業管理用房
在合同生效之日起 日內,甲方向乙方無償提供并移交
建筑平方米、坐落于 的物業管理用房,用于物業管理服務和業主活動。物業管理用房屬全體業主所有,乙方負責維修、養護,不得買賣和抵押;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或者改作他用。
第十條 物業及物業管理交接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由甲方向乙方移交下列資金、物品和資料:
(一)竣工總平面圖,單體建筑、結構、設備的竣工圖,附屬配套設施、地下管網工程竣工圖等資料;
(二)物業竣工驗收資料;
(三)共用設施設備安裝、使用、維護和保養技術資料;
(四)物業質量保證書和使用說明書;
(五)業主有關情況資料;
(六)物業管理服務費、場地占用費、利用物業共用設施所得收益等余額;
(七)實行酬金制的,應當移交管理期間的財務資料;
(八)物業管理需要的其他資料;
(九)物業管理用房和屬于業主共同的場地、設施設備。
第十一條 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裝飾裝修房屋,應當遵守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
業主、物業使用人和裝飾裝修企業應當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一般包括裝飾裝修工程的內容和期限、允許施工的時間、廢棄物的清運和處置以及相關費用等。
第十二條 專項維修資金歸集和使用
按照下列約定,籌集、使用本區域內的專項維修資金:
(一)業主應當按照規定交納和續交專項維修資金;
(二)業主在轉讓其物業時,其帳戶上的專項維修資金繼續用作物業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和改造;
(三)參照本市有關規定使用專項維修資金。
第十三條 違約責任
(一)甲方違反合同第四條的約定,使乙方未完成規定的管理服務目標,乙方有權要求甲方解決,逾期未解決的,甲方承擔違約責任;造成乙方經濟損失的,甲方應當給予乙方經濟賠償。
(二)乙方違反本合同第二、五條的約定,未能達到約定的管理服務目標,甲方有權要求乙方在 日內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乙方承擔違約責任;造成甲方經濟損失的,乙方應當給予甲方經濟賠償。
(三)乙方違反本合同第六、七、八條約定,擅自提高收費標準的,甲方有權代表業主要求乙方清退;造成業主經濟損失的,乙方應當給予業主經濟賠償。
(四)合同期滿,乙方未按規定時間向甲方辦理移交事項,乙方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元。
(五)若相關業主拒絕、阻礙乙方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維修、養護,造成損失的,業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六)甲、乙任何一方無正當理由提前終止合同的,應當向對方支付 元的違約金;違約方還應當承擔超過違約金部分的經濟損失。
(七)其他:
第十四條 質量糾紛的約定
因房屋建筑質量、設施設備質量或者安裝技術等原因,達不到使用功能,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甲方向開發建設單位反映并作善后處理。產生質量事故的直接原因,以有資質的鑒定部門的鑒定為準。
第十五條 不可抗力的約定
本合同執行期間,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無法履行時,雙方應當按有關法律規定及時協商處理。
第十六條 免責條款
以下情況乙方不承擔責任:
1、乙方已履行本合同約定義務,但因物業本身固有瑕疵造成損失的;
2、因維修養護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需要且事先已告知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暫時停水、停電、停止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等造成損失的;
3、因非乙方責任出現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及其他共用設施設備運行障礙造成損失的;
4、 。
第十七條 爭議處理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發生爭議,雙方應當協商解決或者報請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調解,協商或者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種方式處理:
1、向 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
第十八條 合同附件
(一)雙方可以對本合同的條款進行補充,以書面形式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二)本合同附件均為合同有效組成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內空格部分填寫的文字與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補充協議中未規定的事宜,均遵照國家和本市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執行。
第十九條 合同備案
(一)本合同正本連同補充協議及附件共 頁,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及區(縣)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本合同簽訂之日起三十日內,乙方持本合同到項目所屬的區縣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備案。
第二十條 其他約定事項
(一)
(二)
(三)
(四)
(五)
第二十一條 合同的解除
本合同期限屆滿前三個月,甲乙雙方經協商不再續約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相關交接手續。
乙方應該繼續按照合同約定做好服務,協助甲方選聘新的物業服務企業。
第二十二條 合同責任、續約及生效
(一)乙方提供服務的受益人為本物業的全體業主,本物業的全體業主應當對履行本合同承擔相應的責任。
(二)本合同期限屆滿三個月前,乙方與甲方協商續約事宜,雙方同意續約的,應當重新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三)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甲方(業主大會): 乙方(物業服務企業):
住所: 住所:
業主委員會主任: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電話: 電話:
傳真: 傳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表1:
物 業 構 成 細 目
一、房屋建筑細目
樓 號 建筑面積
(平方米) 結 構 總層數 備 注
總計:樓 幢 門 個
附表2:
二、設備細目
項目內容 型 號 單位 數量 備 注
附表3:
三、設施細目
項目內容 標 準 單位 數量 備 注
附表4:
四、其他
填寫說明
1、本合同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非住宅項目的物業服務及其相關活動。
2、訂立本合同前,當事人雙方須認真協商各項條款,合同一經簽字或者蓋章即生效(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本合同任何條款的變更須經雙方協商一致后,簽字或者蓋章確認。
3、合同應當用鋼筆、毛筆、簽字筆或打印填寫,空格部分若不填寫內容,應當用“/”劃掉。涂改之處,須經合同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確認。
4、合同發生重大變更、解除及合同文本遺失的,應當及時到原備案機關辦理相關手續。
5、本合同不得翻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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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1/9 9:0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