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試點縣物價局:
為貫徹落實《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物價局關于進一步運用價格政策促進經濟平穩較快發展意見的通知》(皖政辦〔2009〕24號)精神,現就未入住新建普通商品住房,減半收取物業綜合服務費問題明確如下:
“未入住新建普通商品住房”指沒有裝修、每月發生的電費不超過2度的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從通知印發之日起,半年以上18個月以下符合未入住條件的新建普通商品住房住戶,期間物業綜合服務費減半收取。
二〇〇九年五月四日
主題詞:經濟管理 價格 物業 通知
抄送:省政府辦公廳。
安徽省物價局辦公室 2009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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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5/6 9:2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