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鎮江市物業管理企業履約保證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建立并規范物業服務企業履約保證金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鎮江市物業管理實施細則》等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鎮江市行政區域內,由建設單位或業主大會依法選聘物業服務企業并由該企業承接物業項目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物業服務企業履約保證金(以下簡稱保證金)是指建設單位或業主大會與其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在合同中約定,由物業服務企業支付的,用以保證物業服務企業信守合同,誠實經營,以及非正常退出項目后過渡管理所發生的費用。
第四條 鎮江市房產管理局負責市區物業服務履約保證金的監督管理,指導轄市建立履約保證金制度。
轄市房管局(處)負責本轄區物業服務履約保證金的監督管理。
市轄區房管局(處)負責本區物業服務履約保證金返還的審核。
鎮江市鎮房物業招標交易中心負責物業服務履約保證金的財務建賬等。
第五條 建設單位或業主大會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的要求,并在物業服務合同中對涉及保證金的下列事項進行約定:
(一) 保證金提交和返還方式;
(二) 保證金提交數額和期限;
(三) 保證金是否計付利息,如計付利息,利息的計算方式;
(四) 保證金提交、返還及相關費用等發生爭議的處理方式;
(五) 逾期提交或返還保證金的違約責任。
第六條 物業服務企業提交履約保證金的具體數額由建設單位或業主大會在物業服務合同中與受托的物業服務企業約定,但不低于下列標準:
物業項目總建筑面積5萬平方米以下的:前期物業服務階段不低于2萬元;業主大會選聘的不低于1萬元。
物業項目總建筑面積5-10萬平方米的:前期物業服務階段2-5萬元;業主大會選聘的1-3萬元。
物業項目總建筑面積10萬平方米以上的:前期物業服務階段5-10萬元;業主大會選聘的3-5萬元。
第七條 前期物業服務項目,在辦理中標備案前由中標的物業服務企業將合同中約定的保證金繳入鎮江市鎮房物業招標交易中心帳戶。由業主大會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在雙方簽訂合同后的10日內,物業服務企業按合同約定將保證金繳入鎮江市鎮房物業招標交易中心帳戶。
第八條 物業服務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暫不退還履約保證金,待完善并經項目所在地的轄市、區房管局(處)認定后辦理:
1、合同約定責任期內,未盡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管養維修之責,造成損壞,不能正常使用的;
2、不移交或少移交物業服務用房的;
3、不移交相關資料,或資料缺失的(以建設單位或業主大會簽章的資料清單為準);
4、合同終止時,未按《鎮江市物業服務項目退出管理辦法》的有關要求撤出的;
5、合同約定的不予返還保證金的其他情形。
第九條 物業服務合同正常終止后10日內,雙方應按下列程序辦理保證金返還:
1、物業服務企業書面向市轄區房管局(處)提出返還保證金申請;
2、市轄區房管局(處)接到申請后,應于15個工作日內會同建設單位或業主委員會、社區居委會、物業服務企業,按照合同約定的內容和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內容進行核實;
3、如無異議,應當在核實后5個工作日內,由市轄區房管局(處)出具返還保證金的書面通知給鎮江市鎮房物業招標交易中心,并報市房管局備案;
4、鎮江市鎮房物業招標交易中心在接到返還保證金通知后5個工作日內返還保證金。
轄市物業服務履約保證金返還的程序應根據本試行辦法,結合各地實際,另行制訂。
第十條 建設單位或業主大會與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對保證金返還以及產生的費用有爭議,按合同約定的爭議和糾紛解決方式處理。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鎮江市房產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8年5月1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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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讀: 14036 次     2009/4/21 9: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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