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市)縣房產管理局、物價局,高新區規劃建設局,各開發建設單位:
根據《成都市物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二款“籌備組的必要經費由開發建設單位承擔”的規定,為促進建筑區劃業主大會依法設立工作的開展,維護業主、開發建設單位及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現就設立業主大會必要經費的相關問題通知如下:
設立業主大會的必要工作經費,根據建筑區劃的規??砂疵繎?0元標準確定;建筑區劃總戶數在1000戶以下的,一般不高于5萬元;建筑區劃總戶數在1000戶以上的,一般不高于10萬元。
本通知自2009年4月1日起執行。
特此通知。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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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4/7 13: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