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業主管理規約》(示范文本)的通知
各旗、縣、區物業辦(局)、街道辦事處:
為了貫徹《物業管理條例》,推動建立業主自我管理與自我約束的機制,維護全體業主的共同利益,我局修訂了《業主管理規約》(示范文本),現印發給你們,供參考使用。
特此通知
呼市房產管理局
二○○九年二月六日
呼和浩特市業主管理規約(示范文本)
第一章 物業基本情況
第一條 為維護本物業區域內全體業主和物業使用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共環境衛生和正常秩序,保障物業的安全與合理使用,營造安全、舒適、文明、和諧的工作和生活環境,根據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結合本物業實際,制定本規約。
第二條 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的基本情況
1、物業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座落位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物業類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物業總建筑面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總戶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物業買賣合同,業主享有以下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所有權:
1、由單幢建筑物的全體業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該幢建筑物的樓梯間、水泵間、電梯間、電梯機房、走廊通道、門廳、承重結構、外墻面、屋面、______、______、______等;
2、由單幢建筑物的全體業主共有的共用設施設備,包括該幢建筑物內的給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電梯、天線、供電線路、冷暖設施、照明設施、消防設施、避雷設施、______、______、______等;
3、由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包括圍墻、水箱、水泵、給排水管道、電梯、天線、供電線路、暖氣線路、池井、照明設施、消防設施、道路、溝渠、建筑小品、路燈、硬化、綠化、亮化、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物業管理用房、______、______、______等。
4、其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 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根據物業買賣合同,以下部位和設施設備為建設單位所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建設單位行使以上部位和設施設備的所有權,不得影響業主正常使用物業。
第二章 物業的使用
第五條 業主對物業的專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但不得妨礙其他業主正常使用物業。
第六條 業主應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有利于物業使用、安全、整潔以及公平合理、不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則,在供電、供水、供熱、供氣、排水、通行、通風、采光、裝飾裝修、環境衛生、環境保護等方面妥善處理與相鄰業主的關系。
第七條 業主應按設計用途使用物業。因特殊情況需要改變物業設計用途的,業主應在征得相鄰業主書面同意后,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告知物業服務企業后方可施工。
第八條 業主需要裝飾裝修房屋的,應事先告知物業服務企業,并與其簽訂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業主應交納裝修保證金的標準為______,裝修驗收完畢后3個月內退還裝修保證金。業主應按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的約定從事裝飾裝修行為,遵守裝飾裝修的注意事項,不得從事裝飾裝修的禁止行為。
第九條 業主應在指定地點放置裝飾裝修材料及裝修垃圾,不得擅自占用物業共用部位和公共場所。
本物業管理區域的裝飾裝修施工時間為____________,其他時間不得施工。
第十條 因裝飾裝修房屋影響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鄰業主合法權益的,業主應立即停止侵害,及時恢復原狀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十一條 業主及物業使用人使用電梯,應遵守本物業管理區域的電梯使用管理規定。
第十二條 在物業管理區域內行駛和停放車輛,應遵守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公司制定的車輛行駛和停車規則,停車費用由業主大會制定。
第十三條 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禁止下列行為:
1、損壞房屋承重結構、主體結構,破壞房屋外貌,擅自改變房屋設計用途;
2、占用或損壞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及相關場地,擅自移動物業共用設施設備;
3、未按有關規定合理使用水、電、氣、暖等共用設施設備,擅自拆改。
4、未按設計預留的位置安裝空調,未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處理。
5、違章改造、延伸、搭建、私設攤點;
6、在非指定位置傾倒或拋棄垃圾、雜物;
7、違反有關規定堆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質,發出超標噪聲;
8、擅自在物業共用部位和相關場所懸掛、張貼、涂改、刻畫;
9、利用物業從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10、飼養大狗;
11、未加強寵物管理,污染環境、噪聲擾民、傷害他人,
1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3、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三章 物業的維修養護
第十四條 業主對物業專有部分的維修養護行為不得妨礙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第十五條 因維修養護物業確需涉及相關業主的物業專有部分時,業主或物業服務企業應事先告知相關業主,相關業主應給予必要的配合。
因維修養護物業造成相關業主的物業專有部分損害及其它損失的,行為業主或物業企業應負責修復或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相關業主無理阻撓維修養護的進行造成物業損壞及其他損失的,應負責修復或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第十六條 發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業主合法權益的緊急情況,必須及時進入物業專有部分排除險情但無法通知相關業主的,物業服務企業可向相鄰業主說明情況,在第三方(如所在地居委會或派出所或______)的監督下,進入相關業主的物業專有部分進行工作,事后應及時通知相關業主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十七條 因維修養護物業或者公共利益,業主確需臨時占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征得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同意,并在約定期限內恢復原狀,違約者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八條 物業存在安全隱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業主合法權益時,責任人應當及時采取措施消除隱患。
第十九條 因業主或業主大會未批準使用專項維修資金影響物業的大中修和更新改造的,免除物業服務企業的責任。
第四章 物業的管理
第二十條 物業管理服務的基本內容:
1、小區內房屋建筑及公共服務設施的使用、管理、維修養護、巡視檢查;
2、共用部位園林綠地的管理養護;
3、共用部位環境衛生的管理服務;
4、公共秩序的維護;
5、物業裝飾裝修施工監督管理;
6、車輛行駛、停放管理及其場地的維修養護;
7、物業檔案資料的管理;
8、接受產權人委托,提供物業服務合同以外的服務項目;
9、其它。
第二十一條 本物業服務區域的物業服務按《呼和浩特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服務標準》的______級標準執行。
第二十二條 物業服務費(以下簡稱物業費):
1、物業費標準為:______元/平方米/月(依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
2、該費用由業主按其物業的建筑面積交納,主要用于支付以下開支:
?。?)管理服務人員的工資、按規定提取的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以及住房公積金和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費用;
?。?)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運行、維護費用;
?。?)物業管理區域清潔衛生費用;
?。?)物業管理區域綠化養護費用;
?。?)物業管理區域秩序維護費用;
?。?)辦公費用;
?。?)固定資產折舊;
?。?)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及公眾責任保險費用;
?。?)經業主同意的其它費用。
3、業主應在每季度(1月、4月、7月、10月)第一個工作日前預付當季度物業費;
4、業主空置房按規定足額繳納物業費,對拒交者可由業主委員會提起訴訟。
第五章 業主的共同利益
第二十三條 為維護業主的共同利益,全體業主同意在物業管理活動中授權物業服務企業以下權限:
1、根據本規約配合業主制定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2、以規勸、公示、______等必要措施制止業主、物業使用人違反本規約和規章制度的行為;
第二十四條 關于停車場的約定:
1、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屬于業主共有:
業主交納停車費,由物業服務企業收取。物業服務企業從停車費中提取停車管理服務費,停車場收益歸全體業主所有,其使用由業主大會決定。
2、本物業管理區域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屬于建設單位所有,可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物業服務企業收取停車管理服務費。
第二十五條 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應當在征得業主、業主大會、物業服務企業的同意后,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業主所得收益主要用于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第六章 業主應當履行的義務
第二十六條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1、業主應參加業主大會,協助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以及相關單位在物業管理方面的工作。
2、遵守本規約的各項管理規定;
3、轉讓或出租所擁有的獨立戶型時,應提前30日書面通知物業服務企業和居委會。
4、遵守物業服務企業依有關規定和規約訂立的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規章制度;
5、執行業主大會決定及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做出的決定;
6、自覺交納物業費、停車費、裝修保證金、承擔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大中修及更新改造責任;
7、執行業主大會制定的專項維修資金續籌方案;
8、頂層和一層遇有維修的,其他樓層業主要統一認可并簽字。
9、如果業主所有的房屋長期無人居住或使用,業主應在物業服務企業登記,說明服務費等費用的支付方式;留下有效通訊地址,以便物業服務企業送達有關通知、函件等;同時應關好門、窗、水、電、燃氣總閥門等,以確保安全;
10、業主應約定與使用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要求使用人遵守本規約的約定,并對其違約行為承擔連帶責任;
11、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義務。
第七章 違約責任
第二十七條 業主違反本管理規約關于物業的使用、維護、管理和業主共同利益的約定,妨礙物業正常使用或造成物業損害和其他損失的、導致全體業主的共同利益受損的,其他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可依據本管理規約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管理規約所稱物業的專有部分,是指由單個業主獨立使用并具有排他性的房屋、空間、場地及相關設施設備。
業主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第二十九條 本管理規約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1/2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1/2以上的業主同意之日起生效,對全體業主具有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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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3/23 8:3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