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鴻星/《福州晚報》/20080919
記者18日獲悉,福州市物價局對我市小區物業停車服務收費的標準作出具體規定,即日起實行。
按該規定,業主(或承租人)每天24小時內同一輛車多次出入小區的,只能按一次停車服務費標準收費;每天跨兩個時段停車的,臨時停車服務費每輛次的收費標準最高不能超過當天20時至次日8時(含8時)這一時段的收費標準;對業主已購買車位但未停放車輛的,不得收取任何費用。治安、消防、搶險、救護、環衛、郵遞、執法等特種車輛在執行公務時、業主搬家車輛及臨時送貨車輛,均免收車輛停放服務費。
如遇小區物業部門不按規定亂收車輛停放費,市民可撥打“12358”向物價部門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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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9/19 9:0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