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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專項維修基金按建筑造價 5%—8%交存





林芹/《海峽導報》/20080814  


  今后,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比例為建筑造價的5%至8%。這一費用由業主承擔,同時必須在入住前交清這一費用。這一政策將成為一項硬性指標貫徹下去。

  昨日,省建設廳出臺新規,結合我省實際,詳細規定了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繳納與管理。

  業主按造價5%-8%交存

  從8月1日開始,我省房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工作全面展開。根據省建設廳的新規定,商品住宅(含經濟適用房、限價房等)的業主、非住宅的業主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筑面積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交存的標準為當地住宅建筑造價的5%至8%。

  以100平方米的房子為例,如果每平方米的住宅建筑安裝工程造價為1000元,則業主需要繳納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在5000元至8000元之間。

  此前,福州等多數城市規定專項維修基金的繳納比例,是業主按購房款2%的比例繳納。這一老規定有一個明顯缺陷:同一城市房屋由于所處的地段不同,售價懸殊很大,因此造成專項維修基金繳納數額也差別很大。

  業內認為,按照建筑造價繳納費用,比較公平合理。畢竟小區維修費用的差距,在同一城市之間,大體是比較接近的。

  新房入住前須繳齊費用

  按照規定,商品住宅的業主、非住宅的業主應當在辦理房屋入住手續前,正式簽收領取鑰匙前,將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足額存入設區市、縣(市)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委托的專戶管理銀行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開發商憑購房人足額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憑證交付房屋。在辦理房屋登記手續時,申請人應提交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交款憑證,房屋權屬登記機構負責審驗。

  業主需要明確的是,房屋住宅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由相關業主按照各自擁有物業建筑面積的比例分攤。專屬部分單元業主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由該部分單元全體業主按照所擁有建筑面積的比例分攤;專屬一個樓層業主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由該樓層全體業主按照所擁有建筑面積的比例分攤。

  未設專項維修資金的要補建

  在《福建省物業管理條例》實施前,不少商品住宅、公有住房已經出售但未建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省建設廳要求這類住宅房屋應當補建專項維修資金。

  其中,商品房已辦理房屋入住手續的,業主按照所在地公布的交存標準,繳納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按房改政策出售的公有住房,由業主、售房單位分別按照公有住房出售時房改成本價的比例交存和按照售房款比例中一次性提取的標準,繳納首期費用。


閱讀: 7005 次     2008/9/5 9: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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