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霞 李青 楊拓/內蒙古新聞網/20080725
7月23日下午,內蒙古自治區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第一次全體會議之后,常委會組成人員分組審議了《內蒙古自治區物業管理條例修正案(草案)》。組成人員一致認為,此次修正的草案適應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的相關規定,呈現4個特點。
一是將“物業管理企業”修改為“物業服務企業”,將“業主公約”修改為“管理規約”,體現“服務”與“管理”并重的指導思想,物業服務企業要對人加強服務,對物加強管理,更好地保障業主的權益。二是增加了成立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指導部門,從過去的一元化管理,即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改變為多元化管理,增加了街道辦事處和鄉鎮人民政府作為指導部門,增強了實際中的可操作性。三是增加了通過起訴可以撤銷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決定的規定,解決了過去業主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得不到救濟的問題。四是嚴格了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條件。采取“面積”加“人數”的決定方式,對于籌集和使用專項維修資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2/3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的2/3以上的業主同意,改變了原《條例》以業主擁有的物業建筑面積和住宅套數決定投票權的規定,體現業主享有平等的投票權。
常委會組成人員還審議了自治區人大常委會環境資源城鄉建設委員會關于《內蒙古自治區物業管理條例修正案(草案)》審查意見的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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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7/25 8:5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