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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物業撤出小區須提前30日公示


張臻/十堰晚報/20121105



    因物業服務合同期滿不續約或在合同期內提前解除合同的,物業服務企業必須提前30日在物業小區公示。記者昨日獲悉,市政府辦日前出臺《關于進一步加強城區物業管理工作的通知》,對城區物業管理予以了明確。

    《通知》指出,質監部門要進一步加大對物業管理小區的“四表”(水表、電能表、煤氣表、熱量表)和特種設備(電梯、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等)的監管。

    《通知》要求,新建物業項目的供水、供電、供氣、供熱必須由具備相應經營資格的單位供應,不得采用轉供、轉接的供應方式。開發建設單位在進行水、電、氣、熱供應設施系統安裝前,要按照“一戶一表,抄表收費到戶”的要求,會同供應單位做好設計、施工、驗收等工作。工程完工后,開發建設單位須將檢定合格的計量表前的設施設備和竣工資料移交給供應單位,由供應單位統一管理和維護。實行終端收費后,物業服務企業原則上不再代收水、電、氣、熱等費用。確需代收的,供應單位必須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委托代收協議,但代收環節發生的費用不得向業主分攤。對過去供水、供電、供熱未實行終端收費到戶的住宅小區(樓棟),供水、供電、供熱部門要盡快制定改造計劃,逐步到位。要加強對電梯等特種設備的日常監督,對未經檢驗使用、違規操作等非法行為加大查處力度。

    《通知》強調,因物業服務合同期滿不續約或在合同期內提前解除合同的,物業服務企業必須提前30日在物業小區公示,并書面告知區房管局、街道辦事處和社區居委會,與開發建設單位或業主委員會辦理完移交工作,結清預收的物業服務費、場地占用費以及收取的利用物業共用部位、設施經營所得的收益余額,繳清在合同終止或解除前代收代繳的水電等費用后方可退出。物業服務企業不得以債權未結清為由,既不履行義務又拒絕退出。


閱讀: 6642 次     2012/11/5 17:3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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