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日,備受關注的《江西省物業管理條例(修訂草案修改稿)》提交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進行二審。記者發現,與一審時相比,草案修改稿又有了較大改動。其中明確,物業服務企業未按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履行安保職責,造成業主財產損失的,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擬規定空置房要交物管費
在9日舉行的聽證會上,“空置房屋是否需交納物業服務費、交納標準多少合適”成了焦點。依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第42條的規定,空置房屋應當交納物業服務費用。大部分省市的相關地方性法規都規定,對已交付的空置房屋應當收取物業服務費用。
因此,根據本次聽證會的意見,修訂草案修改稿并未增加對空置房屋減免物業服務費用的規定。
物管安保不到位或需賠償
有關“擬增加物業服務企業安保責任”的內容,也是立法聽證會上一個各方激辯的話題,意見分歧較大。根據本次聽證會的意見,依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第47條的規定,我省對擬新增兩款的內容作了一些初步的修改。
擬增加的內容改為:“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協助公安機關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安全防范工作;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對進出物業管理區域的外來人員和車輛進行登記,并定時對物業管理區域進行巡邏。對物業管理區域內已安裝的視頻監控裝置,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派人監視,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保存相關數據。物業管理區域內出入卡口以及電梯、道路、主要通道等的電子探頭和抓拍設施,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定期維護,確保其正常運行。同時,物業服務企業未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履行安保職責,造成業主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擬重罰收裝修保證金行為
當前,我省一些小區業主裝修存在被物管收取裝飾裝修保證金的現象,令業主極為不滿,卻十分無奈。對于這類現象,省政府去年11月提交省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江西省物業管理條例(修訂草案)》,提出了對應的處罰標準是“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在一審時,省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普遍認為此處罰標準偏低,應該進行重罰。就此,修訂草案修改稿提出:“物業服務企業收取裝飾裝修保證金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十萬元以上兩百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新增房屋使用說明書規定
與一審時相比,修訂草案修改稿在房屋交付的條件上也有較大修改。其中,針對眼下少數樓盤規劃建設的配套設施未完工就倉促交房的行為,修訂草案修改稿擬增加相關交房的前置條件規定:“按照規劃設計要求視頻監控裝置、生活購物場所等公共服務設施已建成;消防車通道、消防登高場地、人防工程已設置顯著標志。”
同時,修訂草案修改稿還擬增加其他交房條件,即建設單位在房屋交付時,應當向購房人提供房屋質量保證書和房屋使用說明書,并按照國家規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圍,承擔物業的保修責任,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布維修聯系電話和地址。其中,“房屋使用說明書”是新增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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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3/28 10: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