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玲/《威海日報》/20100518
5月1日起,山東威海市民購房需要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商品住宅的業主、非住宅的業主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筑面積交存,7層以下的單幢物業每建筑平方米交存70元,8層以上的單幢物業每建筑平方米交存110元。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被稱為“房屋養老金”,主要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后的大中修和更新改造,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正常使用,從而維護業主的合法權益。為此,威海市出臺了《威海市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并于5月1日正式實施。
按照規定,商品住宅、非住宅的業主均應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筑面積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存標準為,7層(含7層)以下的單幢物業每建筑平方米交存70元,8層(含8層)以上的單幢物業每建筑平方米交存110元。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專屬一個單元業主的,維修費用由該單元業主按所擁有物業建筑面積的比例分攤;專屬一個樓層的,維修費用由該樓層業主按所擁有物業建筑面積的比例分攤。
在資金使用方面,《辦法》規定,在業主大會成立前,商品住宅業主、非住宅業主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由市住房保障房產管理部門代管,委托所在地商業銀行開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市住房保障房產管理部門或者業主委員會每年至少一次核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目,并向全體業主公布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情況。未按規定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不予受理產權登記申請,開發建設單位不得將房屋交付買受人。房屋轉讓時,該房屋分戶賬中結余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隨房屋所有權同時轉移。因城市房屋拆遷改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房屋滅失的,業主可持房屋滅失證明材料向市住房保障房產管理部門申請提取分戶賬中結余的資金。
《辦法》還規定,在保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用于購買一級市場新發行的國債,但應當經業主大會同意;尚未成立業主大會的,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該《辦法》施行前已出售商品住宅的專項維修資金,由業主委員會統一歸集交存;尚未成立業主大會的,以幢為單位統一歸集交存。這一《辦法》實施前從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并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按照原有模式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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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5/19 8:4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