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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我省物業收費新規實施 空置房物業費可打7折





《南京晨報》/20100514


    昨日,省物價局召開新聞通氣會,公布了今年新修訂并已從4月開始施行的《江蘇省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新辦法明確了全省普通住宅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具體到每個城市甚至每個區,都可能根據自己的不同情況制定不同的政府指導價,物業公司的收費不能突破政府指導價。

  辦法明確,對普通住宅的物業公共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對普通住宅的“前期物業管理階段”和“業主委員會尚未成立”兩種情況下如何收費,作了明確規定。省物價局服務價格處調研員曹復明說,對于非普通住宅及辦公房、廠房、經營性用房等物業公共服務收費,滿足部分業主、使用人需要或接受委托開展的特約服務和代收代辦服務收費等實行市場調節價。例如南京,以前實行的是五級指導價收費,但是如今看,一刀切顯然已經不合適了,各地的物業收費,將根據其不同的人員費用、設備運行維護費、綠化養護、秩序成本、辦公費用等成本都是不同的,而小區規模、單位成本的差距更是巨大,所以省物價部門不會一刀切。

  此外,業主委員會成立前,由開發建設單位或物業服務企業與物業業主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執行。業主委員會成立后,由業主委員會經業主大會同意后與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執行。

  辦法還明確,空置物業收費折中,不低于規定標準7成。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房地產處副調研員陳健表示,物業管理帶有公共性質,即使業主沒入住,小區內的綠化、保安、秩序管理等服務也不可能取消或打折。但業主沒用電梯、照明,沒要你管理,全額交納也不合理,因此物價部門提出空置物業按不低于標準的70%交費。如果是屬于建好了,但開發商沒有交付,這物業費就不由業主出,而由開發商負責,業主辦了移交驗收手續但是不入住,才需要交納物業費。

  辦法還明確,物業管理企業不得收取一年以上押金、保證金,物業收費按房產證上面積算。物價部門規定,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擅自向業主、使用人收取一年以上押金、保證金。物業服務企業可按物業服務協議或買賣租賃合同約定分期預收,預收時間一般不超過半年。

  此外,對于交了停車費,車子安全依然沒保障的問題,陳健表示,車輛停放依然是收取的“服務費”,并不代表是車輛保管費,因為車庫的地下消防設施、照明、防火等工程都需要成本,除非合同對于車輛的安全作出了特別約定,一般還是認為其是車輛停放的服務費。


閱讀: 21423 次     2010/5/14 10:4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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