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旭/《華商晨報》/20100429
此前居民對《沈陽市物業管理條例(草案)》中的該條款反應強烈 日前在提請審議時已被修改
“不得以服務質量為由拒交物業費”的規定暫時不會成為現實。
近日,《沈陽市物業管理條例(草案)》在提請沈陽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二十次會議審議時,征求意見稿中關于“業主不得以物業服務質量為由拒交物業費”的內容已經不存在,內容修改為“業主不得以物業空置、開發遺留問題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等理由拒交物業費”。
“物業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中個別內容沒了
目前,沈陽市城區范圍內共有住宅區3381個,建筑面積16100萬平方米。其中2006年底前交付使用但沒有實行物業服務的舊住宅區2696個,占總面積的50.3%;新建住宅并實行物業服務管理的685個,占總面積的49.7%。而物業管理走進了“一年新、二年舊、三年破”的怪圈,市民意見很大。為徹底改變這種狀況,沈陽市擬定了《沈陽市物業管理條例(草案)》。
在《條例(草案)》征求意見階段,沈陽市民來信來電、網上意見反饋有80%集中在原條款“業主不得以物業空置、開發遺留問題、物業服務質量問題、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等理由拒交物業費”中,關于“以物業服務質量為由拒交物業費”的問題上。
為此,沈陽市政府法制辦充分吸取這些意見建議,將相應內容修改為“業主不得以物業空置、開發遺留問題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等理由拒交物業費”。
同時,在征求意見中,“業主拒付物業費、不交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及實施其他損害業主共同權益行為的,可以通過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對其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被選舉權等共同管理權予以限制”的內容也被修改掉。
物業應定期公布物業費收支情況
《條例(草案)》中規定,“按時交納物業費”是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應履行的義務?! ?/span>
物業管理服務企業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收取物業費。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定期公布物業費的收支情況。
此外,《條例(草案)》中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履行的義務包括:提出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年度計劃;提交業主大會討論,年度計劃應當包括維修項目、費用預算、資金來源、列支范圍等;每半年向業主委員會報告工作,報送物業維修賬目,接受業主、業主委員會的監督;按照業主、業主委員會要求,列席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會議,解答業主、業主委員會提出的咨詢,聽取意見和建議,改進和完善管理服務;在物業服務合同終止后向業主委員會移交有關資料、資產;勸阻違反管理規約及物業管理制度的行為;法律、法規規定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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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4/29 9: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