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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擅用物業公共位置 最高罰款20萬





望雋/《長江商報》/20100408


    對擅自利用物業公共位置經營、且給業主造成損失的,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對違法單位可處最高20萬元罰款。記者昨獲悉,武漢市出臺了這一房產行政處罰執行新標準。據悉,新標準分別對房地產開發、房地產市場管理、物業管理、房屋安全管理、優秀歷史建筑保護、經濟適用住房、房屋租賃管理、房產測繪共計8大類50項房產違法行為的處罰標準進行規范。


閱讀: 6845 次     2010/4/8 9: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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