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麗萍/《新民晚報》/20100114
商品住宅小區建設共用消防設施,如果動用專項維修資金的提議沒有得到2/3業主同意,結果會怎么樣?昨天下午,市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16次會議通過《上海市消防條例》,新法規明確——小區共用消防設施動用“維修資金”不會遭遇“2/3尷尬”。
“2/3同意”導致維修低效率
雷雨季節,小區的避雷針壞了;頂樓業主的屋頂忽然漏水……趕緊修理吧??墒?,依照現行的物業管理法規,使用專項維修資金,必須經過物業管理區域全體業主所持投票權2/3以上通過,這種體現“多數人意愿”的制度設計卻也造成了不少“維修難”。
2006年,市十二屆人大常委會針對《上海市住宅物業管理規定》的執法檢查中,就有立法專家提出,既然“2/3”導致如此低效率,立法就應該設定“強制維修”——當小區物業被損壞,對小區公共安全造成直接或者潛在威脅,需要動用維修資金緊急維修,而不必拘泥于“2/3多數同意”。
“現實生活中,的確存在專項維修資金難落實,全體業主對物業服務企業提出的專項維修資金使用方案不予決定,或者違法作出決定等問題。”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張凌說,在制定《上海市消防條例》的過程中,“2/3尷尬”受到立法者的特別關注。
“強制維修”旨在維護公共安全
“《物權法》規定,籌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必須由業主共同決定。”張凌說,但針對發生危及房屋安全的“緊急情況”,建設部、財政部在2007年頒布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對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管理,都作出了特別規定。
為此,消防條例第17條第三款增設新內容:“發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緊急情況,需要立即動用專項維修資金對共用消防設施進行維修、更新和改造的,按照國家有關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的規定辦理。”
這意味著,為了維護公共安全防范火災險情,小區共用消防設施一旦需要動用專項維修資金,即可隨時啟動,不必拘泥于“2/3”多數意見的表決同意。
閱讀:
6104
次
2010/1/15 11:0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