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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消防條例草案 明確物業擔責小區消防 禁組織未成年人救火





李欣/新民網/20091209


    物業服務企業應對管理區域內共用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等承擔責任;地鐵、地下通道等地下空間的產權人、使用人,也應承擔相應消防責任;同時明令禁止組織未成年人參加火災撲救。這是12月9日下午在市十三屆人大常委會舉行第十五次會議上,新民網記者從提請會議審議的《上海市消防條例(修訂草案)》(修訂稿)中了解的信息。

  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張凌介紹,在修訂稿中,明確了物業消防安全責任。即物業服務企業應對管理區域內共用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以及需要動用專項維修資金對共用消防設施進行維修、更新、改造等情況,應當盡到及時告知或報告義務。

  同時明確,使用專項資金的,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等法律、法規,由全體業主依法作出決定;同一建筑物有多個使用人或管理人的,應當明確各自消防安全責任。

  此外,在地下空間消防安全方面,修訂稿中還增加“人民防空工程、普通地下建筑物、地鐵、地下通道等地下空間的產權人、物業管理單位或使用人,應當遵守國家和本市有關地下空間消防安全的管理規定“的內容。

  修訂稿中再次強調了禁止組織未成年人參加火災撲救的規定,同時還采納了人大代表提出應當加強學校消防宣傳教育責任、增加消防知識宣傳教育課程,加大逃生知識和逃生設備使用方法等宣傳教育力度的意見,增加了相應內容。


閱讀: 6305 次     2009/12/10 8: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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