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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出臺新規 物業服務收費有糾紛不得強制停水停電





廈門熱線/20091013  


    泉州日前出臺了有關物業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見,明確提出因物業服務收費問題產生糾紛的,不得對業主強制停水、停電,應通過平等協商或法律途徑解決。該意見明晰了物業管理行政執法監督體系和三級物業管理協調體系,規范了物業管理活動中相關主體行為和物業服務隊伍管理,進一步引導和扶持物業服務行業的發展。

  物業服務企業 明碼標價收費公示

  意見要求,物業服務企業要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相應服務,收取物業服務費,實行明碼標價收費公示制度。因物業服務收費問題產生糾紛的,不得對業主強制停水、停電,應通過平等協商或法律途徑解決。

  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通信、有線電視等單位,應向最終用戶收取有關費用,并承擔物業管理區域內相關管線和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等管理責任及有關費用。對違反業主規約的行為勸阻、制止無效的,應當在24小時內報告業主委員會;對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的行為,應當在24小時內報告當地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承接物業或退出物業時,應按規定做好移交工作。

  物業管理用房面積不進行公攤

  意見提出,要完善小區配套建設,新建樓盤要配足物業管理用房及停車位、車庫等配套設施。物業管理用房建筑面積不計入容積率,不進行產權面積公攤。對未實行“一戶一表”改造的物業管理區域,物業管理單位要配合供水或供電單位加快推進改造。

  建設單位不得擅自處分共用設施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配置相應的物業管理用房,具體為:建筑面積10萬平方米以下的小區,按照不少于總建筑面積的千分之四且不少于50平方米配置;建筑面積超過10萬平方米的,超過面積部分按照千分之二增配。

  另外,建設單位在辦理物業承接驗收手續時,依法做好相關資料的移交工作。對已竣工但未出售或尚未移交給物業買售人的物業服務費用由建設單位交納。不得擅自處分業主依法享有所有權或使用權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

  業主委員會可實行合理薪金補助

  業主委員會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根據業主大會授權就涉及全體業主的物業服務糾紛依法進行訴訟,負責召集業主大會會議,向相關社區居委會(村委會)通報有關情況等。

  業主委員會可實行合理的薪金補助制度,具體由業主大會在業主管理規約中明確。

  相關新聞

  惡意欠繳物業費或將有誠信污點

  有關部門將引導和扶持物業服務行業發展,規范其收費標準。但對于業主惡意欠繳物業費,金融部門或將其行為納入銀行個人征信系統。

  意見建議法院對物業服務訴訟判決適用簡易程序和起動支付令執行,達到快速立案、協調、審理、審結、執行。金融部門要將經法院判決確認屬業主惡意欠繳的行為納入銀行個人征信系統,依法采取各種方式督促業主誠信繳費。

    相關法律法規鏈接:泉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全市物業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見(試行)


閱讀: 7510 次     2009/10/14 9: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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