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商報》/20080820
以較低成本購入的經濟適用房,能不能進行產權交易?記者昨日獲悉,市國土房管局在答復市政協委員陳恬于今年市“兩會”上提交的一份提案時透露,該局正在研究制訂深圳市經濟適用住房產權限制管理規定,對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行為進行法律規范。這一規定出臺后,經濟適用房在公開市場流轉或申請政府回購須滿足的具體條件、差價測算方式、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價款具體比例等一系列重要問題,都可以明確。
在去年和今年的市政協全會上,市政協常委、民革市委副主委陳恬提交相關提案,建議建立制度以阻斷一些人利用成本差價拿經濟適用房上市出售牟利的不公平現象。他建議,應規定購買深圳經濟適用房滿5年者,引導其首先轉讓給有資格購買經濟適用房者,或者參照香港政策,須足額補交經濟適用房與其同類地區普通商品房之間的差額后,才可擁有全產權,才允許在市場上出售。
對于陳恬委員的建議,市國土房管局在提案答復中稱,為確?!渡钲谑薪洕m用住房管理暫行辦法》的科學性和可操作性,該局正在著手細化其中有關規定,將制訂包括深圳市經濟適用住房買賣合同、認購協議書和產權限制管理規定在內的多個配套文件。其中,將通過制訂經濟適用住房產權限制管理規定,建立健全我市經濟適用住房產權限制管理制度,兼顧購買家庭和產權單位的利益,探索實踐經濟適用住房適購家庭的內部流轉模式,并強化售后監督管理,嚴格落實執行相關措施,以實現經濟適用住房循環利用管理,切實發揮經濟適用住房緩解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作用。
據悉,市國土房管局已委托該局住宅售房中心,研究制訂經濟適用住房產權限制管理規定。目前,相關研究制訂工作正按計劃加緊落實。在制訂經濟適用住房產權限制管理規定過程中,將借鑒、汲取新加坡、香港和內地大中城市的先進經驗和成功做法,明確規范經濟適用住房產權管理相關部門的職責分工,公開市場流轉或申請政府回購須滿足的具體條件,提交的詳細材料信息,申請審核程序,同地段、同類型普通商品住房與經濟適用住房差價的測算方式、測算機構,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價款的具體比例等一系列重要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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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8/20 9:1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