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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爾濱:三種經濟適用房保障方式





關偉/《中國國土資源報》/20080409

 

    41起,哈爾濱市實施了新的《哈爾濱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與現行《辦法》相比,新《辦法》在保障方式、建設標準、保障范圍、審核程序等四大方面作出了重要調整。

 

    近日,哈爾濱市房產住宅管理部門權威人士對新《辦法》進行了詳細解讀。

 

    保障方式確定3種模式

 

    新《辦法》將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和供應、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和單位集資合作建房統一納入到《辦法》管理范疇,形成了較為完整的經濟適用住房管理體系。對經濟適用住房的保障方式規定了3種模式:一是實物購買,即由政府組織建設一定數量的經濟適用住房,供應給符合條件的家庭;二是貨幣補貼,即由政府出資金對符合購買條件的家庭在購買住房時給予一定的貨幣補貼;三是鼓勵那些距離城區較遠的企業利用單位自用土地集資合作建設住房。

 

    建筑面積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新《辦法》重新調整了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標準,由原《辦法》的最小使用面積不得低于32平方米、最大使用面積不得超過100平方米,調整為建筑面積要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同時,新增了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的控制性規定,即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不滿5年的,不得上市交易,購房人因特殊原因確需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價格并考慮折舊和物價水平等因素進行回購;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滿5年,購房人可以轉讓經濟適用住房,政府可優先回購。出售時應當按照屆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差價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價款。對已領取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款的家庭,將所購房屋上市交易或購買其他住房的,應當向政府退還原貨幣補貼款。

 

    保障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住房

 

    新《辦法》根據國家規定,結合哈爾濱市實際,將現階段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明確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和獲得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的家庭必須符合兩個基本條件:一是家庭收入必須符合政府規定的低收入家庭標準;二是家庭住房面積必須符合政府規定的住房困難標準。該標準實行動態管理,根據形勢的變化會作相應調整。

 

    購買需要兩審一登記

 

    新《辦法》規定了嚴密的審核程序,實行兩審一登記制度:先由街道辦事處根據申請人申請,通過組織入戶調查、查檔取證、鄰里訪問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進行初審;報到區指定機構后,通過實地調查等方式進行復審,作出是否核準的決定;經復審合格的,報市房產住宅局登記。在辦理登記過程中,市房產住宅局還要做形式審查,對不符合條件的,要予以退回。

 

    優惠政策只給予最困難人群

 

    新《辦法》還加大了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政策優惠力度。在原辦法規定的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實行行政劃撥優惠政策基礎上,又新增了免征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的優惠政策規定。同時,對單位集資合作建房進行了較大調整:一是調整了建房主體,原《辦法》建房主體為中直、省屬在哈單位、大專院校、大型國有企業,新《辦法》調整為本市建成區以外的獨立工礦企業和住房困難戶較多的企業;二是限定了單位集資合作建房的銷售對象范圍,原《辦法》規定為本單位內部職工,新《辦法》調整為本單位內部具有經濟適用住房購買資格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三是明確了國家機關不得組織集資合作建房,確保政策真正惠及低收入的困難家庭。

 


閱讀: 5774 次     2008/4/9 9: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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