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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已購經濟適用房五年內不得按市場價出售





李海霞/《北京晚報》/20080219

    2月18日起至2月29日公示的還有《關于已購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有關問題的通知》。該通知規定,已購經濟適用房未滿五年的,不得按市場價格上市出售。

    北京市的已購經濟適用房分2種情況,一種是新辦法出臺后的;一種新辦法出臺前的。

    一、新辦法出臺后購買的經濟適用房

    自本通知發布之日起,簽訂購房合同的已購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已購經濟適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稅完稅憑證或房屋所有權證未滿五年的,不得按市場價格上市出售,確需出售的,產權人應當向戶口所在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由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通過搖號等方式確定符合條件的購房人(購房人須按照有關規定,已辦理經濟適用住房的購買資格審核手續),由購房人按原價購買或由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按原價回購。

    已購經濟適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稅完稅憑證或房屋所有權證滿五年后,可以按市場價出售所購住房。產權人應按原購房價格和出售價格價差的70%補交土地收益等價款。同等價格條件下,已購經濟適用住房產權人戶口所在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可以優先回購。

    購房人按市場價購買已購經濟適用住房后,取得商品房產權。

    另外,產權人也可以按原購房價格和同地段房屋狀況基本相似的普通商品住房價差的70%補交土地收益后取得商品房產權。

    二、新辦法出臺前購買的經濟適用房

    本通知發布之日(含)前簽訂購房合同的已購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按以下規定執行:

    已購經濟適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稅完稅憑證或房屋所有權證未滿五年的,不得按市場價格上市出售,確需出售的,按照新辦法出臺后經濟適用房再上市規定執行,產權人原購房時因面積超標交納的綜合地價款予以退還。

    已購經濟適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稅完稅憑證或房屋所有權證滿五年后,可以按市場價格出售,產權人應按出售價格的10%補交土地收益等價款。出售價格低于指導價格的,應按指導價格作為收取土地收益等價款的基數。產權人原購房時因面積超標交納的綜合地價款在應補交價款中核減。同等價格條件下,已購經濟適用住房產權人戶口所在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可以優先回購。

    購房人按市場價購買已購經濟適用住房后取得商品房產權。

    將已購經濟適用住房按市場價格出售的購房家庭,不得再購買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或其他保障性住房。將已購經濟適用住房按原價出售的購房家庭,如再次申購經濟適用住房的,應當按照現行規定重新申請。

    另外,本通知發布之日后,符合購買經濟適用住房資格的家庭按經濟適用住房價格購買取得契稅完稅憑證或房屋所有權證未滿五年的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已購經濟適用住房視同首次購買和出售經濟適用住房,也按照新辦法出臺后的經濟適用房再上市有關規定執行。


閱讀: 5107 次     2008/2/19 14: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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