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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對普通住宅標準進行調整





張新民/《天津日報》/20071023

    經天津市政府批準,天津市對普通住宅標準進行調整,日前,市地方稅務局、市財政局、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發布《關于調整我市普通住宅標準及契稅等房地產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

    該《通知》提出,凡同時滿足以下三項標準的住房確定為普通住房:

    (一)住宅小區建筑容積率在1.0以上(含1.0);

    (二)單套建筑面積在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

    (三)住宅成交單價符合以下條件:

     1.坐落于和平區的住房,成交單價低于8700元/平方米(含8700元/平方米);

     2.坐落于河西區的住房,成交單價低于7100元/平方米(含7100元/平方米);

     3.坐落于南開區(包括新技術產業園區)的住房,成交單價低于6800元/平方米(含6800元/平方米);

     4.坐落于河東區的住房,成交單價低于6200元/平方米(含6200元/平方米);

     5.坐落于河北區的住房,成交單價低于6100元/平方米(含6100元/平方米);

     6.坐落于紅橋區的住房,成交單價低于5600元/平方米(含5600元/平方米);

     7.其他區縣的住房,成交單價低于5000元/平方米(含5000元/平方米)。


閱讀: 5589 次     2007/10/23 9: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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