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新民/《天津日報》/20071023
經天津市政府批準,天津市對普通住宅標準進行調整,日前,市地方稅務局、市財政局、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發布《關于調整我市普通住宅標準及契稅等房地產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
該《通知》提出,凡同時滿足以下三項標準的住房確定為普通住房:
(一)住宅小區建筑容積率在1.0以上(含1.0);
(二)單套建筑面積在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
(三)住宅成交單價符合以下條件:
1.坐落于和平區的住房,成交單價低于8700元/平方米(含8700元/平方米);
2.坐落于河西區的住房,成交單價低于7100元/平方米(含7100元/平方米);
3.坐落于南開區(包括新技術產業園區)的住房,成交單價低于6800元/平方米(含6800元/平方米);
4.坐落于河東區的住房,成交單價低于6200元/平方米(含6200元/平方米);
5.坐落于河北區的住房,成交單價低于6100元/平方米(含6100元/平方米);
6.坐落于紅橋區的住房,成交單價低于5600元/平方米(含5600元/平方米);
7.其他區縣的住房,成交單價低于5000元/平方米(含5000元/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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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0/23 9:0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