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20070904
浙江省政府日前決定規范土地所有權、使用權屬爭議處理程序,規定土地權屬爭議要從受理申請之日起6個月內辦結。因案情復雜確實無法按時辦結的,可以延長1個月。
浙江省政府日前發布的《浙江省土地權屬爭議行政處理程序規定》指出,從2007年10月1日起,土地權屬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土地所在地政府處理。具體劃分為:縣(市、區)政府負責處理單位與單位之間的,本縣范圍內跨鄉(鎮)行政區域的,上級政府交辦的土地權屬爭議。其中,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發生的土地權屬爭議,由鄉(鎮)政府負責處理,當事人也可以向縣(市、區)政府提出申請;設區的市政府負責處理本市范圍內跨縣(市、區)行政區域的,在本市范圍內有重大影響的,上級政府交辦的土地權屬爭議;省政府負責處理跨設區的市行政區域的,在本省范圍內有重大影響的土地權屬爭議。
浙江省政府特別指出,在土地權屬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都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對擅自在有爭議的土地上興建建筑物和其他附著物的,土地管理部門應當責令其停止施工。已經破壞土地利用現狀的,將由土地管理部門責令其恢復原狀;一方當事人給另一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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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9/4 16:5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