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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拆遷補償房未滿5年出售要繳稅 為房屋售價的5%





李杉 劉靜 王媛媛/《信息時報》/20070828

    拆遷補償住房,如果尚未滿5年,出售轉讓是否需要繳納營業稅呢?廣州地稅部門昨日表示,按規定應該全額繳納營業稅,即房屋售價的5%。

    廣州地稅局昨日表示,房地產開發公司對被拆遷戶實行房屋產權調換時,其實質是以不動產所有權為表現形式的經濟利益的交換。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銷售拆遷補償住房征收營業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7]768號)的規定,被拆遷戶以其原擁有的不動產所有權從房地產開發公司處獲得了另一處不動產所有權,該行為不屬于通過受贈、繼承、離婚財產分割等非購買形式取得的住房。被拆遷戶銷售與房地產開發公司產權調換而取得的拆遷補償住房時,應按《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建設部關于加強房地產稅收管理的通知》(國稅發[2005]89號)文件的規定確定該住房的購買時間。


閱讀: 6028 次     2007/8/28 13:5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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