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曉暉/《中華工商時報》/20070327)
凡與商品房配套的各項生活必需基礎設施一律計入建設成本之中
廣東省物價局日前發布消息說,廣東省物價局已對1997年制定的《廣東省新建商品房交易價格行為規則》進行了修改和補充,新修訂的《廣東省新建商品房交易價格行為規則》即將出臺,新規則重在規范房地產價格行為和秩序;今后商品房配套建設的各項生活必需基礎設施,一律計入建設成本之中,不得在房價之外另行收取。
新規的出臺意味著,凡與小區商品房配套建設的各項生活必需基礎設施,包括供水、供電、供氣、通信、有線電視、安全監控系統等建設費用,一律計入建設成本之中,不得在房價之外另行收取。
進行修改和補充之后的《廣東省新建商品房交易價格行為規則》重在規范房地產價格行為和秩序:一是進一步明確商品房的成本和銷售價格構成,凡與小區商品房配套建設的各項生活必需基礎設施,包括供水、供電、供氣、通信、有線電視、安全監控系統等建設費用,一律計入建設成本之中,不得在房價之外另行收取。二是規定經營者在取得商品房預售(或現售)許可證之后、商品房公開銷售24小時之前,必須在商品房交易場所醒目位置,對納入當期交易的所有商品房做好明碼標價。三是明確了商品房交易及產權轉移等過程中的中介服務收費原則,凡屬房地產開發企業自行委托的中介服務,所需費用全部由房地產開發企業負擔,不得轉嫁給購房者。
廣東省物價局方面稱,為配合新規則的貫徹實施,將聯合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在全省統一開展房地產交易秩序專項整治,堅決打擊商品房交易和產權轉移過程中,通過各種不正當手段或捏造虛假信息、坐地起價、哄抬價格、不按規定明碼標價、使用虛假或不規范的價格標識誤導、蒙騙購房者等違反價格法律法規政策的行為。
但是,有關人士對新規的作用表示了擔憂,就算開發商不再收取商品房配套建設設施費,但仍然可以將這筆費用打入房價,故對抑制房價的作用可能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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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3/27 11:4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