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錦武/新華網/20070314)
12日,江西省政府辦公廳正式轉發了由江西省建設廳制訂的《關于加強經濟適用住房公開出售及售后管理的有關規定》,規定經濟適用房出現無正當理由閑置半年以上等5種情況將由政府收購。
這5種情況包括:購房人轉讓、轉租、交換、贈與、分割、合并或改變使用性質并拒不改正的;無正當理由閑置6個月以上的;購房人死亡且無人繼承居住權的;設定抵押權的經濟適用住房,債務履行期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需處置經濟適用住房的;購房人自愿向政府出售的。
根據《規定》,申請經濟適用住房時已納入家庭人均年收入、人均住房面積計算的家庭成員可依法繼承該經濟適用住房的財產權和居住權。其他合法繼承人不得繼承該經濟適用住房的居住權,但可依法繼承財產權,其財產權的繼承,應在政府收購后,以貨幣資金的形式實現。
政府收購經濟適用住房前,有關部門向經濟適用住房購房人、共同居住人或依法繼承財產權的其他合法繼承人下達收購經濟適用住房通知書,告知收購理由及遷出期限,遷出期限為6個月。當事人在規定的遷出期限內未遷出的,可通過司法程序強制遷出。強制遷出時,當事人無法自行解決居住問題的,按有關規定由政府協助銀行提供租賃住房。居委會、街道辦事處、區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要對經濟適用住房的申請家庭、已購家庭建立動態信息檔案管理系統,每年至少進行一次經濟適用住房入戶檢查,核對居住人與產權證上人員是否一致,發現有改變使用性質的應作出責令限期改正或政府限期收購的處理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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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3/14 11:2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