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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區公租房管理辦法 6種情形不能申請公租房


繆滋來 劉一珉/常州日報/20131127


    記者昨天獲悉,《常州市市區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已作修訂,12月13日起施行。

    我市2009年7月在全省率先制定出臺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近年來,隨著上級政府及部門對公租房制度體系的確立,我市原有公租房辦法在概念、保障對象、優惠政策、后續管理等方面出現滯后。為此,現作修訂。
 
    新的《常州市市區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明確了 “政府主導、統籌規劃、社會參與、市場運作、分級保障、規范管理”的發展原則,明確公租房保障對象為“一種家庭,兩種人群”,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人員和外來務工人員。同時,對公租房建設、籌集、申請、租金、管理、退出等方面進行了全面規范。
 
    關于申請對象
 
    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申請公租房,須上報家庭財產
 
    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是指本市市區范圍內,家庭收入、財產、住房狀況等符合規定條件的家庭。
 
    該類家庭申請公租房的資格條件,《新辦法》增加了“上報家庭財產”一項。即該類家庭申請公租房時,除了要求戶籍、收入、住房條件外,還須上報家庭財產信息,并書面同意住房保障和房管部門核實申報信息,民政部門還將負責對申請家庭的收入財產進行核準。
 
    據悉,有關“家庭財產”的標準,目前尚在制定中,待《新辦法》實施細則出臺后可見分曉。
 
    新就業人員和外來務工人員:通過用人單位申請公租房
 
    《新辦法》首次明確了將新就業人員和外來務工人員納入公租房保障。新就業人員是指自大中專院校畢業不滿5年,在本市市區有穩定職業,并具有本市市區戶籍的從業人員;外來務工人員是指在本市市區有穩定職業,但不具有本市市區戶籍的從業人員。
 
    新就業人員、外來務工人員公租房申請條件為:一是已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聘用)合同,并交納社會保險費;二是本人及其父母、配偶在本市市區范圍內無私有房產且未租住公房。同時明確,新就業人員、外來務工人員申請承租政府投資的公租房,應向用人單位提交書面申請和相關材料,由用人單位審核后,統一向住房保障和房管部門報送。
 
    在公租房申請中,用人單位出具證明材料須真實?!缎罗k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出具虛假證明材料的,由市住房保障和房管部門處以500元-1000元罰款,并依法記入企業征信記錄。
 
    6種情形:不能申請公租房
 
    《新辦法》增加了不能申請公租房的6種情形:
 
    一是申請之日起前5年內在就業地有房產轉讓行為;
 
    二是本人或者配偶、共同居住的父母、未成年子女在就業地有私有產權房屋或承租公有住房;
 
    三是本人或者配偶、共同居住的父母、未成年子女已經購買經濟適用房;
 
    四是本人或者配偶、共同居住的父母、未成年子女正在享受住房保障政策;
 
    五是在本市已經領取房屋征收補償金未滿5年;
 
    六是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


    關于租金、租期、物業費
 
    公租房租金實行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物業費、電梯費由承租人負擔
 
    《新辦法》明確了公租房租金實行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由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實行政府定價,由非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實行政府指導價。
 
    其中,由政府投資建設的公租房租金,租金標準控制在同類地段、同類住房市場租金的70%左右,并按年度調整、發布。由非政府投資建設的公租房租金標準,按照低于同一時期、同一地段、同一品質普通商品住房市場租金水平確定,由市、區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定期調整發布。
 
    《新辦法》還明確,公租房小區與其他普通商品房小區一樣,實行物業管理和長效管理,為承租人提供物業服務,租賃期內的物業費、電梯費等費用,由承租人負擔。
 
   可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公租房租金
 
     《新辦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人員和外來務工人員,可以從其住房公積金賬戶提取資金,用于支付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具體辦法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制定。”
 
    王惟佳表示,從住房公積金賬戶提取資金支付公租房租金,有利于減輕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資金壓力,有利于各類開發園區、企業吸引人才。
 
    公租房租賃期限一般不超過5年
 
    《新辦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公租房租賃期限一般不超過5年。初次承租期滿后,對新就業人員續租期限定為最多不超過5年,且續租期租金標準為市場租金。
 
    關于期限及退出
 
   公租房租賃期限一般不超過5年

 
    《新辦法》強化了公租房租賃期限及退出,對公租住房的準入和退出、租賃和管理進行了詳細規定。
 
    《新辦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公租房租賃期限一般不超過5年。初次承租期滿后,對新就業人員續租期限定為最多不超過5年,且續租期租金標準為市場租金。
 
    《新辦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公租房承租期內,承租家庭的收入、財產、人口、住房等情況發生重大變化,不再符合公租房保障條件時,應當及時向戶口所在地的區住房保障受理窗口報告并退出所承租的公租房。公租房承租期內,新就業人員和外來務工人員在本市購買住房、另行租賃房屋或者不在本市就業的,應當按照規定及時退出公租房。
 
    承租人有7種情形之一應當退回公租賃房
 
    《新辦法》第四十五條明確,有7種情形之一的,承租人應當退回公租賃房。包括租賃期屆滿,承租人未再續租的;轉借、轉租或者擅自調換所承租公租房的;改變所承租公租房用途的;破壞或者擅自裝修所承租公租房,拒不恢復原狀的;在公租房內從事違法活動的;承租人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閑置公租房的;承租人無正當理由累計6個月以上未繳納公租房租金的。
 
    以不正當手段獲得申請資格,相關單位和個人將負法律責任
 
    《新辦法》第七章明確了不當申請法律責任,對公租房申請人以不正當手段獲得申請資格、用人單位出具虛假證明材料、承租人按照規定應當退回而拒不退回、以出租公租房等名義進行實物分房,以及公租房保障部門及其有關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等行為,區別不同情況分別追究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
 
    關于公租房建設
 
    公租房建設:9個資金來源

 
    公租房建設資金來源包括:財政年度預算安排的保障性安居工程保障資金;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中計提的廉租住房保障資金;土地出讓凈收益中安排不低于10%的廉租住房保障資金;上級財政補助的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資金;符合國家規定的住房公積金貸款;是商業銀行貸款;公租房租金收入;社會捐贈的資金;其他符合國家規定的資金。
 
    房源籌集7種渠道
 
    公租房房源包括7種:一是市、區政府投資新建、改建、購買、社會化收儲(租賃)的住房;二是各類開發區、街道和鎮投資新建、改建、購買、租賃的住房;三是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投資新建、改建的住房;四是商品房項目中配建的公租房;五是退出或者閑置的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六是閑置的直管公房;七是其他可以用于公租房的房源。
 
    給予公租房建設主體4項優惠政策
 
    《新辦法》給予公租房建設主體4項優惠政策:公租房建設免收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公租房的籌集和運營享受稅收優惠;公租房建設用地實行計劃單列專地專供;公租房實行誰投資誰所有,且權益可以依法轉讓等。


閱讀: 4926 次     2013/11/27 11: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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