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福建省房屋登記工作規程(暫行)》的通知
閩建房[2008]31號
各設區市房管局、建設局,廈門市國土資源與房產管理局,福州市房地產交易登記中心:
為規范全省房屋登記行為,維護房地產交易安全,保護房屋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和《房屋登記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我廳組織制定了《福建省房屋登記工作規程(暫行)》(以下簡稱《規程》),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各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程》的規定,結合當地實際情況,研究制定房屋登記實施辦法。各地在實施《規程》中遇到的重要問題,請及時報告省廳房管處。
福建省建設廳
二○○八年十二月八日
福建省房屋登記工作規程(暫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全省房屋登記行為,維護房地產交易安全,保護房屋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和《房屋登記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本規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國有和集體土地范圍內的房屋登記行為。
本規程所稱房屋登記,是指房屋登記機構依法將房屋權利和其他應當記載的事項在房屋登記簿上予以記載的行為。
第三條 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監督全省房屋登記工作。
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監督本行政區域內房屋登記工作。
房屋登記具體工作,由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房屋登記機構負責辦理。
第四條 房屋登記機構應當建立本行政區域內統一的的房屋登記簿。
房屋登記簿是房屋權利歸屬和內容的根據,由房屋登記機構管理。
第二章 登記程序與一般規定
第五條 辦理房屋登記,一般依照下列程序進行:
?。ㄒ唬┥暾?;
?。ǘ┦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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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ㄋ模┯涊d于登記簿;
?。ㄎ澹┌l證;
?。┵Y料歸檔。
房屋登記機構認為必要時,可以就登記事項進行公告。
第一節 登記申請
第六條 申請房屋登記,申請人應當向房屋所在地的登記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交與房屋有關的證件材料。
申請登記材料一般應當提交原件。無法提交原件的,應當提交經有關機關確認與原件一致的復印件;不需要提交原件的,應當向登記機構交驗與原件一致的復印件。
申請人應當對申請登記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負責,不得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房屋登記。
第七條 申請房屋登記,申請人應當提交身份證明。
申請人是自然人的,應提交下列個人身份證明:
?。?)境內公民,應提交居民身份證,或者戶口簿以及戶籍管理部門出具的貼有相片的證明。
?。?)未成年人,應提交戶口簿或出生證明。
?。?)無身份證或戶口簿,應提交中國護照、軍官證或兵役證。
?。?)外國和港、澳、臺地區的自然人,提交護照或身份證等身份證明。
申請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提交下列法人或其他組織身份證明:
?。?)境內法人、其他組織,提交組織機構代碼證或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或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等依法登記的證明。
?。?)外國駐國內機構,提交代表機構登記證明。
?。?)在外國和港澳臺地區登記注冊的法人或其他組織,提交有關的登記證明。
上述提交的法人或其他組織身份證明復印件應當加蓋其公章。
第八條 境外申請人申請房屋登記的,申請人應當使用中文名稱或者姓名(譯名),并提交相應身份證件。
申請人提交的證明材料原件是外文的,應當提供中文譯本。
第九條 當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申請房屋登記。
當事人屬自然人的,委托代理人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以及代理人身份證明;委托代理人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處分登記的,委托書應當公證。當事人屬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委托代理人應當提交委托人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等依法登記的證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和授權委托書以及代理人身份證明。
境外申請人委托代理人申請房屋登記的,其授權委托書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公證或者認證。
第十條 未成年人的房屋,應當由其監護人代為申請登記。監護人代為申請未成年人房屋登記的,應當提交監護人身份證明材料;因處分未成年人房屋申請登記的,還應當提供為未成年人利益的書面保證。
成年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申請房屋登記的,應當提交法院對其認定文書,參照本條前款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申請房屋登記,應當由涉及房屋權利的雙方或多方當事人共同申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單方提出申請:
(一)因合法建造房屋取得房屋權利;
(二)經繼承、受遺贈取得房屋權利;
(三)預售人和預購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后,預售人未按照約定與預購人申請預告登記,預購人可以單方申請預告登記。
(四)通過行政機關依法處置取得房屋權利;
(五)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取得房屋權利;
(六)經婚姻登記機關確認離婚,以離婚協議分割財產取得房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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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ò耍┓课轀缡?,注銷房屋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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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ㄊ┓?、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條 共有房屋,應當由共有人共同申請登記。
共有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可以由相關的共有人申請,但因共有性質或者共有人份額變更申請房屋登記的,應當由共有人共同申請。
第二節 受理
第十三條 房屋應當按照基本單元受理登記。房屋基本單元是指有固定界限、可以獨立使用并且有明確、唯一的編號(幢號、室號等)的房屋或者特定空間。
國有土地范圍內成套住房,以套為基本單元受理登記;非成套住房,以房屋的幢、層、間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為基本單元受理登記。集體土地范圍內村民住房,以宅基地上獨立建筑為基本單元受理登記;在共有宅基地上建造的村民住房,以套、間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為基本單元受理登記。
非住房以房屋的幢、層、套、間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為基本單元受理登記。
第十四條 申請人提交的申請登記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予以受理,并出具書面憑證。
申請人提交的申請登記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內容。
第十五條 房屋登記機構應當查驗申請登記材料,并根據不同登記申請就下列事項進行詢問,詢問結果應當經申請人簽字確認,并歸檔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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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ǘ┥暾埖怯浀姆课菔欠駷楣灿蟹课?;
?。ㄈ┓课莸怯洸居涊d的權利人是否同意更正;
?。ㄋ模┓课莸怯洐C構認為需進一步明確的其他有關事項。
房屋登記機構認為申請登記房屋的有關情況需要進一步證明的,可以要求申請人補充材料。
第三節 審核
第十六條 辦理下列房屋登記,房屋登記機構應當實地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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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ǘ┰诮üこ痰盅簷嗟怯?;
?。ㄈ┮蚍课轀缡е碌姆课菟袡嘧N登記;
?。ㄋ模┓?、法規規定的應當實地查看的其他房屋登記。
房屋登記機構實地查看時,申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七條 辦理房屋登記,應當遵循房屋所有權和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權利主體一致的原則。
第十八條 經審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不予登記,并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登記的原因:
(一)屬于臨時建筑,或者未依法取得規劃許可、施工許可等有關批準文件,或者未按規劃許可內容建造的建筑申請登記的;
?。ǘ┥暾埲瞬荒芴峁┖戏?、有效的權利來源證明文件或者申請登記的房屋權利與權利來源證明文件不一致的;
?。ㄈ┥暾埖怯浭马椗c房屋登記簿記載沖突的;
?。ㄋ模┓课菀驯灰婪ㄕ魇?、沒收,原權利人申請登記的;
?。ㄎ澹┓课荼灰婪ú榉?、限制權利期間,原權利人申請相關登記的;
?。┥暾埖怯浄课莶荒芴囟ɑ蛘卟痪哂歇毩⒗脙r值的;
?。ㄆ撸╊A告登記后,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書面同意,或者辦理更正登記、異議登記期間,權利人申請處分房屋登記的;
?。ò耍┓?、法規和《房屋登記辦法》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節 登簿
第十九條 自受理登記申請之日起,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于下列時限內,將申請登記事項記載于房屋登記簿或者作出不予登記的決定:
?。ㄒ唬﹪型恋胤秶鷥确课菟袡嗟怯?,30個工作日,集體土地范圍內房屋所有權登記,60個工作日;
?。ǘ┑盅簷?、地役權等他項權登記,10個工作日;
?。ㄈ╊A告登記、更正登記,10個工作日;
?。ㄋ模┊愖h登記,1個工作日。
房屋登記時限自房屋登記機構出具受理憑證之日起計算,公告公示、資料補正的時間除外。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登記時限的,經房屋登記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原時限的一倍。
法律、法規對登記時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條 登記申請符合下列條件的,登記機構應當予以登記,將申請登記事項記載于房屋登記簿:
?。ㄒ唬┥暾埲伺c依法提交的材料記載的主體一致;
?。ǘ┥暾埑跏嫉怯浀姆课菖c申請人提交的規劃證明材料記載一致,申請其他登記的房屋與房屋登記簿記載一致;
?。ㄈ┥暾埖怯浀膬热菖c有關材料證明的事實一致;
?。ㄋ模┥暾埖怯浀氖马椗c房屋登記簿記載的房屋權利不沖突;
?。ㄎ澹┎淮嬖诜?、法規、《房屋登記辦法》和本規程規定的不予登記的情形。
登記申請不符合前款所列條件的,登記機構應當不予登記,并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登記的原因。
第二十一條 房屋登記機構將申請登記事項記載于房屋登記簿之前,申請人可以撤回登記申請。
申請撤回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共同申請的應當由申請人同時向登記機構出具撤回請求。代理申請的,應當由本人或代理人依據撤回申請的授權委托辦理。
第二十二條 房屋登記簿應當記載房屋自然狀況、權利狀況以及其他依法應當登記的事項。
房屋登記簿可以采用紙介質,有條件的市、縣應當采用電子介質。采用電子介質的,應當有唯一、確定的紙介質轉化形式,并應當定期異地備份。
第五節 發證
第二十三條 房屋登記機構應當根據房屋登記簿的記載,繕寫并向權利人發放房屋權屬證書。預告登記、在建工程抵押權登記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在房屋登記簿上予以記載后,由房屋登記機構發放登記證明。
申請登記房屋為共有房屋的,應當在房屋所有權證上注明"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字樣,并在附記欄中注明共有人及共有份額。
境外申請人予以登記的,應當將申請人的母語或者英文名稱、姓名如實記錄在登記簿中,并在權屬證書附記欄中予以注記。
集體土地上的房屋予以登記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在《房屋所有權證》或者登記證明上注明"集體土地"字樣。
房屋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房屋權利的證明,包括《房屋所有權證》、《房屋他項權證》和相關登記證明。房屋權屬證書記載的內容與房屋登記簿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房屋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房屋登記簿為準。
第二十四條 《房屋所有權證》、《房屋他項權證》或者登記證明破損的,房屋權利人可以向房屋登記機構申請換發。房屋登記機構換發前,應當查驗并收回原房屋權屬證書或者登記證明,并將有關事項記載于房屋登記簿。
《房屋所有權證》、《房屋他項權證》或者登記證明遺失或者滅失的,權利人在當地公開發行的主要報刊上刊登遺失聲明后,可以向房屋登記機構申請補發。房屋登記機構應當將有關事項在房屋登記簿上予以記載。補發的權屬證書或者登記證明上應當注明"補發"字樣。
在補發集體土地范圍內村民住房的房屋權屬證書、登記證明前,房屋登記機構應當就補發事項在房屋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辦公地點內公告。
第二十五條 房屋權利人發現房屋權屬證書記載內容有誤的,應當持相關資料申請更正。房屋權屬證書記載確有錯誤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予以更正,并書面通知權利人換領房屋權屬證書。
第二十六條 申請房屋登記的,申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登記費。
房屋登記機構可以在登記費中提存一定比例的賠償基金,用作登記錯誤損害賠償。具體比例由設區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第六節 資料歸檔及信息查詢
第二十七條 房屋登記機構應當及時將房屋登記資料整理歸檔并妥善管理。
申請查詢、復制房屋登記資料的,應當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辦理,并按規定交納登記信息查詢、復制費用。
第二十八條 市、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房屋登記信息系統建設,逐步實現全省房屋登記信息共享和異地查詢。
第三章 國有土地范圍內房屋登記
第一節 所有權登記
第二十九條 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
?。ㄒ唬┻m用條件:在國有土地范圍內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
?。ǘ┦芾硪?/span>
1、登記申請書及登記事項詢問記錄單;
2、申請人身份證明;
3、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明;
4、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5、房屋竣工驗收備案表(或證明);
6、具有相應資格房產測繪機構出具的房產測繪資料;
7、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核實意見等建設工程符合規劃的證明;
8、其他必要材料。
?。ㄈ徍艘c:
1、登記申請書、登記詢問記錄單填寫是否完整、規范,申請人是否在表(單)上簽字蓋章;
2、提交的申請材料是否完整;相關復印件與原件是否相符;
3、房屋登記申請人與相關申報材料中土地使用權人是否相符;
4、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房屋竣工驗收備案表(證明)、房產測繪資料、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核實意見等建設工程符合規劃的證明相關材料中地址、用地范圍、用途、面積、使用年限等是否一致;
5、所申請房屋是否已辦理權屬登記、有無權利限制(如查封、抵押、預告登記及異議登記等);是否已按要求到實地查看;
6、內部辦理流程是否完整。
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的,應當對建筑區劃內依法屬于全體業主共有的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等房屋一并申請登記,由房屋登記機構在房屋登記簿上予以記載,不頒發房屋權屬證書。
第三十條 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
?。ㄒ唬┻m用條件:因買賣、互換、贈與、繼承或受遺贈、以房屋出資入股、房屋析產或合并、法人或其他組織分立、合并等導致房屋權利人轉移,有關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實已經發生后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
?。ǘ┦芾硪?/span>
1、登記申請書及登記事項詢問記錄單;
2、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3、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房地產權證書;
4、證明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材料;
5、其他必要材料。
前款第2項材料,涉及未成年人的,還應當提供監護人保證未損害其合法權益的書面保證;涉及企業法人的,應當提供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委托書和代理人身份證明;轉讓方是股份制企業的,應當提供股東會或董事會同意出售決議;轉讓的房屋屬國有資產的,應當提供上級主管部門或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準文件;轉讓的房屋屬集體財產的,應當提供職工代表會議決議;轉讓的房屋為房改房或集資房的,應當提供婚姻狀況證明、配偶同意房屋轉讓聲明。
前款第4項材料,可以是房屋買賣合同、互換合同、贈與公證書、受遺贈公證書、繼承公證書、析產或合并協議、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或者其他證明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材料。
屬存量房買賣交易的,應當提交買賣交易結算資金是否自行劃轉的聲明。
?。ㄈ徍艘c:
1、登記申請書、登記詢問記錄單填寫是否完整、規范,申請人是否在表(單)上簽字蓋章;
2、提交的申請材料是否完整;相關復印件與原件是否相符;
3、轉讓方與權屬證書記載的房屋所有權人是否一致;
4、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證明材料是否符合相關的規定;
5、轉讓的房屋有無權利限制(如查封、抵押、預告登記及異議登記等)。
6、內部辦理流程是否完整。
第三十一條 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
?。ㄒ唬┻m用條件:因房屋所有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變更,房屋坐落的街道、門牌號或者房屋名稱變更,房屋面積增加或者減少,同一所有權人分割、合并房屋等情形導致房屋權利內容發生變更,有關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實已經發生后申請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
?。ǘ┦芾硪?/span>
1、登記申請書及登記事項詢問記錄單;
2、申請人身份證明;
3、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房地產權證書;
4、證明發生變更事實的材料;
5、其他必要材料。
因房屋面積增加或者減少,同一所有權人分割、合并房屋等情形導致房屋權利內容發生變更申請登記的,還應當提交具有相應資格房產測繪機構出具的房產測繪資料。
?。ㄈ徍艘c:
1、登記申請書、登記詢問記錄單填寫是否完整、規范,申請人是否在表(單)上簽字蓋章;
2、提交的申請材料是否完整;相關復印件與原件是否相符;
3、申請人與權屬證書記載的房屋所有權人是否一致,變更是否涉及相關共有人;
4、房屋權利內容發生變更的證明材料是否符合相關的規定;
5、變更的房屋有無權利限制(如查封、抵押、預告登記及異議登記等);
6、內部辦理流程是否完整。
第三十二條 房屋所有權注銷登記
?。ㄒ唬┻m用條件:因發生房屋滅失、房屋所有權人放棄所有權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房屋所有權人應當自事實發生后申請房屋所有權注銷登記。
?。ǘ┦芾硪?/span>
1、登記申請書及登記事項詢問記錄單;
2、申請人身份證明;
3、房屋所有權證書;
4、證明房屋所有權消滅的材料;
5、其他必要材料。
經依法登記的房屋上存在他項權利時,所有權人放棄房屋所有權申請注銷登記的,還應當提供他項權利人的書面同意文件。
?。ㄈ徍艘c:
1、登記申請書、登記詢問記錄單填寫是否完整、規范,申請人是否在表(單)上簽字蓋章;
2、提交的申請材料是否完整;相關復印件與原件是否相符;
3、申請人與權屬證書記載的房屋所有權人是否一致;
4、房屋所有權消滅的證明材料是否符合相關的規定;
5、因房屋滅失導致的房屋所有權注銷登記,是否已按要求到實地進行查看。
6、注銷的房屋有無權利限制(如查封、抵押、預告登記及異議登記等);
7、內部辦理流程是否完整。
經登記的房屋所有權消滅或者房屋滅失后,原權利人未申請注銷登記的,房屋登記機構可以依據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生效征收決定或者拆遷許可文件辦理注銷登記,將注銷事項記載于房屋登記簿,原房屋所有權證收回或者公告作廢。
第二節 他項權登記
一、一般抵押權登記
第三十三條 一般抵押權設立登記
?。ㄒ唬┻m用條件:以已經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房屋,為某一特定債權提供抵押擔保,有關法律文件已經生效或者事實已經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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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登記申請書及登記事項詢問記錄單;
2、申請人身份證明;
3、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房地產權證書;
4、抵押合同;
5、主債權合同;
6、抵押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提供可以證明抵押人有權設定抵押權的文件與證明材料;
7、其他必要材料。
?。ㄈ徍艘c:
1、登記申請書、登記詢問記錄單填寫是否完整、規范,申請人是否在表(單)上簽字蓋章;
2、提交的申請材料是否完整;相關復印件與原件是否相符;
3、申請人與主債權合同、抵押合同當事人是否相符合;抵押人與房屋所有權人是否一致;
4、抵押房屋的權屬是否清晰,是否存在法律、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情形,抵押擔保行為是否需要得到有權機關的同意;
5、內部辦理流程是否完整。
第三十四條 一般抵押權變更登記
?。ㄒ唬┻m用條件:房屋抵押權設立登記后,因抵押當事人、債務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被擔保債權的數額、登記時間發生變化或者發生法律、法規規定變更抵押權的其他情形,當事人申請抵押權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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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登記申請書及登記事項詢問記錄單;
2、申請人身份證明
3、房屋所有權證書和房屋他項權證書;
4、抵押人與抵押權人變更抵押權的書面協議。因抵押當事人姓名或者名稱變更,或者抵押房屋坐落的街道、門牌號發生變更的,應提交證明發生變更事實的材料,無需提交抵押人與抵押權人變更抵押權的書面協議;
5、因協議變更抵押權順位或者被擔保債權的數額發生變更對其他抵押權人產生不利影響的,應提交其他抵押權人的書面同意文件;
6、其他必要材料。
?。ㄈ徍艘c:
1、登記申請書、登記詢問記錄單填寫是否完整、規范,申請人是否在表(單)上簽字蓋章;
2、提交的申請材料是否完整;相關復印件與原件是否相符;
3、申請人與主債權合同、抵押合同當事人是否相符合;抵押人與房屋所有權人是否一致;
4、抵押房屋的權屬是否清晰,是否存在法律、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情形,抵押擔保行為是否需要得到有權機關的同意;
5、抵押變更是否對其他抵押權人產生不利影響
6、內部辦理流程是否完整。
第三十五條 一般抵押權轉移登記
?。ㄒ唬┻m用條件:經依法登記的房屋抵押權因主債權轉讓而轉讓的,當事人申請抵押權轉移登記。
?。ǘ┦芾硪?/span>
1、登記申請書及登記事項詢問記錄單;
2、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3、房屋所有權證書和房屋他項權書;
4、房屋抵押權發生轉移的證明材料;
5、其他必要材料。
?。ㄈ徍艘c:
1、登記申請書、登記詢問記錄單填寫是否完整、規范,申請人是否在表(單)上簽字蓋章;
2、提交的申請材料是否完整;相關復印件與原件是否相符;
3、申請人與主債權合同、抵押合同當事人是否相符合;抵押人與房屋所有權人是否一致;
4、抵押房屋的權屬是否清晰,是否存在法律、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情形,抵押擔保行為是否需要得到有權機關的同意;
5、內部辦理流程是否完整。
第三十六條 一般抵押權注銷登記
?。ㄒ唬┻m用條件:經依法登記的房屋抵押權,發生主債權消滅、抵押權已經實現、抵押權人放棄抵押權或者法律法規規定抵押權消滅的其他情形,權利人申請抵押權注銷登記。
?。ǘ┦芾硪?/span>
1、登記申請書及登記事項詢問記錄單;
2、申請人身份證明;
3、房屋所有權證書和房屋他項權證書;
4、證明房屋抵押權消滅的材料;
5、其他必要材料。
前款第4項材料,可以是抵押權人出具的債務人已結清債務的證明,也可以是債權人放棄抵押權的聲明。
?。ㄈ徍艘c:
1、登記申請書、登記詢問記錄單填寫是否完整、規范,申請人是否在表(單)上簽字蓋章;
2、提交的申請材料是否完整;相關復印件與原件是否相符;
3、申請人與原抵押當事人是否相符合;
4、內部辦理流程是否完整。
二、最高額抵押權登記
第三十七條 最高額抵押權設立登記
?。ㄒ唬┻m用條件:以房屋設定最高額抵押的,當事人應當申請最高額抵押權設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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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登記申請書及登記事項詢問記錄單;
2、申請人身份證明;
3、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房地產權證書;
4、最高額抵押合同;
5、一定期間內將要連續發生的債權的合同或者其他登記原因的證明材料;
6、其他必要材料。包括:
當事人將最高額抵押權設立前已存在債權,在申請辦理最高額抵押設立登記的同時轉入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范圍,應當提交已存在債權的合同或者其他登記原因證明材料,以及抵押人與抵押權人同意將該債權納入最高額抵押擔保范圍的約定條款或書面材料;
?。ㄈ徍艘c:
1、登記申請書、登記詢問記錄單填寫是否完整、規范,申請人是否在表(單)上簽字蓋章;
2、提交的申請材料是否完整;相關復印件與原件是否相符;
3、申請人與主債權合同、抵押合同當事人是否相符合;抵押人與房屋所有權人是否一致;
4、主債權合同是否具有一定期間內將要連續發生的債權合同的法律特征;所提交的抵押合同是否具備最高額抵押合同的要素;
5、抵押房屋的權屬是否清晰,是否存在法律、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情形;抵押擔保行為是否需要得到有權機關的同意;
6、將最高額抵押權設立前已存在債權轉入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范圍的,是否提交已存在債權的合同或者其他登記原因證明材料,以及抵押人與抵押權人同意將該債權納入最高額抵押擔保范圍的約定條款或書面材料;
7、內部辦理流程是否完整。
?。ㄋ模┑怯洸居涊d事項:
對符合規定條件的最高額抵押權設立登記核準后,房屋登記機構應當將抵押當事人、債務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被擔保最高額債權的數額、債權確定的期間、登記時間記載于房屋登記簿,并明確記載其為最高額抵押權。
第三十八條 最高額抵押權變更登記
?。ㄒ唬┻m用條件: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確定前,變更最高額抵押權登記事項或者發生法律、法規規定變更最高額抵押權的其他情形,當事人應當申請最高額抵押權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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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登記申請書及登記事項詢問記錄單;
2、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3、房屋他項權證書;
4、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的債權尚未確定的證明材料(可以為抵押當事人關于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的債權尚未確定的書面聲明);
5、抵押人與抵押權人變更抵押權的書面協議。因抵押當事人姓名或者名稱變更,或者抵押房屋坐落的街道、門牌號發生變更的,應提交證明發生變更事實的材料,無需提交抵押人與抵押權人變更抵押權的書面協議;
6、當事人將最高額抵押權設立前已存在債權在申請辦理最高額抵押變更登記的同時轉入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范圍,應當提交已存在債權的合同或者其他登記原因證明材料,以及抵押人與抵押權人同意將該債權納入最高額抵押擔保范圍的約定條款或書面材料;
7、因協議變更最高債權額、債權確定的期間對其他抵押權人產生不利影響的,應提交其他抵押權人的書面同意文件;
8、其他必要材料。
?。ㄈ徍艘c:
1、登記申請書、登記詢問記錄填寫是否完整、規范,申請人是否在表(單)上簽字蓋章;
2、提交的申請材料是否完整;相關復印件與原件是否相符;
3、申請人與主債權合同、抵押合同當事人是否相符合;抵押人與房屋所有權人是否一致;
4、是否提交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的債權尚未確定的證明材料
5、抵押房屋的權屬是否清晰,是否存在法律、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情形,抵押擔保行為是否需要得到有權機關的同意;
6、將最高額抵押權設立前已存在債權轉入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范圍的,是否提交已存在債權的合同或者其他登記原因證明材料,以及抵押人與抵押權人同意將該債權納入最高額抵押擔保范圍的約定條款或書面材料;
7、抵押變更是否對其他抵押權人產生不利影響;
8、內部辦理流程是否完整。
第三十九條 最高額抵押權轉移登記
?。ㄒ唬┻m用條件: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的債權確定前,最高額抵押權發生轉移,當事人申請最高額抵押權轉移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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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登記申請書及登記事項詢問記錄單;
2、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3、房屋他項權證書;
4、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的債權尚未確定的證明材料(可以為抵押當事人關于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的債權尚未確定的書面聲明);
5、最高額抵押權發生轉移的證明材料;
6、其他必要材料。
?。ㄈ徍艘c:
1、登記申請書、登記詢問記錄填寫是否完整、規范,申請人是否在表(單)上簽字蓋章;
2、提交的申請材料是否完整;相關復印件與原件是否相符;
3、申請人與主債權合同、抵押合同當事人是否相符合;抵押人與房屋所有權人是否一致;
4、抵押房屋的權屬是否清晰,是否存在法律、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情形,抵押擔保行為是否需要得到有權機關的同意;
5、該最高額抵押權轉移登記是否因部分債權的轉讓而轉移,若債權人轉讓部分債權的,應在辦理最高額抵押權確定登記之后,辦理一般抵押權轉移登記。
6、內部辦理流程是否完整。
第四十條 最高額抵押權確定登記
?。ㄒ唬┻m用條件:發生法律規定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權人的債權確定,當事人申請辦理最高額抵押權確定登記:
1、約定的債權確定期間屆滿;
2、沒有約定債權確定期間或者約定不明確,抵押權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額抵押權設立之日起滿二年后請求確定債權;
3、新的債權不可能發生;
4、抵押財產被查封、扣押;
5、債務人、抵押人被宣告破產或者被撤銷;
6、法律規定債權確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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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登記申請書及房屋登記事項詢問記錄單;
2、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3、房屋他項權證書;
4、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的債權已確定的證明材料;
5、其他必要材料。
?。ㄈ徍艘c:
1、登記申請書、登記事項詢問記錄單填寫是否完整、規范,申請人是否在表(單)上簽字蓋章;
2、提交的申請材料是否完整;相關復印件與原件是否相符;
3、提交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的債權已確定的證明材料是否符合相關法律規定;
4、內部辦理流程是否完整。
?。ㄋ模┑怯洸居涊d事項
對符合規定條件的最高額抵押權確定登記,房屋登記機構應當將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的債權已經確定的事實記載于房屋登記簿。當事人協議確定或者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確定了債權數額的,房屋登記機構可以依照當事人一方的申請將債權數額確定的事實記載于房屋登記簿。
三、在建工程抵押權登記
第四十一條 在建工程抵押權設立登記
?。ㄒ唬┻m用條件:以在建工程設定抵押的,當事人應當申請在建工程抵押權設立登記。
在建工程竣工在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后,在建工程抵押權應當申請轉為一般抵押權或者最高額抵押權設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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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登記申請書及登記事項詢問記錄單;
2、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3、抵押合同;
4、主債權合同;
5、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或者記載土地使用權狀況的房地產權證書;
6、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7、可以證明抵押人有權設定抵押的文件與證明材料;
8、其他必要材料。
?。ㄈ徍艘c:
1、登記申請書、登記詢問記錄填寫是否完整、規范,申請人是否在表(單)上簽字蓋章;
2、提交的申請材料是否完整;相關復印件與原件是否相符;
3、申請人與主債權合同、抵押合同當事人是否相符合;抵押人和土地使用權人與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批準的建設單位是否一致;
4、土地使用權是否單獨設立抵押;
5、在建工程的批建手續是否完整、清晰,是否存在法律、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情形,抵押擔保行為是否需要得到有權機關的同意;
6、是否已按要求到實地進行查看,在建工程進度是否與抵押范圍一致;
7、內部辦理流程是否完整。
第四十二條 在建工程抵押權變更登記
?。ㄒ唬┻m用條件:在建工程抵押權登記后,因抵押當事人、債務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被擔保債權的數額、登記時間發生變化或者發生法律、法規規定變更抵押權的其他情形,當事人應當申請在建工程抵押權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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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登記申請書及登記事項詢問記錄單;
2、申請人身份證明
3、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和在建工程抵押權登記證明書;
4、抵押人與抵押權人變更在建工程抵押權的書面協議。因抵押當事人姓名或者名稱變更,或者在建工程坐落的街道、門牌號發生變更的,應提交證明發生變更事實的材料,無需提交抵押人與抵押權人變更抵押權的書面協議;
5、因協議變更抵押權順位或被擔保債權的數額發生變更對其他抵押權人產生不利影響的,應提交其他抵押權人的書面同意文件;
6、其他必要材料。
?。ㄈ徍艘c:
1、登記申請書、登記事項詢問記錄單填寫是否完整、規范,申請人是否在表(單)上簽字蓋章;
2、提交的申請材料是否完整;相關復印件與原件是否相符;
3、申請人與主債權合同、抵押合同當事人是否相符合;抵押人與國有土地使用權人及在建工程所有權人是否一致;
4、在建工程批建手續是否完成、清晰,是否存在法律、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情形,抵押擔保行為是否需要得到有權機關的同意;
5、抵押變更是否對其他抵押權人產生不利影響;
6、內部辦理流程是否完整。
第四十三條 在建工程抵押權轉移登記
?。ㄒ唬┻m用條件:經依法登記的在建工程抵押權因主債權轉讓而轉讓,當事人應當申請在建工程抵押權轉移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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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登記申請書及登記事項詢問記錄單;
2、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3、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和在建工程抵押權登記證明書;
4、證明在建工程抵押權發生轉移的材料;
5、其他必要材料。
?。ㄈ徍艘c:
1、登記申請書、登記詢問記錄單填寫是否完整、規范,申請人是否在表(單)上簽字蓋章;
2、提交的申請材料是否完整;相關復印件與原件是否相符;
3、申請人與主債權合同、抵押合同當事人是否相符合;抵押人與房屋所有權人是否一致;
4、在建工程的批建手續是否完整、清晰,是否存在法律、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情形,抵押擔保行為是否需要得到有權機關的同意;
5、抵押權是否違反規定與債權分離而單獨轉讓或者作為其他債權的擔保;
6、內部辦理流程是否完整。
第四十四條 在建工程抵押權注銷登記
?。ㄒ唬┻m用條件:經依法登記的在建工程抵押權,發生主債權消滅、抵押權已經實現、抵押權人放棄抵押權或者法律法規規定抵押權消滅的其他情形,當事人應當申請在建工程抵押權注銷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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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登記申請書及登記事項詢問記錄單;
2、申請人身份證明;
3、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和在建工程抵押權登記證明;
4、證明房屋抵押權消滅的材料;
5、其他必要材料。
前款第4項材料,可以是抵押權人出具的債務人已結清債務的證明,也可以是債權人放棄抵押權的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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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登記申請書、登記事項詢問記錄單填寫是否完整、規范,申請人是否在表(單)上簽字蓋章;
2、提交的申請材料是否完整;相關復印件與原件是否相符;
3、申請人與原抵押當事人是否相符合;
四、地役權登記
第四十五條 地役權設立登記
?。ㄒ唬┻m用條件:在房屋上設定地役權,當事人簽訂的合同已經生效,當事人可以申請地役權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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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登記申請書及登記事項詢問記錄單;
2.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3.供役地和需役地的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房地產權證書;
4.地役權合同(合同內容應明確供役地和需役地雙方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供役地房屋和需役地房屋坐落、地役權設立目的、利用方式、利用期限、支付費用、申請時間等內容);
5、其他必要材料。
(三)審核要點:
1、登記申請書、登記詢問記錄單填寫是否完整、規范,申請人是否在表(單)上簽字蓋章;
2、提交的申請材料是否完整;相關復印件與原件是否相符;
3、地役權合同條款是否符合《物權法》相關規定;
4、內部辦理流程是否完整。
?。ㄋ模┑怯洸居涊d事項:
對符合規定條件的地役權設立登記,房屋登記機構應當將有關事項記載于供役地和需役地房屋登記簿,并可將地役權設立合同附于供役地和需役地房屋的登記簿。
第四十六條 地役權變更、轉讓或消滅登記
?。ㄒ唬┻m用條件:已經登記的地役權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當事人應當申請地役權變更登記、轉移登記、注銷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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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登記申請書及登記事項詢問記錄單;
2、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3、供役地和需役地的房屋所有權證書及房屋他項權證書;
4、證明地役權發生變更、轉移或者消滅的材料;
5、其他必要材料。
(三)審核要點:
1、登記申請書、登記詢問記錄單填寫是否完整、規范,申請人是否在表(單)上簽字蓋章;
2、提交的申請材料是否完整;相關復印件與原件是否相符;
3、證明地役權發生變更、轉移或者消滅的材料是否符合《物權法》相關規定;
4、內部辦理流程是否完整。
第三節 其他登記
一、預告登記
第四十七條 預購商品房預告登記
?。ㄒ唬┻m用條件: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預告登記的,當事人可以申請預購商品房預告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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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預告登記申請書及登記事項詢問記錄單;
2、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3、已登記備案的商品房預售合同;
4、當事人關于預告登記的約定;
5、其他必要材料。
預購人單方申請預購商品房預告登記,預售人與預購人在商品房預售合同中對預告登記附有條件和期限的,預購人應當提交相應的證明材料;
(三)審核要點:
1、登記申請書、登記事項詢問記錄單填寫是否完整、規范,申請人是否在表(單)上簽字蓋章;
2、提交的申請材料是否完整;相關復印件與原件是否相符;
3、申請人與相關申報材料中預售合同的當事人是否相符;
4、預告登記的房屋有無權利限制(如查封、抵押及異議登記等);
5、預購人單方申請預購商品房預告登記,預售人與預購人在商品房預售合同中對預告登記附有條件和期限的,預購人是否已提交相應的證明材料;
6、內部辦理流程是否完整。
第四十八條 預購商品房抵押權預告登記
?。ㄒ唬┻m用條件:已辦理預購商品房預告登記的商品房設定抵押的,可以申請預購商品房抵押權預告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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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登記申請書及登記事項詢問記錄單;
2、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3、抵押合同;
4、主債權合同;
5、預購商品房預告登記證明書;
6、當事人關于預告登記的約定;
7、其他必要材料。
(三)審核要點:
1、登記申請書、登記事項詢問記錄單填寫是否完整、規范,申請人是否在表(單)上簽字蓋章;
2、提交的申請材料是否完整;相關復印件與原件是否相符;
3、申請人與申報材料中合同的當事人是否相符;
4、預告登記房產有無權利限制(如查封、抵押、預告登記及異議登記等);
5、內部辦理流程是否完整。
第四十九條 房屋所有權轉移預告登記
?。ㄒ唬┻m用條件:為保障將來實現物權,當事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合同約定預告登記,符合條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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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登記申請書及登記事項詢問記錄單;;
2、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3、房屋所有權轉讓合同;
4、轉讓方的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房地產權證書;
5、當事人關于預告登記的約定;
6、其他必要材料。
(三)審核要點:
1、登記申請書、房屋登記詢問記錄填寫是否完整、規范,申請人是否在表(單)上簽字蓋章;
2、提交的申請材料是否完整;相關復印件與原件是否相符;
3、申請人與申報材料中房屋轉讓合同當事人、出賣人與房屋所有權人是否相符;
4、轉讓的房產有無權利限制(如查封、抵押、預告登記及異議登記等);
5、轉讓受限制房屋的,是否提供相關部門同意轉讓的證明材料;
6、內部辦理流程是否完整。
第五十條 房屋抵押權預告登記
?。ㄒ唬┻m用條件:已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的房屋設定抵押,當事人可以按照約定申請房屋抵押權預告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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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登記申請書及登記事項詢問記錄單;
2、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3、抵押合同;
4、主債權合同;
5、房屋所有權證書或房地產權證書,或者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預告證明;
6、當事人關于抵押權預告登記的約定;
7、可以證明抵押物價值的資料;
8、其他必要材料。
(三)審核要點:
1、登記申請書、登記事項詢問記錄單填寫是否完整、規范,申請人是否在表(單)上簽字蓋章;
2、提交的申請材料是否完整;相關復印件與原件是否相符;
3、申請人與申報材料中合同的當事人是否相符;
4、抵押的房屋有無權利限制(如查封、抵押、預告登記及異議登記等);
5、內部辦理流程是否完整。
第五十一條 預告登記的效力和權利確認
預告登記后,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書面同意,處分該房屋申請登記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不予辦理。
預告登記后,債權消滅或者自能夠進行相應的房屋登記之日起三個月內,當事人申請房屋登記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按照預告登記事項辦理相應的登記。超過三個月未申請登記的,預告登記失效。
二、更正登記
第五十二條 依申請的更正登記
?。ㄒ唬┻m用條件:權利人、利害關系人認為房屋登記簿記載的事項錯誤的,可以申請更正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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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登記申請書及登記事項詢問記錄單;
2、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3、房屋所有權證書;
4、證明房屋登記簿記載錯誤的材料;
5、利害關系人申請更正登記的,還應當提供權利人同意更正的證明材料和能證明申請人為利害關系人的相關材料;
6、其他必要材料。
(三)審核要點:
1、登記申請書、登記事項詢問記錄單填寫是否完整、規范,申請人是否在表(單)上簽字蓋章;
2、提交的申請材料是否完整;相關復印件與原件是否相符;
3、權利人提出更正登記申請的,申請人與房屋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是否相符;利害關系人提出更正登記申請的,核實其與權利人是否存在利害關系;
4、利害關系人申請更正登記的應就其請求更正的事項對其的影響予以說明;
5、證明房屋登記簿記載錯誤的材料指登記檔案、登記基礎文件被撤銷的法律文書,登記簿、權屬證書上的相關記載,法院、仲裁機構的法律文書。
6、內部辦理流程是否完整。
第五十三條 依職權的更正登記
?。ㄒ唬┻m用條件:
房屋登記機構發現房屋登記簿的記載錯誤,不涉及房屋權利歸屬和內容的,應當書面通知有關權利人在規定期限內辦理更正登記;當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辦理更正登記的,房屋登記機構可以依據原申請登記材料或者有效的法律文件對房屋登記簿的記載予以更正,并書面通知當事人。
對于涉及房屋權利歸屬和內容的房屋登記簿的記載錯誤,房屋登記機構應當書面通知有關權利人在規定期限內辦理更正登記;辦理更正登記期間,權利人因處分其房屋權利申請登記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暫緩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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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登記簿的記載錯誤是否涉及房屋權利歸屬和內容:
不涉及房屋權利歸屬和內容的,核實是否已通知權利人在規定期限內申請更正登記;核實權利人是否確系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辦理更正登記;是否依據申請登記材料或者有效的法律文件予以更正,并書面通知當事人。
涉及房屋權利歸屬和內容的,是否已通知權利人在規定期限內申請更正登記;權利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辦理更正登記,是否暫緩辦理權利人因處分其房屋權利申請的其他登記。
2、內部辦理流程是否完整;
三、異議登記
第五十四條 異議登記
?。ㄒ唬┻m用條件:利害關系人認為登記簿記載的物權歸屬有錯誤,權利人不同意更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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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登記申請書及登記事項詢問記錄單;
2、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3、證明房屋登記簿記載錯誤的材料;
4、能證明申請人為利害關系人的相關材料;
5、其他必要材料。
(三)審核要點:
1、登記申請書、登記詢問記錄填寫是否完整、規范,申請人是否在表(單)上簽字蓋章;
2、提交的申請材料是否完整;相關復印件與原件是否相符;
3、被申請異議的房屋所有權人是否登記簿記載的房屋所有權人;
4、申請人是否為證明材料載明的利害關系人;
5、是否有證據證明房屋登記簿記載錯誤;
6、申請人是否以同一理由就同一事項申請過異議登記;
7、內部辦理流程是否完整。
?。ㄋ模┊愖h登記的效力:
異議登記期間,房屋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處分房屋申請登記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暫緩辦理。
權利人處分房屋申請登記,房屋登記機構受理登記申請但尚未將申請登記事項記載于房屋登記簿之前,第三人申請異議登記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中止辦理原登記申請,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申請人在異議登記之日起十五日內起訴,法院已經受理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將有關事項記載于房屋登記簿。
第五十五條 異議注銷登記
?。ㄒ唬┻m用條件:異議登記期間,異議登記申請人起訴,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者駁回其訴訟請求的,異議登記申請人或者房屋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可以申請注銷異議登記。
登記機構予以異議登記,申請人在異議登記之日起十五日內不起訴的,異議登記失效,登記機構可以依職權直接注銷異議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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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登記申請書及登記事項詢問記錄單;
2、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3、異議登記注銷的證明材料:異議登記申請人撤訴、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駁回訴訟請求或者判決申請人敗訴的法律文書等證明材料;
4、由異議登記申請人提出注銷的,還應提交異議登記證明;
5、其他必要材料。
(三)審核要點:
1、登記申請書、登記事項詢問記錄單填寫是否完整、規范,申請人是否在表(單)上簽字蓋章;
2、提交的申請材料是否完整;相關復印件與原件是否相符;
3、申請人起訴的案由是否與異議登記事項相符;
4、內部辦理流程是否完整;
四、查(解)封登記
第五十六條 查(解)封登記
?。ㄒ唬┻m用條件:有權機關依據生效法律文書依法對房屋實施查封或財產保全等限制措施,及解除相應查封限制,要求登記機構予以協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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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協助執行通知書;
2、屬查封的,提供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裁定書等法律文書;
3、其他必要材料。
(三)審核要點:
1、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工作證或執行公務證;
2、法律文書中的被執行人和被查封的房屋是否與房屋登記簿記載一致;
3、該房屋有無權利限制(如查封、抵押、預告登記及異議登記等)。
五、撤銷登記
第五十七條 撤銷登記
?。ㄒ唬┻m用條件:依據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仲裁委員會出具的已發生法律效力的證明文件,證明當事人以隱瞞真實情況、提交虛假材料等非法手段獲取房屋登記的,登記機構可以撤銷原房屋登記,收回房屋權屬證書、登記證明或者公告作廢,但房屋權利為他人善意取得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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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仲裁委員會發生法律效力的文件是否真實有效;
2、法律文書是否明確認定當事人系以隱瞞真實情況、提交虛假材料等非法手段獲取房屋登記的;
3、房屋權利已經為第三人善意取得的,不可撤銷原房屋登記。
第四章 集體土地范圍內房屋登記
第五十八條 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
?。ㄒ唬┻m用條件: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村民住房或依法利用其他集體所有建設用地建造房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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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登記申請書及登記事項詢問記錄單;
2、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3、申請村民住房所有權初始登記的,應當提交申請人屬于房屋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證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的,應當提交經村民會議同意或者由村民會議授權經村民代表會議同意的證明材料。
4、宅基地批準證照等宅基地使用權證明或者集體土地使用權證書;
5、房屋批準建造證照等符合規劃的證明;
6、房屋測繪報告或者村民住房平面圖;
7、其他必要材料。
房屋登記機構受理登記申請后,應當將申請登記事項在房屋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辦公地點進行公告,經公告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方可予以登記。
?。ㄈ徍艘c
1、登記申請書、登記事項詢問記錄單填寫是否完整、規范,申請人是否在表(單)上簽字蓋章;
2、提交的申請材料是否完整;相關復印件與原件是否相符;
3、申請辦理村民住房所有權初始登記的申請人是否為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并與申請人身份證明相一致。
4、申請人與申報材料中集體土地使用權人、建設單位(個人)等是否相符;
5、權屬來源證明材料的合法性、完整性,相關材料中地址、用地范圍、用途、面積、使用年限等是否一致;
6、實測房屋建筑層數、面積和實際用途與批準的房屋建筑層數、面積和用途是否相符;
7、所申請房產是否已辦理權屬登記、有無權利限制(如查封、抵押、預告登記及異議登記等);是否已按要求到實地查看;
8、內部辦理流程是否完整。
?。ㄋ模┑怯洸居涊d事項
經審核后,將批準的房屋層數和建筑面積確認后記載于登記簿,并在房屋登記簿和房屋權屬證書上注明"集體土地"字樣。
第五十九條 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
?。ㄒ唬┻m用條件:已經登記的房屋所有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變更的、房屋坐落變更的、房屋面積增加或者減少的、同一所有權人分割、合并房屋的、或者發生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導致房屋權利內容發生變更,有關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實已經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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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登記申請書及登記事項詢問記錄單;
2、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3、房屋所有權證書;
4、證明發生變更事實的材料;
5、其他必要材料。
前款第5項材料,可以是地名管理部門關于房屋坐落變更證明、公安機關關于自然人姓名變更證明、工商管理部門關于法人名稱變更證明、或者其他證明房屋所有權變更的材料。房屋面積增加申請變更登記的,還應提交房屋批準建造證照等符合規劃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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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登記申請書、登記事項詢問記錄單填寫是否完整、規范,申請人是否在表(單)上簽字蓋章;
2、提交的申請材料是否完整;相關復印件與原件是否相符;
3、申請人與相關申報材料中土地使用權人、房屋所有權人是否相符;
4、房屋權利內容發生變更的證明材料是否符合相關法律規定;
5、變更的房屋有無權利限制(如查封、抵押、預告登記及異議登記等);
6、內部辦理流程是否完整。
第六十條 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
?。ㄒ唬┻m用條件:房屋所有權依法發生轉移,當事人應當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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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登記申請書及登記事項詢問記錄單;
2、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3、受讓人屬于房屋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證明。
4、房屋所有權證書;
5、宅基地使用權證明或者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明;
6、證明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材料;
7、申請村民住房所有權轉移登記的,還應當提交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同意轉移的證明材料。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還應當提交經村民會議同意或者由村民會議授村經村民代表會議同意的證明材料。
8、其他必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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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登記申請書、登記事項詢問記錄單填寫是否完整、規范,申請人是否在表(單)上簽字蓋章;
2、提交的申請材料是否完整;相關復印件與原件是否相符;
3、轉讓人與權屬證書記載的房屋所有權人是否一致;
4、受讓人是否為房屋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5、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證明材料是否符合相關的規定,村民住房所有權轉移是否經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同意;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房屋所有權轉移,是否經村民會議同意或者由村民會議授村經村民代表會議同意;
6、轉讓的房屋有無權利限制(如查封、抵押、預告登記及異議登記等);
7、內部辦理流程是否完整。
受讓人不屬于房屋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不予辦理。
第六十一條 房屋抵押權登記
?。ㄒ唬┻m用條件:依法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筑物設立抵押的,當事人應當申請房屋抵押權登記。
?。? 二)受理要件
1、房屋抵押權登記申請書及登記事項詢問記錄單;
2、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3、集體土地使用權證書和房屋所有權證書;
4、主債權合同和抵押合同;
5、可以證明抵押物價值的資料;
6、可以證明抵押人有權設定抵押的文件與證明材料;
7、其他必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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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登記申請書、登記事項詢問記錄單填寫是否完整、規范,申請人是否在表(單)上簽字蓋章;
2、提交的申請材料是否完整;相關復印件與原件是否相符;
3、申請人與主債權合同、抵押合同當事人是否相符合;抵押人與房屋所有權人是否一致;
4、抵押房屋的權屬是否清晰,是否存在法律、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情形,抵押擔保行為是否得到有權機關的同意;
5、內部辦理流程是否完整。
第五章 附則
第六十二條 具有獨立利用價值的特定空間以及碼頭、油庫等其他建筑物、構筑物的登記,可以參照本規程執行。
第六十三條 本規程由福建省建設廳負責解釋。
第六十四條 本規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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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14 10: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