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新建住宅小區竣工綜合驗收和交接管理,規范住宅小區配套設施建設,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竣工綜合驗收,是指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法律、法規和有關技術規范以及有關部門批準的規劃、設計和建設方案,對住宅小區等房地產開發項目完成各項建設指標和竣工驗收情況進行統一的檢驗。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本市行政區域內建設用地規模在200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住宅小區及組團(以下簡稱住宅小區)的竣工綜合驗收。
第四條 西寧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是本住宅小區竣工綜合驗收的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城市住宅小區竣工綜合驗收工作。
各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轄區內城市住宅小區竣工綜合驗收工作。
計劃、規劃、建設、環保、城管、園林、電信、供電、公安消防等部門應根據各自職責協助好住宅小區竣工綜合驗收工作。
第五條 住宅小區竣工綜合驗收實行登記制度。住宅小區修建性詳細規劃經審批后,開發建設單位在10日內到市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辦理住宅小區竣工綜合驗收登記,并簽訂《西寧市房地產開發建設項目履約責任書》后方可到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六條 住宅小區竣工綜合驗收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設項目按批準的小區規劃和有關專業管理及設計要求全部建成,并滿足使用要求;
(二)住宅及公共配套設施、市政公用基礎設施等單項工程全部驗收合格,驗收資料齊全;
(三)各類建筑物的平面位置、立面造型、裝修色調等符合批準的規劃設計要求;
(四)施工機具、暫設工程、建筑殘土、剩余構件全部拆除清運完畢,達到場清地平;
(五)被拆遷住戶已合理安置。
第七條 申請住宅小區竣工綜合驗收,須提交下列文件:
(一)規劃及其他專業管理部門批準的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修建性詳細規劃、及各個單項工程設計文件(圖紙)等;
(二)工程承發包合同;
(三)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核定的各單項工程質量等級評定文件;
(四)竣工資料(圖紙)和技術檔案資料;
第八條 住宅小區竣工綜合驗收可申請分期驗收。分期驗收的,應當規劃部門具體劃分分期開發的規模和區域,合理配套市政公用設施。
住宅小區分期竣工綜合驗收的時間,在辦理住宅小區竣工綜合驗收登記時,應在《西寧市房地產開發建設項目履約責任書》中列明。
第九條 申請分期驗收的住宅小區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驗收范圍內的建設項目均已辦理單項竣工驗收手續,臨時建筑物、構筑物和建筑垃圾已全部清理完畢;
(二)驗收范圍內的建設項目已具備供水、供氣、供電、通郵條件,道路和排水、排污等管道暢通;
(三)驗收范圍內配套建設的各項公用和生活服務設施能交付正常使用;
(四)驗收范圍內已按物業管理的有關規定委托有資質的物業管理企業實施物業管理。
第十條 住宅小區整體或分期驗收范圍內最后的一項單位工程驗收合格之日起六個月內,開發建設單位應申請住宅小區竣工綜合驗收。
(一)開發建設單位向市、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峻工綜合驗收申請,并提交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資料。
(二)市、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收齊開發建設單位提交的驗收資料后10日內發出竣工綜合驗收通知書,并在15日內召集計劃、規劃、建設、環保、城管、園林、電信、供電、公安消防等有關部門組成綜合驗收小組;
(三)綜合驗收小組應審閱有關驗收資料,進行現場檢查。對住宅小區建設、管理的情況進行全面鑒定和評價,填寫綜合驗收報告;
(四)市、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對綜合驗收報告進行審查。綜合驗收報告審查合格后,由市、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發給《西寧市城市住宅小區峻工綜合驗收合格證》。
(五)住宅小區經竣工綜合驗收后開發建設單位方可辦理房屋和有關設施交付使用手續。
驗收合格并已辦理交付使用手續的住宅小區,開發建設單位不再承擔工程擴建、改建費。
第十一條 開發建設單位在領取《西寧市城市住宅小區竣工綜合驗收合格證》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將完整的小區綜合驗收資料報送備案。
第十二條 經竣工綜合驗收合格的住宅小區,開發建設單位在領取《西寧市城市住宅小區竣工綜合驗收合格證》之日起30日內向住宅小區業主委員會委托的物業管理單位,移交小區管理手續。已辦理移交管理手續的,開發建設單位不再承擔小區內的住宅及小區內公用設施的維修、管理費用。但屬法律法規規定承擔的費用和保修期內的維修費用除外。
第十三條 住宅小區竣工綜合驗收或分期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手續。開發建設單位必須按規定的期限進整改,并承擔住宅小區的維護和管理責任。逾期不整改又不承擔維護和管理責任的,由市、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代為實施,其費用在住宅小區開發建設單位的房地產開發綜合保證金專戶中抵扣。
第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處罰: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不辦理住宅小區物業管理移交手續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不進行整改或不承擔住宅小區的維護和管理責任的,辦理降低或吊銷開發資質等級手續,并處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五條 開發建設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不按期辦理住宅小區綜合驗收手續的,由市、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補辦驗收手續,逾期不辦的由市、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召集有關部門進行驗收,并處以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六條 住宅小區竣工綜合驗收中,對違反規劃要求,市政公用設施和公共設施不配套、工程質量低劣的,由驗收小組提請有關部門依法查處
第十七條 本辦法的具體應用問題由西寧市房地產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二○○○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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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0/1 11:3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