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機關: 廣州市建設委員會/市物價局/穗建城(1996)第461號文 執行日期: 1997-01-01
為貫徹落實廣州市人民政府穗府〔1996〕125號文《關于調整收費項目改善我市投資環境的通知》及省物價局〔96〕304號文《關于廣州市合并配套設施收費項目的批復》的精神,對其中合并征收房地產項目“配套設施建設費”(以下簡稱“建設費”)制定實施方案如下:
一、總則
1.對廣州市區內的固定資產投資建設項目統一征收“建設費”,其中小區成片開發的商品房項目按基本建設投資額的6%計收;零散開發的商品房項目按基建投資額的12%計收。
2.商品房建設項目,是指在我市依法取得《城市綜合開發公司資質等級證書》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企業(以下簡稱開發企業),經省、市計劃部門批準,列入同級商品房屋建設計劃的項目。
3.小區是指城市規劃部門依照《城市規劃法》審批的居住區、居住小區、住宅組團(包括在小區內通過出讓土地使用權取得土地進行房屋建設的項目)等,按照小區標準實施配套建設的項目。
零散建設項目是指建設的規模不符合上述小區標準,不能按照小區標準實施配套建設的其他項目。
4.非商品房建設項目,其“建設費”收費費率按6%計收。
5.基本建設投資額是指建設項目投資總額剔除了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建設期貸款利息、土地出讓金、不需安裝的設備款、征地款(不包拆遷)、本合并收費所包含的各項設施的投資額、不可預見費的非基建投資等項目之后的投資額,建設單位在辦理繳納“建設費”時,應同時提供經有權批準部門批準的有關投資總額構成的資料,或可行性報告中投資總額概算,以便據以核定基建投資額,如不能提供以上資料,則按照定額站的有關資料計算。
二、征收工作的具體運作
1.“建設費”由市建委派人在市政設施收費處設立的“建設費收款處”收取,具體在市規劃局和各區規劃分局內設點辦理收費,建設單位交費后,有關收費點即開給“建設費”簽證單及繳款證,建設單位憑“簽證單”辦理申領《建筑工程規劃許可證》手續,憑“繳款證”到政府各業務管理部門辦理有關手續。
2.在本方案實施前已按原規定交了一項或多項“配套費”的開發企業和非開發項目的建設單位,可持已交費的交費證明,繼續按原規定辦理其余未交費項目的交費手續。
凡本方案實施后,已按新規定交了“建設費”的,可持“繳費證明”辦理各配套設施管理部門的有關手續,各有關部門不得重復收費;如無“建設費”收款處的繳款證明,各有關部門不予辦理有關手續。
凡本方案實施前,有關配套費已經批準分期繳交或緩交的,仍要按原批準日期清交。
3.市建設銀行及有關銀行的各支行都要設立“建設費”專戶,配合收取“建設費”,每月終了后五天內,將上月收取的全部“建設費”轉入市建行三支行的“建設費”專戶,以便統一劃撥,投入建設。
4.“建設費”實行收支兩條線,其收入由收款處于每月結束后15天內,將上月收取的“建設費”扣除有關管理費后,按市規定的分配比例,分別劃入各配套設施經辦部門在市財政局開設的專戶。
其開支由各“經辦部門”與計委協同編制年度計劃,由市計委下達執行,市財政局根據計委下達的計劃按進度撥款。
5.管理費按收費總額1.5%計提,用于組織收費部門的正常經費、業務費、職工福利和協助收費單位的獎勵等。此項費用由建委掌握分配,批準開支計劃,接受財政和審計監督。
三、“建設費”的分配辦法
1.“建設費”原則上按各有關部門上報市物價局的九五年實收額為基數預測出的新年度收款總額中所占比例進行分配,具體分配比例由市政府核定實施。各具體配套項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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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 目 | 經辦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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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市政建設配套費 |市建委
(二)消防設施費 |市建委及消防局
(三)污水集中處理費 |市政管理局
(四)小區配套缺口資金|市財政局
(五)零散住宅配套費 |市計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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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 目 | 經辦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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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教育設施配套費 |市教委
(七)商業網點建設費 |市商業網點辦
(八)人防設施建設費 |市人防辦
(九)停車場統建費 |市建委及交通支隊
(十)綠化配套費 |市建委及市綠委
(十一)郵政設施配套費|市郵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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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用“建設費”投資建設的配套設施,屬于國有資產,對經營性的、有經濟利益的配套設施項目,其投資應視其經濟效益情況簽定有償使用合同。
3.對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統一收取“建設費”后,市屬各部門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增加配套設施建設收費項目。今后如有中央、省批準增加的配套設施建設費項目,其收費比例調增現有標準,仍然合并征收。
四、其他
1.實施合并征收“建設費”以后,不再實行對已合并收費項目的減、免、緩政策。
2.上述各款如有未盡事宜,由市建委牽頭,會同市物價局商定解決辦法,必要時發文補充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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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9/22 16:2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