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城市、省會城市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住房委員會):
最近,國務院有關部門相繼對部分省市出售公有住房情況進行了檢查。從檢查情況看,多數省、自治區、直轄市都能較好地貫徹執行《國務院關于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1994]
43號,以下簡稱《決定》)的有關政策規定,保證了公有住房出售工作的健康推進。但也有部分省市在公有住房出售中違反《決定》規定,擅自提高折扣率和變相增加優惠,客觀上形成了以過低的價格出售公有住房,造成新的分配不公和公有資產流失,也引起了一些地方的竟相攀比,不利于國家統一政策的貫徹執行和住房新制度的建立。
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國發[1998]23號)的有關精神,為搞好新老政策銜接,促進公有住房出售工作的健康發展,加快建立城鎮住房新體制,現就現有公房出售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從1999年起,現有公有住房的出售,原則上實行成本價,并逐步與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相銜接。各地要結合實際情況,對現有公有住房出售取消標準價,執行成本價的時間、步驟,作出具體規定。對已按標準價出售的公有住房,各地要制定切實可行的措施辦法,鼓勵購房職工在自愿的基礎上按成本價補足房價款及利息后,產權歸個人所有。
二、嚴格執行《決定》規定的各項售房政策,不得隨意增加折扣項目和擴大折扣幅度。
1、根據《決定》關于一次付款折扣率參照當地購房政策性貸款利率與銀行儲蓄存款利率的差額,以及分期付款的控制年限確定的要求,隨著銀行儲蓄存款利率的下調,目前計算的一次付款折扣率已為負數,因此一次付款折扣應予取消。
2、根據《決定》關于"職工購買現已住用的公有住房,可適當給予折扣,1994年折扣率為負擔價的5%,今后要逐年減少,2000年前全部取消"的要求,2000年一律取消職工購買現住房折扣。
3、凡不符合《決定》規定,擅自出臺的折扣政策,一律停止執行。
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住房委員會)要對轄區內各市縣的公有住房出售政策進行一次全面檢查清理,并于1999年4月30日前將檢查、糾正情況書面報建設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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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7/16 14:09:00